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5-23 15:29:47 大 中 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江津區臨時救助辦法》已經區政府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江津區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和《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渝民發〔2017〕60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臨時救助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范圍和類別
第五條?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
具有本區戶籍或實際居住生活在本區境內的居民,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救助范圍
(一)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三)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執行。
第八條?臨時救助對象類別。為確保救助更精準,根據家庭收入狀況和自救能力,將救助對象分為四類:
A類:特困人員、孤兒;
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鄉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建檔立卡貧困戶;
D類:其他家庭或個人。
第三章 臨時救助的類型和救助標準
第九條臨時救助分為醫療困難臨時救助、重特大災(傷)害臨時救助、就學困難臨時救助、遭遇其他特殊困難臨時救助。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類別、遭遇困難類型、遭遇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確定,并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臨時救助標準
(一)醫療困難臨時救助。
申請時,1年內因家庭成員或個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導致醫療支出過大,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仍難以維持,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暫無自救能力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A類人員自付費用(指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300元,超過部分給予90%的救助,封頂線50000元;B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3000元,超過部分給予50%的救助,封頂線40000元;C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2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40%給予救助,封頂線30000元;D類家庭或個人自付費用達到5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10%給予救助,封頂線30000元。
2.長期維持基本醫療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ㄒ陨绫>种瓢l的特病證為準),長期維持院外治療人員,根據本人實際產生門診、購藥等費用(以醫保系統提取的明細為準)進行救助,A、B類家庭或個人的年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城市低保標準12個月的額度;C類家庭或個人年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城市低保標準6個月的額度。
(二)重特大災(傷)害臨時救助。
申請時,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災害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需特別救助的,A類人員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6個月的救助;B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18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D類家庭或個人每戶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救助。
(三)就學困難臨時救助。
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A、B類家庭成員或個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就讀的當年給予5000元的臨時救助(含重慶市民政惠民濟困補充商業保險等專項救助),在讀期間給予每人每學年2000元以內救助。
(四)其他困難型臨時救助。對遭遇除上述困難外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根據困難情況,按照不超過1000元標準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臨時困難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年內同一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只能獲得一次臨時困難救助。
第十二條?上述救助確需超過救助封頂線或救助范圍才能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救助,但救助額不得超過該類救助封頂線的3倍。
第四章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一般程序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填寫申請接收登記表。
對于申請人具有本轄區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申請人屬非本轄區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或未持有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居住的,由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區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無正當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時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要及時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二)申請材料。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書(格式化);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在校生證明、郵政賬號頁;
3.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提供低保證、特困證、社會福利證等復印件,其他困難家庭提供家庭成員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
4.家庭(個人)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5.家庭(個人)因病造成困難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醫療專用收據、與醫療專用收據對應的醫保報銷結算單、其他保險報銷憑證及慢性疾病證等證明材料;
6.家庭(個人)遭遇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以及非義務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審核審批。
1﹒調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財產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登記在案。對于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等民政救助對象,不再進行入戶調查(突發意外事件除外)。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注意見。如有需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2.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調查核實結束后,臨時救助評審小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確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3.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政務公開欄、政務信息網和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公示無異議的,屬區民政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事項,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屬區民政局審批的事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關申請審核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4.審批。
(1)鎮街審批。區級籌集的臨時救助資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出具臨時救助審批決定書,通過村(居)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對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齊后重新報送;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應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經區民政局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下發臨時救助審批決定書,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應當在30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區民政局根據申請臨時救助家庭和個人的授權,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特殊情形
(一)委托審批。一次性救助金額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每月28日前將審批發放情況上報區民政局備案。
(二)緊急程序。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應啟動緊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后,應在30日內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三)協助調查。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材料歸檔。臨時困難救助審批結束后,區民政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相關申請審核審批材料進行全面整理,按一戶(人)一檔歸檔,存檔備查。
第五章 臨時救助方式
第十八條發放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或指定的救助機構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特殊情形可直接發放現金。
第十九條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救助管理站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二十條提供轉介服務。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以及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撥入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各級財政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區財政按全區人口每人4元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三)每年“雙日捐”資金的20%;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
(五)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結余部分;
(六)社會各界定向捐贈用于臨時救助的捐贈資金;
(七)按規定可用于臨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并保障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落實2017年7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政府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只增不減”的要求,穩步擴充資金總量。
第二十三條對區民政局審批的救助事項,由區民政局每月造冊并報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或指定救助機構賬戶);對區財政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每年全額撥付鎮街,用于救助,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鎮街自行負擔。
第二十四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和救助明細臺賬。對超范圍、超標準給予救助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從區級下撥臨時救助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機制建設及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條?完善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二)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建設社會救助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推進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核審批信息化;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
(三)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采取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條件成熟時,探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應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二十六條加強系統管理。依托重慶市民政綜合信息平臺建立市、區、鎮(街道)三位一體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推進網上申請審批,通過臨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受助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和救助情況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請要素齊,審批手續全,救助情況清,數據統計準,確保申請簡便,審核及時,審批透明,救助精準。
第二十七條?強化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保障。區政府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強化績效考核評價。
(二)強化能力建設。區民政局負責臨時救助的具體工作,制定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區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臨時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各司其職,履行救助職責,齊抓共管、整體推進臨時救助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審核、審批、資金投入、救助資金或物資發放、工作保障等職責,配備本轄區工作人員,動員和組織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組長、樓棟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員,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村(居)民委員會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托,協助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區民政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和業務指導;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生活救助金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追回冒領款物。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對臨時救助管理不力、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將臨時救助資金挪作他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財政局將全額追回當年下撥的臨時困難補助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江津區臨時救助辦法》(江津府發〔2015〕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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