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750069234B/2025-00009 | [ 發文字號 ] | 津教罰字〔2024〕第02號 |
| [ 主題分類 ] | 教育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 發布日期 ] | 2024-11-08 |
發布日期: 2024-11-08 18:24:44
當事人: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MABYN1M49X
當事人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行知路70號2-3(御墅臨楓3幢)
2024年4月13日上午,區教委聯合區公安局、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非法培訓機構檢查,發現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行知路70號2-3(御墅臨楓3幢)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事實依據: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景興碧手機中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照片,后打印保存,無培訓經營內容,證明違法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視頻資料12份,證明當事人開展的經營活動屬學科類培訓。
3.校外培訓監管現場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開展經營項目是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培訓。
4.現場檢查有大量的學生培訓材料:英語、數學、語文、物理、化學資料,十大名校入學分班真卷、期末沖刺100分、中考必備、中考試題精選,周測小卷等。管理類資料:股權贈送協議,新員工應聘登記表,老師簽到表、學員信息表,初三全托課程說明,課表,學科教學情況統計表,授課反饋筆記,家長面談記錄本,成績記錄本,學員通關手冊等。證明當事人組織開展的經營活動屬學科類培訓。
5.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與學生和家長簽訂服務協議、學生收費收據及家長詢問筆錄和當事的提供的退費資料,共35份收費財務資料,證明當事人收費項目屬開展學科培訓的非法收入。
6.法定代表人景興碧現場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組織開展的培訓內容為學科培訓。
7.培訓教師的詢問筆錄及申辯資料11份,證明當事人組織教師和學生開展的經營項目是學科培訓。
8.學生家長的補充詢問筆錄17份,證明當事人所有收費開展的服務內容為學科培訓。
9.現場發現服務協議及收費情況:收費金額共73.7219萬元
10.公司的違法收入情況:經向家長核實未退還家長的學科培訓金額為216744元,由機構提供資料未退款金額69627.5元,合計為286371.5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情況:本單位于2024年6月21日第一次向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送達《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教罰告字〔2024〕第2號),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現場拒絕簽字領取事先告知書。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6月25日提出了申辯意見,區教委收到該公司的申辯意見后,進行了再次核實。區教委第二次下發《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教罰告字〔2024〕第3號),原法定代表人以離職、不在家為由拒絕領取第二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8月12日區教委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教罰告字〔2024〕第3號)在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培訓場地的進出口和教師辦公室的門口處進行了張貼,同時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申辯意見進行了回復,該公司對學生的收費部分屬咨詢費和收費存在多種經營成本的說法不成立,該次張貼視為送達,該公司未再次提交申辯意見。8月23日區教委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教聽告〔2024〕第1 號)送達到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現場培訓負責人景興碧簽收,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聽證書面要求。
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符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符合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要件。決定對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罰款”,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陸仟叁佰柒拾壹元伍角(286371.5元)的行政處罰。
重慶學易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自收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教罰字〔2024〕第02號)起,憑區教委出具的罰款通知單在30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收款人全稱: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非稅專戶),開戶銀行:工行幾江支行(賬號:3100092029200022452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本委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或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的,三個月內對申請進行復核回復;提起行政訴訟的,按司法程序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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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
2024年11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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