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12-17 17:48:00 大 中 小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強化師德規范,規范教師行為,優化學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規范教育行為六條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區教師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違規行為的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合理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視情節輕重及影響大小,給予行政處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所有幼兒園、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區教委直屬單位。
第四條? 全區教師在從教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從教,從嚴治教,嚴格按照《教師法》、《中小學教師中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規范思想行為和職業行為,嚴格執行以下規范:
(一)嚴禁歧視、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主要包括: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對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諷刺、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因個別學生的錯誤處罰全體學生;厚此薄彼,歧視學困生;未經學生本人同意,拆看學生信件和個人私密日記等。
(二)嚴禁從事有償家教或違規補課。主要包括:動員、暗示或強迫學生接受各種形式的有償家教(對于教師先開展補課活動在活動結束后接受家長財務的行為視為有償家教);擅自組織或參與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校外輔導班、培訓班;未經學校書面同意、教委備案等程序在工作時間以外到民辦教育機構兼職;在學習時間以外擅自給學生集體補課等。
(三)嚴禁以教謀私。主要包括:向學生家長索要禮品財物或要求學生家長宴請、為個人辦私事;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教輔資料、課外讀物、學習用品或其他商品;向學生及家長亂收費;違規招(送)生、買賣生源、收取與招(送)生掛鉤的財物等。??
(四)嚴禁違反校內工作紀律。主要包括:借故推諉,不服從學校安排的工作;無故曠課、遲到和早退;工作日酒后上課;上課時接打手機;工作時間發生上網聊天、炒股、玩游戲及其他影響正常工作和教學活動的行為;工作期間以請病(事)假為由在外從事其他工作;利用、擠占工作時間在外兼職從事營利性活動;擅自帶學生外出離開學校;單獨與學生在私密環境談心、輔導等。
(五)嚴禁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主要包括:各學科教師隨意調課、停課和以各種名義擠占其他學科的課時和學生的自習時間;盲目追求教學進度;違規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義務教育階段違規組織考試,擅自公布學生考試成績,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等;
(六)嚴禁在教學工作中弄虛作假。主要包括: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論文和科研成果;在各類評優、表彰、評職晉崗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在各類考試中縱容學生作弊或自己組織、參與作弊等。
(七)嚴禁有損教師和學校形象的言論和行為。主要包括:在公共場合發表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言論;以各種方式散播謠言、混淆視聽;在課堂上非議或指責政府及上級部門、領導、同事等;在同事、領導間制造不團結因素,在同事、學生中以煽動、挑撥等形式制造事端;同事之間互相指責、謾罵、打架斗毆、破壞財物等。
(八)嚴禁參與有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活動。主要包括: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參與封建迷信、黃賭毒、非法傳銷和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發生惡意破壞家庭關系和夫妻關系的行為等。
第五條? 對違反以上行為規范的教師,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通報批評,相關意見存入本人檔案;一年內不得評聘高一級教師職務或晉升崗位,同時取消當年度所有評先、評優資格。
(三)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相關意見存入本人檔案;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調離現工作崗位,職稱和崗位降級聘任,三年內不得晉升教師職務和崗位,同時取消兩年評先、評優資格,撤銷已獲得的兩年內的各種榮譽稱號。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處分期內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職稱降級聘任,撤銷已獲得的所有榮譽稱號。觸犯《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教師資格,調離教學崗位和工作單位;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依法予以解聘或辭退。相關意見存入本人檔案。
(五)教師有構成違紀行為的,除給予以上處理外,還將由相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黨員教師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重慶市紀委、監察局《關于中小學亂收費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凡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違反以上行為規范者,依照上述有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理。其中,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單位)免除職務。
(七)對本單位教師發生的違規行為未及時處理,或推諉隱瞞,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按組織管理權限對單位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并給予通報批評。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參評先進、優秀、示范等榮譽稱號。
(八)一學年內出現并經查實具有兩人次情節較重以上的違規行為的學校,當學年度績效考核等級不能評為一等;一學年內出現并經查實具有三人次情節較重以上違規行為的學校,由學校向區教委寫出書面檢查,當學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為最末等,取消學校當年度的區級以上的評優評先資格;一學年內出現并經查實具有五人次情節較重以上違規行為的學校,對學校領導班子誡勉談話,對學校的各種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從重追究責任:
(一)在違規從教行為調查處理過程中隱瞞事實的;
(二)干擾、阻撓對違規從教行為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舉報人、調查人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違規從教行為的;
(五)違規從教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有效阻止違規從教行為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改正、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主動退還違反規定收取的財物的;
(四)積極配合調查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列舉的違規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規行為,可視具體情節,參照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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