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5-22 17:13:12 大 中 小
丁梅代表:
您在區十八屆人大第七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加強對民政對象管理的建議》(第443號)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低保評議范圍較小,沒有真正到群眾當中開展評議,對此老百姓對具體情況不祥,負面信息較多”問題的回復
《重慶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重點舉措》(渝委辦發〔2020〕3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優化審核審批機制,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渝民發〔2023〕3號)規定低保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公示、確認,僅對公示有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
我區一直堅持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長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并在村、社區宣傳欄公開低保等社會救助申請指南,其中包含救助認定條件、申請渠道、救助熱線和監督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開透明。
二、關于“特困人員待遇逐年增長較多,比對社會貢獻更大的農民保障待遇更好,這一部分群眾意見非常大”問題的回復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當前我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依據《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渝民發〔2024〕9號)要求進行發放。
三、關于“現在的低保和特困人員村居對其管理權限較弱,很多負面言論出自該類對象,增加村居基層治理難度,增加鄉風文明建設難度”問題的回復
《民政部關于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104號)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工作、協助提出救助申請、協助開展調查審核、協助組織群眾評議、協助組織群眾評議、協助進行抽查復核、協助公示審核審批結果、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工作。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6〕第13號)第四章規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管理,其中第二十八條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可以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對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消費支出等情況進行核查的,(四)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渝民發〔2023〕3號)第十八條規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將低保金發放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采取國庫集中支付等方式,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將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針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們將積極向重慶市民政局反映,切實發揮好村(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救助中的功能作用。
感謝您對民政工作的關注和建議。此答復函已經辜文倫局長審簽。對以上答復您有什么意見,請通過填寫回執及時反饋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委。
附件:承諾事項列表
重慶市江津區民政局
?2025年3月21日
聯?系?人:吳莉
聯系電話:023-47555650
附件??
承諾事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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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承諾事項具體內容 |
承諾落實時間 |
責任單位 |
|
1 |
積極向重慶市民政局反映,發揮好村(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救助中的功能作用 |
2025年年底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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