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6-10 15:35:00 大 中 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江津區農村養老服務全覆蓋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農村養老服務全覆蓋實施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養老服務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補齊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短板,推進養老服務均等化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村養老服務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7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聚焦農村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質量提升、政策保障支持,加快構建家庭履責、政府主導、社會支持相結合,專業服務與互助養老相協調,城鄉統籌、覆蓋全體、分層分類、公平可持續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
(一)健全區、鎮、村三級養老服務平臺。推進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工程,實現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應護盡護”;推進敬老院提檔升級和鎮養老服務中心全覆蓋,實現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應養盡養”、社會失能老年人“需托盡托”;分類設置村級互助養老點,實現農村社會老年人基本養老需求“有需必應”。到2022年,全區建成區級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中心2所,升級改造敬老院16所、建成鎮養老服務中心25個,設置互助養老點95個,基本形成覆蓋全面、功能完善的區、鎮、村三級養老服務陣地(建設計劃詳見附件1)。
(二)健全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網絡。因地制宜探索農村互助養老服務模式,確保農村互助養老“有陣地、有人員、有經費”,針對不同需求開展“助養、助餐、助樂”等互助服務項目。到2022年,每個村設置1個兼具日間照料、康復理療、休閑娛樂、緊急救援等功能的互助養老點,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養老助理,培育1支志愿服務隊伍,每個村民小組組建1個互助服務小組,對農村老年人普遍開展定期巡訪、結對幫扶、緊急救援等服務,并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集中居住、集中助餐、流動助浴送醫等服務,基本滿足農村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
(三)健全農村養老服務管理運營機制。通過區養老與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監督指導農村養老服務工作,統籌協調鎮、村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建立完善運營補貼制度,推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社會化運營,到2022年,全區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中心、鎮養老服務中心原則上由養老機構運營,敬老院社會化運營率不低于60%。推行“中心帶點”連鎖化運營模式,增強管理運營能力和專業化服務水平,到2022年,達到《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的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中心不低于90%,敬老院和鎮養老服務中心不低于65%。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機構建設。各鎮街要圍繞農村失能老年人剛性護理需求,統籌謀劃布局,提前立項,積極爭取中央社會服務兜底工程等資金,新建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機構;不具備新建條件的,可依托條件成熟的敬老院改建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中心。嚴格執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配置適合失能照護的設施設備,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基本滿足有意愿入住的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需求。(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殘聯)(排首位的責任單位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推進農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參照《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礎指標》(見附件2)等指標,對確需保留的敬老院進行改造升級,確保安全隱患全部清除、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對無需保留或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敬老院合理撤并,就近妥善安置供養對象,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及時補建。到2022年,16所農村敬老院達到《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礎指標》要求,基本滿足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三)推進鎮養老服務中心全覆蓋。支持相關鎮利用社會辦養老機構、敬老院、衛生院、閑置學校、閑置國有資產建設鎮養老服務中心。鎮養老服務中心面積原則上不低于800平方米,應設置休閑娛樂、生活照料、托養護理、醫療康復等功能區域,有條件的應設置20張以上護理型床位,為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家政服務、托養護理、短期托養、長期照護、家庭照護培訓、養老需求評估等養老服務,為村級互助養老點培養助老員,組織開展老年活動和互助養老服務。利用地處場鎮的敬老院改擴建的,應同時具備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和基本養老服務功能,優先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強化拓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功能,為社會老年人提供休閑娛樂、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利用遠離場鎮的敬老院改擴建的,應以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功能為主,合理設置社會老年人托養護理等功能,其他基本養老服務功能可由場鎮所在社區養老服務站承擔,實行一體化管理。(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國資委)
