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10-26 18:16:13 大 中 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對象認定權限下放鎮(街)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 ?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對象
認定權限下放鎮(街)工作實施方案
為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便民、惠民的服務水平,更好地落實鎮(街)社會救助主體責任,實現“權責統一”,切實方便人民群眾。按照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開展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渝民〔2019〕32號)《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點》的部署要求,結合白沙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權限下放試點的具體實踐經驗,擬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特困供養認定權限下放范圍擴大到全區所有鎮(街)。為確保相關工作的有序有效推進,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為主線,充分發揮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改善民生和助推脫貧解困的作用,改進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救助供養審核、審批程序,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動城區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向規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發展。通過將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認定權限下放至鎮(街),由鎮(街)負責開展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救助供養事項審核審批工作,實行“誰受理、誰調查、誰審核、誰審批、誰負責”的社會救助管理體制,確保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權責一致。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放管結合、權責一致。對下放到鎮(街)的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認定權限事項,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責任機制,堅持“放管服”結合,權責統一,做到職責明確,責任落實,有責可查。
(二)堅持便民利民、提高效能。把服務群眾放在第一位,圍繞便民、利民、惠民,將鎮(街)的管理權限與創新機制體制、轉變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機結合,加快建立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運作制度。
(三)堅持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堅持以保障城鄉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基準,將符合條件的對象一個不漏地納入保障范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清退,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四)堅持資源統籌、分類保障。統籌各類救助、扶貧資源,將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兜底保障與扶貧攻堅、脫困解困政策緊密結合,整合民政、人社、衛健、扶貧、殘聯、總工會的力量,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因人施策,分類施保,使扶貧攻堅和脫困解困工作形成合力。
(五)堅持按標施保、動態管理。嚴格執行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審批操作規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按規定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定期核查工作,并按標準發放保障金。
(六)堅持兩項制度銜接、兜底脫貧。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低保兜底脫貧,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政策實現銜接,進一步完善漸退幫扶政策,確保脫貧攻堅期內脫貧不脫保。
三、方式和內容
(一)具體方式。向鎮(街)下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對象認定權限為行政確認類,下放方式為委托。
(二)具體內容。
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鎮(街)受區民政局委托,依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3〕22號)《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渝府辦發〔2017〕3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對轄區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群眾評議、審核、張榜公示、做出審批決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定期核查和進行動態管理等職能,并承擔因審批行為所造成的相應責任及相關信訪處置工作。
2.特困供養對象認定。鎮(街)受區民政局委托,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6〕47號)《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做好特困人員認定審批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17〕8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對轄區特困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審批及張榜公示,做好特困供養對象的動態管理,承擔因審批行為所造成的相應責任及相關信訪處置工作。
四、具體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0年10月底前)。此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由區民政局與各鎮(街)做好對接,做好權限下放的相關準備。
區民政局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做好權限下放工作安排,明確時間節點,組織穩步推進;做好鎮(街)管理員賬號設置;組織對各鎮(街)低保工作人員、管理員的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政策培訓;明確專人加強業務指導。
各鎮(街)結合轄區社會救助工作任務的具體實際合理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原則上按轄區內社會救助對象人數的2-4‰確定,轄區內社會救助對象人數不足1000人的,按不低于2個人確定;現有人員數量已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維持不變,并保證人員結構的穩定;要嚴格按照社會救助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相關會議制度和責任分解;完善具體工作人員的管理、學習等相關制度;要及時組織對轄區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系統培訓,為低保認定、特困認定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基礎。
(二)下放過渡階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底)。此階段的具體任務是,由各鎮(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群眾評議、審核、張榜公示,做出審批決定、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對象進行定期核查和進行動態管理等職能。區民政局安排人員全程參與權限下放過渡期間各鎮(街)低保、特困認定工作,并進行適時指導,幫助完善相關機制、改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完全下放階段(2021年5月1日之后)。各鎮(街)按有關法律法規及《重慶市江津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試行)》和《重慶市江津區特困人員申請審批規程(試行)》的規定單獨履行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對象的認定工作職能。區民政局不定期通過系統抽查或現場指導等方式對各鎮(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認定各階段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公示、動態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領導及部門。
五、相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社會救助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快救、及時救。重慶市民政局從2019年以來也大力推進全市范圍的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工作,并將探索下放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權限列入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點。探索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特困人員認定權限下放是大勢所趨,符合群眾期盼,是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新方向。各鎮(街)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部署,逐級細化分解責任,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真正讓困難群眾得到實惠。
(二)完善機制,強化保障。一是調整充實基層力量。各鎮(街)要切實結合自身社會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比例配齊鎮(街)和村(居)城鄉低保工作人員并確保相對穩定。區財政局、區民政局要持續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適當補充鎮(街)社會救助工作力量。二是要建立完善相關機制。區民政局要充分調研,結合城鄉低保、特困對象認定權限下放的實際需要完善申請審批規程,梳理權限下放過程中的責任清單,為全區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認定審批權限下放過程中各項工作的有序規范運行提供支撐。
(三)強化監管,依法履職。各鎮(街)要加強行政確認隊伍建設,提高業務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對象認定工作事項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管理職責不到位或濫用認定權力的情況,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區民政局要加強對下放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開展業務培訓和經常性檢查,確保依法實施下放管理事項。要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深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制度改革,不斷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區財政局要加大資金監管力度,確保資金安全。區級相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和支持低保、特困認定權限下放工作,認真落實好困難群眾的相關配套政策。對于權限下放過程中因探索、創新出現的非主觀失誤酌情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對工作中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按《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渝委辦發〔2013〕27號)等規定,移交有權部門依法查處。
(四)宣傳引導,營造氛圍。各鎮(街)要充分利用政(村)務公開、發放資料、政策咨詢和媒體宣傳等多種有效方式,深入開展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宣傳,做到政策家喻戶曉,使群眾真正了解這些惠民政策相關內容及情況,知曉有關工作的要求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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