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98542XE/2022-00004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國資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30 | [ 發布日期 ] | 2022-03-30 |
發布日期: 2022-03-30 16:59:11
區屬國有企業:
現將區國資委《關于全面推進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全面推進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江津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關于全面推進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黨的十九大將全面依法治國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作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重要部署。在新發展階段下,進一步規范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加強國有企業法治建設,是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區任務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的迫切需要。為此,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參照市國資委《關于全面推進市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渝國資發〔2017〕12號)、《重慶市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渝國資發〔2019〕19號)相關要求,并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全面推進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有企業法治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日益得到體現,同時新發展階段也對國有企業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國有企業法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代要求,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內在要求,也是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證。因此,各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從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加強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增強“四個意識”,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服務區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目標,堅持依法治理、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共同推進,堅持法治體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體建設,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制度創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為基礎,以促進依法經營管理為重點,以提升企業法律管理能力為抓手,切實加強對企業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大力推動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區屬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發展大局。緊緊圍繞區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心任務,充分發揮法治在推進分類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重點改革任務中的重要作用,支撐企業實施自主創新、轉型升級等重大發展戰略,為區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堅持全面覆蓋,突出工作重點。把法治要求全面融入企業決策運營各個環節,貫穿各業務領域、各管理層級、各工作崗位,努力實現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蓋。同時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規經營、依法規范管理等重點領域法治建設,堅持以問題和防范風險為導向,精準施策,切實滿足企業對法治工作的需求,不斷提高法治工作供給能力。
——堅持權責明確,強化協同配合。切實加強對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其他部門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責任,有效整合資源,增強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聯動、相互協同的法治建設大格局。
——堅持領導帶頭,確保全員參與。牢牢抓住領導人員這個“關鍵少數”,大力提升領導人員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充分發揮領導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進一步強化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員法治素養,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全員守法的良好氛圍。
(三)總體目標。
到2022年,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工作體系更加健全,依法治理、依法合規經營、依法規范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水平顯著提升,法律風險防范能力進一步增強,全員法治素質明顯提高,企業法治文化更加濃厚,努力成為治理完善、經營合規、管理規范、守法誠信的法治國企。
三、堅持依法治理
(四)以章程為統領完善企業治理體系。根據企業行業特點、管理架構等實際,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股東權利義務,明確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突出章程在規范企業治理主體權責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依法厘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及黨組織職責邊界,明確履職程序。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健全企業各項基本制度、管理機制和工作體系,細化董事會、經理層工作規則等配套辦法。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將黨建工作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加強對章程落實情況的監督,堅決糾正與章程不符的規定和行為,切實維護股東合法權益。高度重視企業章程制定工作,依法依章程對企業規范行使股東權利,依法處理好維護出資人權益與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關系。充分發揮分管領導和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在重大事項制定、執行和監督中的重要作用,確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實施。
(五)完善企業治理主體依法履職保障機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升治理主體依法履職能力。優化董事會知識結構,通過加強法律培訓、選拔法律專業人員擔任董事等方式,提升董事會依法決策水平。明確董事會負責推進企業法治建設的領導職責,對經理層依法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并將企業法治建設情況作為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董事會審議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分管領導應列席會議并提出法律意見。加大監事會對依法治理情況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職情況的監督力度,將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管理、依法規范法律糾紛案件管理作為當期監督的重要內容。分管領導應全面參與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充分發揮法律審核把關作用。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依法行權履職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四、堅持依法合規經營
