發布日期:2026-03-05 11:16:28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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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搏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實施的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金科集美東方小區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本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
因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津)城罰先告字〔2025〕180007號)和《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渝(津)城罰聽告字〔2025〕180007號),內容詳見附件。
請你單位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基層治理指揮中心303辦公室)領取《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津)城罰先告字〔2025〕180007號)和《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渝(津)城罰聽告字〔2025〕180007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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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津)城罰先告字〔2025〕180007號)
《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渝(津)城罰聽告字〔2025〕180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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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牟亞蘭?????? 聯系電話:023-47261705
聯系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基層治理指揮中心303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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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渝(津)城罰先告字〔2025〕180007號
當事人:重慶市搏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12月15日對你(單位)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于2025年12月15日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金科集美東方小區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示前五日內應當將住宅項目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證明材料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現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的規定,鑒于你(單位)在限期內未及時改正,按照《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裁量為一般,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小寫:¥7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告知書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者到本機關進行口頭陳述、申辯。
逾期不提供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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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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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渝(津)城罰聽告字〔2025〕180007號
當事人:重慶市搏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12月15日對你(單位)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于2025年12月15日在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金科集美東方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示前五日內應當將住宅項目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證明材料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依據《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的規定,鑒于你(單位)在限期內未及時改正,按照《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裁量為一般,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柒萬元整(小寫:¥7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如你(單位)認為相關事項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宜公開進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個工作日前向本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逾期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自動放棄聽證的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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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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