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7-14 12:10:03 大 中 小
一、文件依據:《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渝府辦發〔2022〕128號)
二、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消費支出四個方面同時符合《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或《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的。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四、江津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低保770元/人.月,農村低保630元/人.月,按差額補缺方式進行救助。重點救助標準:殘疾人員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級重殘人員、患有重大疾病人員和70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學齡前兒童和在校學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類對象不交叉重復享受,但屬殘疾人可同時享受殘疾人員分類重點救助。
五、申請地點及辦理時限
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在任一成員的戶籍地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包括群眾評議和公示期限)。如有疑問或有異議需要組織再次調查核實的,可延長20個工作日。
六、申請人應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三)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含申請對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人);
(四)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五)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七、不予納入保障的情形
(一)家庭共同生活人員月人均收入高于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財產
1.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人均總值,超過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
2.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3倍。
3.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4.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5.主動放棄合法收益(因向國家捐贈個人財產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6.其他情形。
(三)家庭消費支出
1.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標準裝修住房;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2.有非公派出國留學、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
3.近1年內自費出國旅游的。
4.自費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
5.其他情形。
八、保障對象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等定期核查。對家庭納入保障人員全部為重點保障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等其余納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應當在核查期限內完成。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進行適當延長等調整。
九、保障對象的義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后,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接受并配合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核查;
(三)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
業務辦理地點: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業務辦理時間:9:00-12:00??14:00-18: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監督舉報電話:023-47522173
區低保中心:023-475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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