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7-15 11:04:44 大 中 小
一、政策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
二、對象認定條件
具有江津區戶籍的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歲之間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同時財產、消費支出符合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三、供養標準
(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每人每月1001元;
(二)全護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半護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已領取高齡、失能照料護理補貼的人員除外)。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提供的申請材料:
1.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書
2.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有效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同時對申請人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四)在公示期無異議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從審批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長期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送達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五、終止救助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業務辦理地點: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業務辦理時間: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監督舉報電話:023-47522173? ? ?區低保中心:023-4752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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