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7562153008/2025-00040 | [ 發文字號 ] | 渝津城罰決罰決字〔2025〕第000031號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4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4 |
發布日期: 2025-10-14 14:56:08
當?事?人:吳*群????????????????
身份證號:5102821982070*****?????????????????????
住??? 址:重慶市江津區先鋒鎮大灣村*組*號?????????????????????????????????????
你于 2025年5月13日在重慶市江津區圣泉街道萬達西江月小區*棟1樓住宅外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該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佐證。
本機關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告知了違法事實和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你單位未作出陳述申辯。鑒于你單位系首次違反,且能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影響不大,根據《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零貳拾玖圓整( ¥ 25029.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100110269260010001)或者通過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公共繳費平臺交納。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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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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