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3-05 11:12:48 大 中 小
?1.申請條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審批和變更的、臨時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的、在市管理橋梁上架設管線的或在市管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
2.申請材料:(1)申請表;(2)涉及既有設施的施工設計圖和現場示意圖;(3)項目實施依據(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實施依據);(4)專家組評審意見及主管部門意見附市政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5)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告知承諾書;(6)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現場查勘意見。
3.申請流程:受理→審查(現場踏勘)→決定。
4.法定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09項。
5.咨詢方式:023-4753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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