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009320465J/2025-00007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 | [ 體裁分類 ] | 財政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發布日期 ] | 2025-03-28 |
發布日期: 2025-03-28 15:15:56
|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行政檢查事項明細表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業務條線 | 監管對象 | 法律依據 |
| 1 | 對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2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規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
| 4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
| 5 | 對采購代理機構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6 | 對采購代理機構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7 | 對采購代理機構違規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8 | 對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9 | 對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0 | 對采購代理機構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1 | 對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2 | 對采購代理機違規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3 | 對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4 | 對采購代理機構設定最低限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5 | 對采購代理機構在其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為投標人提供咨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6 | 對集中采購機構從事營利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7 | 對集中采購機構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8 | 對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9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0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1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2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3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4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5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依法編制采購文件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6 | 對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27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8 | 對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29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0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標前泄露標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1 | 對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2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
| 33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4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5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6 | 對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7 | 對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8 | 對不按照法定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39 | 對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40 | 對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41 | 對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 42 | 對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43 | 對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44 | 對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45 | 對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未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46 | 對企業不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47 | 對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48 | 會計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49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50 | 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51 |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52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 53 | 對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54 | 對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55 | 對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通則 |
| 56 | 對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57 | 對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 58 | 對代理記賬機構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 59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 60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61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62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63 | 對監督對象打擊報復監督人員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
| 64 | 對企業和個人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65 | 對監督對象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
| 66 | 對企業和個人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67 | 對企業和個人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68 | 對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69 | 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70 | 對單位和個人虛列投資完成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71 | 對監督對象拒絕、阻撓、拖延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
| 72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73 | 對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74 | 對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75 | 對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76 | 對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77 | 對私設會計帳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78 | 對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79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0 | 對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1 |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2 | 對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3 | 對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4 | 對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5 |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86 | 對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
| 87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88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89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9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91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規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92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93 | 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4 | 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5 | 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6 | 對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7 | 對供應商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8 | 對供應商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9 | 對供應商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0 | 對供應商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1 | 對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2 | 對供應商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3 | 對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4 | 對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5 | 對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6 | 對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7 | 對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8 | 對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09 | 對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10 | 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11 | 對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12 | 對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13 | 對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14 | 對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15 | 對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投標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116 | 對供應商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 | 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領域:政府采購71條,財務監管42條,代理記賬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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