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4-15 14:10:42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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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搏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實施的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金科集美東方小區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本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
??? 因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重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津)城罰決字〔2025〕180007號),內容詳見附件。
請你單位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基層治理指揮中心303辦公室)領取《重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津)城罰決字〔2025〕180007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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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津)城罰決字〔2025〕180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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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津)城罰決字〔2025〕180007號
當事人:重慶市搏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于2020年12月22日實施了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 你單位于2020年12月22日開始,將江津區雙福街道金科集美東方小區房屋交付業主,未將該小區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證據一: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違法線索移送函》(移送字〔2025〕第26號)、對張韻的《調查詢問筆錄》(渝(津)城詢錄字〔2025〕180007號)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屬實;
證據二: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違規交房的函》津住建函【2025】215號,證明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
2026年3月5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津)城罰先告字〔2025〕18000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渝(津)城罰聽告字〔2025〕180007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未按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示前五日內應當將住宅項目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證明材料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及公示情況的監督檢查。”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小寫:¥7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重慶銀行江津支行(賬號:560101040000091)或者通過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江津公共繳費平臺交納。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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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江津區城市管理局
??????????????????????????? 2026年4月15日
聯 系 人: ?? 牟亞蘭??? ??聯系電話:?? 023-47261705??????
地 ?? 址: 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基層治理指揮中心303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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