(六)完善依法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決策制度,細化各層級決策范圍、事項和權限。健全依法決策程序和規則,嚴格落實職工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法律審核、集體決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對于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及黨組織等決策主體審議的涉法事項應當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會議討論。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序,切實發揮其在參與決策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七)建立重大項目法律論證工作機制。明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全過程參與重大改革、改制重組、投資融資、產權交易、企業增資、股權并購、對外擔保、商業模式創新等重大事項并進行法律論證的工作職責。法律論證要在盡職調查工作基礎上,注重風險識別和提示,有針對性地提出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和預案。建立法律論證與市場論證、技術論證、財務論證等相結合的“并聯式”工作機制,實現從可行性論證到立項決策、從談判簽約到項目實施全過程參與,確保法律風險防范全覆蓋。
(八)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嚴格執行有關反壟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勞動用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崇尚契約精神,重合同、守信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切實維護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樹立江津國企良好法治形象。明確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的合同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合同法律審核制度和企業印章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法律審核在規范市場競爭、防止違法違規行為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依法維權能力,加大對企業侵權行為的追責追償力度,妥善解決法律糾紛案件,切實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
五、堅持依法規范管理
(九)加強企業規章制度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結合企業實際,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程序嚴密、實在管用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工作機制,廣泛吸納業務骨干、專家學者等共同參與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確保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合規。健全規章制度實施機制,提高制度執行力,通過加強宣貫培訓、納入業務流程、明確崗位守則等方式,確保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探索建立規章制度評估機制,定期開展規章制度梳理工作,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及時堵塞制度漏洞,形成制度體系完整閉環。強化規章制度落實監督機制,明確法律、審計、紀檢和相關業務部門定期對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職責,對違規行為嚴格督促整改、開展責任追究。
(十)依法規范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管理。加強對企業投資融資、改制重組、對外擔保、產權流轉、物資采購、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的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固化內控流程,確保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堅決杜絕暗箱操作。在推進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等改革過程中,應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控法律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高度重視對企業內部審批、執行等關鍵環節的管理,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積極打造陽光國企。完善企業內部監督體系,形成法律與審計、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合力。
(十一)大力提升法律管理水平。進一步深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深度融合,將法律審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審核成為經營管理的必經環節,在確保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法律審核率100%的同時,通過開展后評估等方式,不斷提高審核質量。加快提升合規管理能力,建立由分管領導為領導,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作為牽頭部門,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合規管理工作體系,研究制定統一有效、全面覆蓋、內容明確的合規制度準則,加強合規教育培訓,努力形成全員合規的良性機制。探索建立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平臺。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為企業自主創新、轉型升級、品牌建設提供有力支撐。健全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法律糾紛案件處理等各項法律管理制度。探索創新法律管理方式方法,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機制,強化工作成果轉化。大力推進法律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管理臺賬,加強數據分析,提高管理效能,實現法律管理數據化、精細化。
(十二)規范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區屬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法務部門、業務部門及糾紛案件的工作質量與工作效率,加強訴訟成果經驗的外聘律師等相關主體工作職責,理順工作流程,進一步提高應對法律糾紛運用。企業收到法院(仲裁機構)相關法律文書后,在履行審簽分件流程時,應同步將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送法務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企業在獲悉法律糾紛案件發生后,根據企業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工作機制,分管領導、法務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開展研判工作,形成應對措施或方案。在處理法律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處理需要和工作要求,相關業務部門應加強配合,全面收集、提供案件所需證據材料。分管領導在處理法律糾紛案件的過程中,若發現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模式、合規管理等方面相關的法律風險,應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意見,并將相關工作情況納入分管領導的年度述職內容。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重視分管領導提出的有關法律風險防范意見,及時要求相關業務部門完善企業相關經營管理制度或工作機制。區屬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進入訴訟或仲裁環節前,應當先報請區國資委協商解決。區屬國有企業法律糾紛案件建立管理臺賬,實時開展案件統計、分析工作,掌握案件處理進展情況,并按區國資委要求報送案件統計年度報告。