(四)合理規劃建設村級互助養老點。盡量選擇交通方便、公共資源相對便捷可及的地方設置村級互助養老點,并滿足適老化要求。規模較大、人口較集中的村,應利用各類閑置資源,單獨設立互助養老點,原則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設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動室、康復室、圖書室等功能用房,力所能及為轄區老年人提供日間托養、生活照料、休閑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基本養老服務;規模較小、人口較分散的村,可依托村便民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等公共資源,合并設置互助養老點,增加但不限于緊急救援等服務功能;即將合并撤銷的村、鎮養老服務中心所在的村,可不設立互助養老點,由鎮養老服務中心、鄰近的互助養老點等提供延伸服務。(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區住房城鄉建委、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衛生健康委)
(五)推進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規范管理、持續運營。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中心要按照不低于1:3標準配備服務人員,推行社會化運營,提高失能護理服務品質,在滿足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需求前提下,對社會失能老年人入住予以優惠支持。敬老院要解決好法人登記和備案問題,按照不低于1:10標準配備管理服務人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獎補等扶持政策,引入優質社會養老機構投資改造升級和運營管理,支持利用空余床位收住農村經濟困難、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社會老年人。鎮養老服務中心要統籌管理或指導轄區互助養老點,提供基礎性、普惠型養老服務,并輸送服務到家庭,實現專業化可持續運營。(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委)
(六)探索農村互助養老服務模式。積極探索政府補助、村級集體經濟支持、社會捐助、個人(子女)繳費相結合的經費籌措機制,分類發展特色可持續的互助養老服務。具備危房改造集中安置點、五保家園、農村幸福院及其他閑置設施的村,可探索“集中照護”服務模式,重點為居家特困人員、無人照料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低保戶等困難老年人開展集中居住養老服務,打造“老年幸福家園”。人口較集中的村,可探索“集中助餐”服務模式,為農村獨居、孤寡、留守等老年群體開展集中助餐或送餐服務,打造“老年幸福食堂”。不具備集中居住和供餐條件的村,可定期組織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等喜聞樂見的老年活動,打造“老年幸福樂園”。鼓勵有條件的鎮街,組織專業服務隊伍,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巡回流動助浴、助醫、家政、康復護理等服務。(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區衛生健康委、區住房城鄉建委)
(七)建立農村老年人“結對扶老”制度。依托村級互助養老點,摸清農村居家特困人員及高齡、獨居、留守社會老年人底數,建立基礎臺賬,區分不同需求,整合資源開展多樣化有針對性互助養老服務。對居家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等重點對象,組織開展“一對一”結對幫扶,提供居家照料、尋醫送藥、代買代繳、春種秋收等生產生活支持服務;對其他高齡、獨居、留守社會老年人,實行“網格化”“劃片式”結對幫扶,定期上門巡訪探視,提供家政保潔、精神慰藉、救助救援等基礎服務。(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委)
(八)培育農村“專兼職+志愿者”養老服務隊伍。把發展養老服務作為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村“兩委”明確專人負責轄區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村級互助養老點可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選聘養老助理,或依托村“兩委”成員、村醫、基層治理網格員等,至少配備1名兼職養老助理;大力培育老年協會等為老服務志愿組織,發動農村黨員、低齡健康老年人等組建志愿服務隊伍,力爭每個村至少有1個老年協會、1名養老助理和1支志愿隊伍。支持社工機構或老年協會等承接互助養老點運營管理,探索農村養老服務“三社聯動”機制,通過慈善基金、社會募捐等引導社會力量支持農村養老服務。探索推行“時間銀行”“互助超市”等制度,逐步建立志愿服務時間儲蓄通兌機制。(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人力社保局)
(九)積極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堅持和鞏固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充分發揮子女親屬在家庭養老中的主體作用。在農村地區推廣家庭養老床位,開展家庭照顧者技能培訓,支持居家適老化改造,探索康復輔助器具租賃、喘息服務等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組織開展孝親敬老典型評選活動,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普法宣傳,將履行贍養老年人義務納入征信評價體系,建立完善贍養老年人失責懲戒機制,教育督促子女或其他贍養人、扶養人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司法、民政等部門和村“兩委”、老年協會等基層組織,要及時發現、調解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和贍養糾紛,依法維護農村老年人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司法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人力社保局)
(十)提升農村養老服務人員業務水平。完善農村養老服務人員激勵保障政策,合理落實養老人才薪酬待遇和購買服務措施,多渠道、多舉措吸引穩定農村養老服務隊伍。制定養老服務人才培養計劃,重點對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機構、農村養老服務中心(點)以及社會辦養老機構管理服務人員,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開展養老護理大賽。探索養老服務人才定向幫帶和定崗鍛煉機制,支持養老服務人員互派交流,提升農村養老服務人員實操水平。力爭到2022年基本實現所有敬老院、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機構護理員均持證上崗。(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總工會)
