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1-09 09:25:00 大 中 小
一、競爭和反壟斷的關系
競爭政策是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必然選擇。《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性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
二、什么是公平競爭審查?
公平競爭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各類政策措施等(包括“一事一議”形式)。
三、為什么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016年4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2016年6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對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助于規范政府相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措施,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市場競爭形成市場價格、市場價格配置市場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四、公平競爭審查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意見》和《實施細則》明確了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自我審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或者由政策制定機關指定特定機構統一負責,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實施。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書面結論應當體現包括核對審查標準、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判斷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在內的整個審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書面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五、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是誰?
制定出臺政策措施的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六、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是什么?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
七、哪些文件不需要進行審查
① 內部管理文件,如涉及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外事、保衛、保密、內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規則等;
② 一般事務性文件,如工作報告、工作總結、職責分工、會議通知、領導講話、情況通報等;
③ 過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請示、征求意見函、回復意見函等;
④ 常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常規性的項目核準、批復、備案等。
八、怎么審,用標準劃出界限?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標準,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同時,《意見》還明確了兩項兜底條款,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四個方面18項標準和兩項兜底條款,為公平競爭審查提供了基本遵循,也為行政行為列出了“負面清單”。
2021年6月29日修訂公布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標準,將18項標準細化為50余項二級標準。審查標準的確立,為政府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劃定了邊界,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防止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具有重要的意義。
九、如何適用公平競爭審查的例外規定?
《意見》對違反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則禁止的態度,同時基于經濟現實的復雜性,為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經濟效率,也對某些特殊政策措施作出了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十、如何存量清理和增量審查?
(一)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從內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建立之日起,對之前的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二)增量審查政策。政策制定機關從內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建立之日起,對新制定的政策文件要按照《意見》和《實施細則》的要求,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多家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自我審查。
十一、重大疑難問題如何處理?
重大疑難問題包括:(一)適用例外規定對競爭評估有關問題難以把握的;(二)利害關系人意見與實現政策目的有較大出入的;(三)多個部門聯合發文對審查意見存在較大爭議并難以協調的,重大疑難問題處置實行自愿原則。政策起草部門在審查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時,可根據工作需要先向區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政策咨詢,確需協調處置的再提出書面申請。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反饋的重大疑難問題處置意見僅供政策起草部門參考,政策起草部門應自行做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并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政策制定機關不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有什么后果?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監督舉報和責任追究問題,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和責任追究方式。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政策措施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法向社會公開。
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3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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