(十三)規范重大案件報告和指導。企業發生爭議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含500萬元)的案件、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影響企業改革發展或引發較大范圍社會輿情的案件以及企業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重大案件。企業為原告應在立案前、作為被告應在收到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有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由企業書面報告區國資委。情況緊急的,應及時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案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存在的問題、疑難點、爭議點,具體訴訟(仲裁)方案,包括:涉案法律關系分析、應對措施、訴訟思路、風險分析等,分管領導針對案件所開展工作情況,代理律師選聘情況,包括選聘方案介紹、代理律師基本信息(所屬律所、個人業績、專業特長、與案件需求的匹配度等)、對代理律師人選所提訴訟(仲裁)方案的評審意見等,是否存在違規情形、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區國資委根據企業報告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力量進行研究、指導。對區國資委組織開展研究、指導工作的重大案件,企業應按照要求另行提交案件涉及的主要證據和法律文書復印件,分管領導應組織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研判,并根據需要與有關單位溝通交流相關意見。企業應加強重點案件,特別是敗訴法律糾紛案件的總結。企業應于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后,及時整合合規、法務、業務及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進行案件總結,建立工作臺賬,并在三十日內向區國資委提交總結報告。報告應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
(十四)規范法律中介機構選聘和管理。探索法律中介機構有效輔助機制,規范法律中介機構選聘管理,完善選聘程序,強化契約責任,建立評價機制,強化對選聘中介機構及律師的履職管理。建立健全專業匹配、科學評審、質量評價、動態調整的法律中介機構選聘和管理制度。分管領導應結合法律糾紛案件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根據企業有關制度及工作流程規定,研究、確定代理律師選聘方案,統籌推進選聘工作。鼓勵企業法務人員或公司律師代理本企業案件。案件代理律師的選聘需重點關注代理律師個人的過往業績、專業特長、業務能力、律師行業獎懲以及與案件實際需要的匹配度等因素,并結合律師提出的訴訟(仲裁)方案予以綜合判斷,避免單純以報價作為最終選聘依據。在選聘過程中分管領導對代理律師人選提供的訴訟(仲裁)方案應提出專業評審意見。在明確案件代理律師后,企業應根據案件工作方案及訴訟(仲裁)方案相關內容簽訂代理合同,約定案件處理的工作要求、代理律師的工作內容、工作職責、付款條件、合同解除條件及違約責任等。分管領導應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師工作,法務部門應結合案件實際及企業需要,積極會同代理律師開展有關工作,準確掌控案件處理進程。企業對選聘的代理律師應建立工作評價機制,確保律師工作質量。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代理律師出現未按約定盡職履責,或存在其他失職行為的,法務部門應及時報告分管領導經研究同意后,解除代理關系,重新選聘代理律師。
(十五)全面推行適用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是企業內部開展合法性審查、法律審核、法律論證等工作的主要方式。出具法律意見書是提交企業決策主體決策和簽訂合同的必經前置程序。法律意見書應重點突出風險識別、提示和防范。法律意見書由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出具、分管領導簽字審核。企業可選聘法律中介機構輔助出具法律意見書(或盡職調查報告),再經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及分管領導簽字審核確認。企業報請區國資委決策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應當出具經分管領導簽字審核的法律意見書;對未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事項,區國資委將不予決策。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強化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充分發揮“關鍵少數”作用,認真履行推進本企業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法治建設作為謀劃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內容,對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親自督辦。區管國有重點企業成立董事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監事為成員的法律事務機構,法律事務機構設在企業法務部門。加快形成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牽頭推進、法律事務機構(法務部門)具體實施、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本企業法治建設實施方案,與企業“十四五”規劃相銜接,同步實施、同步推進。積極為企業法治建設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員、機構和經費等保障。區國資委將加大對區屬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履行出資人監督職責。
(十七)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將依法合規經營等法治建設情況納入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體系。完善企業領導班子知識結構,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建立法治工作激勵機制,對于在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風險,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并在年度績效考核中予以體現。。
(十八)落實問責制度。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因未經法律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未采納正確法律意見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企業相關領導人員責任;經過法律審核,但因重大失職未發現嚴重法律風險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法律工作人員責任。企業法律管理不規范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區國資委將出具法律監督函、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對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或者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按照《重慶市江津區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進行處理。
(十九)建設企業法治文化。大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弘揚法治精神,增強法治理念,努力使全體員工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踐行者、堅定捍衛者。全面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加強法律、宣傳與各業務部門的協同聯動,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制度化、常態化。完善學法用法制度,將法治學習作為企業黨組織中心組學習、管理培訓、員工教育的必修課,形成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積極樹立推進法治建設中涌現出的優秀企業、集體和個人典型,充分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本意見適用于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管國有重點企業。區管國有重點企業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定本企業及下轄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加強國有企業法治建設實施方案,細化明確貫徹落實措施、工作目標、時間進度、責任人員,加快推進本企業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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