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7562153008/2025-00046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1 | [ 發布日期 ] | 2025-12-11 |
發布日期: 2025-12-11 09:59:15
|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 1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置等 | 居民:按戶數計征7.50元/戶·月 | 江津區發改委???江津區財政局 |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關于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11〕315號)、《重慶市江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津發改委〔2015〕183號) |
| 各機關、事業、團體:按上年年末在冊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計征2.00元/人·月 | |||||||||
| 廠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根據垃圾產出量:60--100.00元/噸 | |||||||||
| 商業門店及其他商業用房根據經營面積:0.35元/㎡.月-0.50元/㎡.月 | |||||||||
| 2 | 江津區城市管理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占用城市道路和占用挖掘修復 | 1.城市占道費: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攤區、攤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劃分,以市政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 | 政府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渝價[2001]339號》 |
| 2.占用挖掘修復費:詳見渝價〔2009〕442號 | 市發改委 | ||||||||
| 3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綠化占綠補償費 | 補償類 | 經批準移植、砍伐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和臨時占用或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彌補公共利益損失 | 移植:5元—20萬元·(株/平方米/叢) | 政府制定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25號) |
| 砍伐:15元--9500元·(株/平方米/叢) | |||||||||
| 臨時占用:0.5—5元/天·平方米 | |||||||||
| 占用:1000—7000元/平方米 | |||||||||
| 4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市政設施損壞賠償費 | 補償類 | 提供代為修復和應急處置服務 | 參照《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9〕442號,該標準中未包含的設施類別按照市政設施工程造價標準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 5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五人制足球場收費 | 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 鼎山公園足球場收費 | 200元/場(2小時) | 區發改委 | 津發改〔2024〕4號 |
| 6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7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8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9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工程質量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政府制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 10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1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12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3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14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工程質量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政府制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 15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6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路燈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17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路燈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8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路燈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19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路燈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工程質量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政府制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 20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路燈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1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公共停車場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22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公共停車場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23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公共停車場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24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公共停車場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工程質量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政府制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 25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公共停車場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6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參公事業單位 | 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27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參公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28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參公事業單位 | 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29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參公事業單位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工程質量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政府制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 30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參公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1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32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投標 |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3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34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工程質量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政府制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 35 |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江津區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所 |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政府部門涉企保證金 | 保證履約 |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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