(十一)推進農村醫療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堅持以鎮衛生院、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為平臺,支持醫療衛生資源進機構、進社區、進家庭,開展健康體檢評估、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高農村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質量。支持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設施就近整合設置,鼓勵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空余資源舉辦養老機構。大力發展“互聯網+老年健康”,鼓勵發展面向農村老年人的遠程醫療服務。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機構加強合作,定期組織流動助醫服務車、服務隊,上門為老年人提供服務。(責任單位:區衛生健康委、區民政局)
(十二)提升農村養老服務信息化水平。依托并充分發揮“金民工程”、養老大數據云平臺作用,建立農村老年人數據庫,重點掌握留守、失能老年人等基礎信息,通過鎮養老服務中心、村級互助養老點,鏈接整合養老服務資源要素,開展信息采集、精神慰藉、政策咨詢等線上線下融合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改造,配套安裝高清視頻監控、電信寬帶、信息軟件等智能化設備,為居家特困人員以及低收入、高齡、獨居、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配備安全防護手環等智能監測設備,開展遠程智能監護和緊急救援。(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經濟信息委、區衛生健康委)
(十三)提升農村老年人養老照護支付能力。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穩步提升農村老年人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入股等形式,增加農村老年人收入。督促落實農村經濟困難家庭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和高齡津貼政策。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逐步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納入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范圍,支持農村老年人積極參保“普惠型補充醫療保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提升失能老年人的護理支付能力。(責任單位: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委、區衛生健康委、區醫保局、江津銀保監分局、區民政局)
(十四)豐富農村養老服務業態。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支持社會力量利用農村地區生態優勢舉辦養老機構,連鎖化運營農村養老服務設施,滿足農村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落實農村用地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流轉農民土地,舉辦生態田園型養老機構;利用高山地區避暑優勢,發展旅居度假型養老機構;依托農民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舉辦家庭式老年公寓、社會失能人員照護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人力和自然資源優勢,引導進城務工人員回鄉創業就業,布局發展老年用品、綠色健康食品產業,開展鄉村生活體驗、健康養生等特色養老服務,推動養老服務與鄉村旅游、康養產業等融合發展。(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委、區民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衛生健康委、區人力社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農村養老服務全覆蓋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聯系副主任、區民政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發展改革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衛生健康委、區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研究部署、督導推動全區農村養老服務全覆蓋工作,協調解決規劃、選址、資金等重難點事項,將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內容納入民生實事進行部署推進。區政府每月對全覆蓋工作調度一次。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同推動農村養老服務全覆蓋工作落地落實,認真做好宣傳引導,營造敬老、為老、助老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落實財力保障。統籌財政預算資金和區級留存福彩公益金,支持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撬動和引導社會資本增加建設運營資金投入。市級財政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對每個鎮養老服務中心及轄區內的村級互助養老點按照10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對于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區財政按照建設標準驗收合格后予以適當補貼。鎮養老服務中心享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補助政策。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將符合條件的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新(改)建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范圍。
(三)加大政策扶持。進一步完善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稅費減免、創業補貼、投融資支持等配套政策。按照不低于集中供養對象年基本生活金15%的比例,核定敬老院、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機構管理運行經費。鼓勵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校舍、廠房等建設養老機構,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對利用轄區內國有閑置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低償或無償使用。建立完善養老機構跨區域協作支援機制,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農村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附件:1.江津區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全覆蓋工作計劃表
