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7-15 09:25:00 大 中 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農規〔202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按照區政府相關工作要求,2020年12月18日,區農業農村委已與浙江集美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了《江津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項目投資合作協議》,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正大力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項目建設,并取得積極進展。待項目建設完成后,在做好動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則上畜禽養殖場戶的病死畜禽將委托無害化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由于當前還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需由畜禽養殖場(戶)自行處理,各鎮街要督促指導養殖場(戶)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嚴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進行處理,逐步減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處理方式,確保有效殺滅病原體,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
二、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一)? 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我區將養殖環節病死豬納入集中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范圍。重大動物疫病強制撲殺的動物,以及未按規定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的動物,不納入本補助范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仍然按照重慶市江津區畜牧獸醫局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牧醫發〔2014〕99號)文件執行。
由于當前我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尚未建成運行,還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納入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范圍的病死畜禽暫時仍由養殖場(戶)負責自行無害化處理。全區病死畜禽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時間另行通知。
(二)無害化處理補助對象和標準。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將補助給無害化處理廠、自行處理的處理主體。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按體重或體長計算補助標準(體長是指病死豬從后耳根至尾根的長度)。病死豬體重≥30kg或體長≥70cm的,每頭補助80元;病死豬體重10kg(含)—30kg體長40cm(含)—70cm的,每頭補助50元;病死豬體重2.5 kg(含)—10kg或體長25 cm(含)—40cm,每頭補助30元;病死豬體重<2.5kg或體長<25cm的,每頭補助20元。
三、補助資金申報及撥付流程
(一)無害化處理數據統計審核
1.鎮街確認,填報數據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主體開展收集和處理工作,如實填寫《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附件1),并完善養殖檔案、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照片或視頻等相關記錄材料報當地農業服務中心留存備案。
鎮(街)農業服務中心應在無害化處理前,指派駐場(片)獸醫監管人員到現場或通過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方式進行審查核對和督促指導,確保每批次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監管、有確認、有記錄,檔案資料完善。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到畜禽養殖場戶開展核查。鎮(街)農業服務中心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形成《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附件2),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統計表報送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年度統計表由鎮(街)農業服務中心會同當地財政部門,于次年1月5日前聯合報送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
2.區級匯總,審核把關
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負責對鎮街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對數據不合理的鎮(街)進行復查,并定期對上報的無害化處理數據、養殖檔案、無害化處理照片或視頻等內容進行隨機抽查審核。各鎮(街)病死豬半年、全年統計處理率(處理量/飼養量×100%)超過15%的,要向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說明核查情況和原因。
(二)補助資金申報與撥付
申報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時,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主體向所在地鎮(街)農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經鎮(街)農業服務中心和財政部門審查蓋章后,報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匯總。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實行先處理后補助,補助資金經區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審核后,每年分兩次撥付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主體。
四、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
(一)全面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各鎮(街)對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機構承擔具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及屠宰、運輸、加工、經營企業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應切實擔起主體責任,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作為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收集處理數量真實準確,確保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環保條件要求。
(二)強化無害化處理監管。要切實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監管,嚴格落實畜禽死亡報告、定點收集、核實登記、運輸監管等制度,加強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等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的病死畜禽、運載工具、貯存場所、處理設施、處理環節、處理后副產物、包裝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廢水等的生物安全監管。強化對轄區內病死畜禽收貯點、無害化處理廠、自行處理的畜禽養殖場戶的監督檢查,確保設施設備、工藝流程等符合相關標準。切實加強無害化處理環節監管執法,深查問題線索,嚴厲打擊隨意拋棄、銷售、收購、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建立健全保險聯動機制。建立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保險理賠與無害化處理掛鉤的聯動機制。保險理賠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為前提條件,確保無害化處理量與保險理賠范圍、理賠數量相吻合。
本通知自即日起執行,重慶市江津區畜牧獸醫局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規范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申報與審核有關事宜的通知》(津牧醫發〔2012〕85號)文件同時作廢。
附件:1.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
??????2.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
????????????????重慶市江津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2021年7月14日
| 附件1 | |||||
| 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補助經費逐戶申報表 | |||||
| 申報時間:???年???月???日?????????填表人:??????????聯系電話: | |||||
| 畜禽養殖 場戶名稱 |
地址 | 存欄量(頭) | |||
| 負責人簽字 | 身份證號碼 | 電話 | |||
| 收集轉運 人員簽字 |
*保險公司 負責人簽字 |
無害化處理 機構名稱 |
|||
| 無害化處理時間 (年月日) |
無害化處理 方式、工藝 |
無害化處理 機構銀行賬號 |
|||
| 無害化處理機構負責人簽字 | 無害化處理 機構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
無害化處理機 構負責人電話 |
|||
| 監督人員 簽字 |
委托區縣 監管人員簽字 |
受托區縣 監管人員簽字 |
|||
| 無害化處理數量、標準及補助金額 | |||||
| 檔次 | 病死豬數量 (頭) |
補助標準 (元/頭) |
補助金額 (元) |
其中,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病死豬數量(頭) | |
| 合計 | — | ||||
| 體重≥30kg或體長≥70cm | 80 | ||||
| 體重10kg(含)—30kg 或體長40cm(含)—70cm |
50 | ||||
| 體重2.5kg(含)—10kg 或體長25cm(含)—40cm |
30 | ||||
| 體重<2.5kg或體長<25cm | 20 | ||||
| 鄉鎮獸醫機構意見: 蓋章 年月日 |
鄉鎮財政所意見: 蓋章 年月日 | ||||
| 備注:1.本表由鄉鎮填寫。2.本區縣無害化處理廠(場)處理的,不需填寫“委托區縣監管人員簽字”“受托區縣監管人員簽字”項;委托其他區縣無害化處理廠(場)處理的,不需填寫“監督人員簽字”項。3.“*”項據實填寫。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區縣部門,一份鄉鎮獸醫機構留存,一份畜禽養殖場戶留存,一份收集轉運主體留存,一份無害化處理廠留存。 | |||||
| 附件2 | |||||||||||||||||||||||||
| 重慶市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 (年月) | |||||||||||||||||||||||||
| 畜禽養殖場戶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無害化處理機構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無害化處理機構銀行賬號 | 生豬飼養量(頭) | 無害化處理數量、標準、補助金額(豬) | 送交無害化處理廠(場)集中處理病死畜禽數量(頭/只) | ||||||||||||||||
| 小計 | 體重≥30kg 或體長≥70cm |
體重10kg(含)— 30kg或體長40cm(含)—70cm |
體重2.5kg(含)— 10kg或體長25cm(含)—40cm |
體重<2.5kg 或體長<25cm | |||||||||||||||||||||
| 數量 (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數量 (頭) |
標準 (元/頭) |
補助 金額 (元) |
病死豬 | 病死牛 | 病死羊 | 病死家禽 | ||||||||
| 80 | 50 | 30 | 20 | ||||||||||||||||||||||
| 80 | 50 | 30 | 20 | ||||||||||||||||||||||
| 80 | 50 | 30 | 20 | ||||||||||||||||||||||
| 鄉鎮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鎮獸醫機構意見: 蓋章 年月日 |
鄉鎮財政所意見: 蓋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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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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