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00932030X1/2025-00004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7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7 |
發布日期: 2025-02-27 14:48:35
| 類別 | 行政許可 | 行政依據 | 數據 |
| 1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 2958 |
| 2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 1092 |
| 3 | 機動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 3119 |
| 4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 14006 |
| 5 | 非機動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3945 |
| 6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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