2.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礎指標
附件1
江津區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全覆蓋工作計劃表
|
序號 |
鎮街 |
村 數量(個) |
現有村級互助養老點數量 |
村級 互助養老點缺口數 |
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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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擬建數 |
2022年擬建數 | ||||||||||
|
鎮養老服務 中心 |
村級 互助 養老點 |
農村敬老院改造提升 |
鎮養老服務 中心 |
村級 互助 養老點 |
農村敬老院改造提升 |
農村失能特困人員集中照護機構建設 | |||||
|
1 |
幾江街道 |
2 |
1 |
1 |
|
|
1 |
|
|
|
|
|
2 |
德感街道 |
1 |
1 |
0 |
|
|
1 |
|
|
|
1 |
|
3 |
圣泉街道 |
2 |
0 |
2 |
|
|
|
|
|
|
|
|
4 |
鼎山街道 |
0 |
|
|
|
|
|
|
|
|
|
|
5 |
雙福街道 |
0 |
|
|
|
|
|
|
|
|
|
|
6 |
白沙鎮 |
14 |
4 |
10 |
1 |
9 |
|
|
|
1 |
|
|
7 |
珞璜鎮 |
5 |
2 |
3 |
1 |
2 |
|
|
|
|
|
|
8 |
李市鎮 |
9 |
4 |
5 |
1 |
5 |
1 |
|
|
|
|
|
9 |
油溪鎮 |
9 |
5 |
4 |
1 |
3 |
1 |
|
|
|
|
|
10 |
石蟆鎮 |
16 |
7 |
9 |
1 |
7 |
|
|
|
1 |
|
|
11 |
慈云鎮 |
4 |
1 |
3 |
1 |
3 |
1 |
|
|
|
|
|
12 |
支坪鎮 |
2 |
0 |
2 |
|
|
|
1 |
2 |
1 |
|
|
13 |
先鋒鎮 |
8 |
5 |
3 |
1 |
3 |
|
|
|
|
|
|
14 |
嘉平鎮 |
7 |
2 |
5 |
|
|
|
1 |
4 |
|
|
|
15 |
夏壩鎮 |
5 |
2 |
3 |
|
|
|
1 |
2 |
1 |
|
|
16 |
廣興鎮 |
4 |
1 |
3 |
1 |
3 |
|
|
|
|
|
|
17 |
龍華鎮 |
8 |
2 |
6 |
1 |
5 |
|
|
|
|
|
|
18 |
杜市鎮 |
10 |
3 |
7 |
|
|
|
1 |
5 |
1 |
|
|
19 |
蔡家鎮 |
10 |
3 |
7 |
1 |
6 |
1 |
|
|
|
|
|
20 |
永興鎮 |
8 |
2 |
6 |
1 |
5 |
|
|
|
|
|
|
21 |
朱楊鎮 |
3 |
0 |
3 |
1 |
3 |
|
|
|
1 |
|
|
22 |
賈嗣鎮 |
6 |
3 |
3 |
1 |
3 |
1 |
|
|
|
|
|
23 |
中山鎮 |
6 |
0 |
6 |
1 |
5 |
|
|
|
1 |
|
|
24 |
石門鎮 |
5 |
2 |
3 |
1 |
3 |
1 |
|
|
|
|
|
25 |
柏林鎮 |
5 |
0 |
5 |
1 |
2 |
|
|
2 |
|
|
|
26 |
西湖鎮 |
6 |
3 |
3 |
1 |
3 |
|
|
|
|
|
|
27 |
吳灘鎮 |
8 |
3 |
5 |
1 |
|
|
|
5 |
1 |
|
|
28 |
塘河鎮 |
3 |
2 |
1 |
|
|
|
1 |
1 |
|
|
|
29 |
四面山鎮 |
5 |
2 |
3 |
|
|
|
1 |
2 |
|
|
|
30 |
四屏鎮 |
4 |
0 |
4 |
|
|
|
1 |
2 |
|
|
|
合計 |
175 |
60 |
115 |
18 |
70 |
8 |
7 |
25 |
8 |
1 | |
附件2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
改造提升基礎指標
|
序號 |
指標類別 |
指標要求 |
|
1 |
(一)建筑標準 |
1.入住對象用房抗震設防標準應為重點設防類。 |
|
2 |
2.建筑物耐火指標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 |
|
3 |
3.室內通道和床鋪間距應滿足輪椅和救護床進出及日常護理需要。 | |
|
4 |
(二)設施設備 |
1.應配置包括給排水、采暖、通風、供電、安保、通信、消防、網絡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
|
5 |
2.入住對象生活用房應集中供應生活熱水或配置制備生活熱水的設備。 | |
|
6 |
3.入住對象生活用房應配置衣物儲藏空間和洗滌、洗浴設施,并宜內設衛生間。 | |
|
7 |
(三)院區場地 |
1.院區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圍欄裝置,形成相對獨立空間。 |
|
8 |
2.場地應包括院區道路、室外活動場、衣物晾曬場、停車場、堆場等,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置供養對象從事作業勞動的場地。 | |
|
9 |
(四)用房功能 |
1.應設置入住對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 |
|
10 |
2.應設置管理服務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屬用房。 | |
|
11 |
3.入住對象生活用房宜與醫療保健、康復、娛樂、社會工作服務等設施貫連。 | |
|
12 |
4.入住對象居室和休息室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 |
|
13 |
(五)適老化改造 |
1.出入口、門廳應設置坡道。 |
|
14 |
2.平臺、臺階、樓梯等設置應符合供養對象使用要求。 | |
|
15 |
3.對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電梯等設施和部位應實施無障礙改造。 | |
|
16 |
4.地面做防滑處理。 | |
|
17 |
(六)照護型床位 |
1.應根據便于為失能入住對象提供服務和方便管理的原則設置照護單元。 |
|
18 |
2.照護型床位的配套設備包括生活照護設備、醫療設備、康復設備、安防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 |
|
19 |
(七)消防安全 |
1.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材。做好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
|
20 |
2.燃氣設施使用正確,無私自拆、移、改動燃氣裝置的情況。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維護和保養燃氣設施設備。 | |
|
21 |
3.對電器產品及其線路、管路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 |
|
22 |
4.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
國務院部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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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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