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3-28 14:36:54 大 中 小
目錄
案例1.某環境服務公司不服鎮人民政府拒不簽訂行政協議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例2.某發動機有限公司請求責令區市場監管局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例3.某汽車運輸公司不服縣交通運輸委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例4.某活塞環公司不服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例5.某幼兒園不服區教育委員會未足額發放普惠專項補助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例6.某房地產公司不服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例1
某環境服務公司不服鎮人民政府
拒不簽訂行政協議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撤銷??市政環衛 ?采購廢標 ?責令依法訂立合同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被申請人某鎮人民政府發布項目采購公告,采購限價為1620.93萬元。9月19日,被申請人發布中標結果公告,確定供應商為申請人某環境服務公司,成交金額為15977063.58元。9月25日,被申請人發布中標結果補充公告,補充本項目中標企業系中小微企業的聲明函。10月8日,區財政局接有關線索后對項目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核查。10月16日,區財政局召開情況通報會,通報該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成被申請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10月20日,區財政局向被申請人發出《XX片區市政環衛保潔服務政府項目政府采購監督檢查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對本項目予以廢標并重新組織采購。11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XX片區市政環衛保潔服務采購廢標的函》,將案涉項目廢標。申請人不服該行為,于11月30日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關于XX片區市政環衛保潔服務采購廢標的函》,責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合同。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關于2024年1月30日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查明以下內容:一是管理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系被申請人法定職責;二是區財政局作出的《政府項目政府采購監督檢查通知書》未送達申請人;三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廢標函直接送達申請人;四是廢標函并非經區財政局批準后作出;五是本次政府采購未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廢標的情形。復議機關認為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被申請人擬與申請人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具備行政協議的四個要素,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案范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XX片區市政環衛保潔服務采購廢標的函》,符合行政行為特征,申請人作為本次政府采購的中標人,廢標行為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但被申請人作出的廢標函直接設定和變更了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適格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廢標函的證據明顯不足,不與申請人簽訂采購合同,無證據依據。綜合審理情況,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XX片區市政環衛保潔服務采購廢標的函》,責令被申請人承擔依法訂立政府采購合同的責任。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協議納入受案范圍。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并不必然屬于行政協議,判定政府采購協議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可以從行政機關是否行使行政職權、協議是否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或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優益權等方面進行判斷。本案中,被申請人為實現管理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的公共服務職責,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環衛保潔服務,申請人擬與其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明顯屬于行政協議。其作為采購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行使政府采購行政職權作出的廢標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作出廢標行為時,僅依據財政部門所作的監督檢查通知書認定申請人存在影響公正采購違法違規行為進而廢標,證據明顯不足。準確對“政府采購協議的性質”進行認定,有利于對該類案件的審查。本案按照行政協議的四個要素對涉案政府采購協議進行準確認定,并通過行政復議監督功能,依法糾正不當的廢標行為,維護了合法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活動,為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價值和有益借鑒。
案例2
某發動機有限公司請求責令區市場監督
管理局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市場監管?不正當競爭?企業字號?聽證 ?多元協同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申請人某發動機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認為被投訴人重慶某動力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公司名稱權、涉嫌不正當競爭,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調查處理。被申請人立案后,前往被投訴人注冊地址現場檢查,發現被投訴人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后,遂將被投訴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月2日,被申請人多次聯系被投訴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其均不到案接受調查。2024年3月13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之規定,決定中止調查,并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關于某發動機有限公司投訴事項調查情況的回復》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告知中止調查結果。2024年4月24日,申請人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被投訴人進行處罰并責令其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復議辦理】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成立于1995年,經營范圍主要為:“一般項目:研發、生產與銷售柴油發動機及其機組、船用發動機及其機組、燃氣發動機及其機組、發動機零部件、潤滑油,并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與產品售后服務。”“某某斯”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經過長期經營和廣泛宣傳,已為發動機行業相關公眾廣泛認知,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2023年10月16日,被投訴人注冊成立,經營范圍主要為:“許可項目:特種設備制造……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發動機銷售;電動機制造;電機制造;發電機及發電機組制造;發電機及發電機組銷售;機械電氣設備制造;機械電氣設備銷售;……”。2024年4月14日,被投訴人取得“CQ***”商標注冊,核定注冊使用商品為第7類,使用范圍為:“汽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柴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內燃機(非陸地車輛用);發電機;汽缸活塞;交流發電機;發電設備;活塞環;離心泵;壓力閥(機器部件)。”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被投訴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被申請人的中止調查決定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
鑒于該案屬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施行后涉及市場不正當競爭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召開行政復議聽證會,并要求被申請人負責人參加聽證,面對面聽取企業核心訴求,了解企業經營發展情況。同時,行政復議機關適用新行政復議法關于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新機制,邀請專家委員提供咨詢意見,充分論證本案被投訴人使用他人企業字號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經論證,各位專家一致認為,被投訴人在“某某斯”字號具備相當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注冊含有“某某斯”文字的企業字號名稱,注冊經營范圍與申請人注冊經營范圍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被投訴人在登記注冊后于2024年4月14日取得“CQ***”商標注冊,該商標使用涉及的產品與申請人產品上亦存在一定重合和交叉。被投訴人在企業名稱登記注冊行為上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企圖,客觀上容易誤導公眾,易引人誤認為與申請人存在特定聯系。故,本案可以認定被投訴人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實施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的規定。
另外,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于被投訴人相關人員不到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記錄方式予以調查取證。被申請人通過電話聯系,被投訴人法定代表人等人不到場接受調查,決定中止調查,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被申請人中止調查決定構成行政不作為。
為公正高效化解該起爭議,切實減輕企業維權訴累,行政復議機關利用已建立的涉企行政復議“三跨三辦”增值化服務改革工作機制,組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政府法律顧問等單位,利用區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平臺,共同參與本案行政爭議化解。經過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方式合力化解,被申請人認識到其作出的中止調查適用法律不當,決定恢復調查并對被投訴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至此,持續將近1年的行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實質性化解,切實保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后涉知名商標不正當競爭行政爭議案。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查處被投訴人涉嫌不正當競爭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審慎查明事實,嚴格適用法律,通過專家論證等方式對涉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清晰準確的界定,糾正了市場監管部門的不當行政行為,并經“三跨三辦”機制協同聯動,高效實質化解案涉行政爭議,打擊了被投訴人“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充分體現行政復議護航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保障作用。同時也對類案的辦理具有較高的借鑒價值和指導意義。一是落實新行政復議法“聽證+調解”辦案機制的有力體現。該案辦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積極組織雙方召開聽證會,多次聽取企業意見,全面梳理案件焦點,邀請專家論證,聚力把脈案件難點,以調解和解的方式打通案件堵點,該案的成功辦理是適用新行政復議法有效化解涉企行政爭議的典范。二是采用“多元+多跨”協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的成功實踐。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及時啟動“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改革工作機制,通過區行政爭議化解中心,協同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及區級相關單位,邀請行業專家、法律顧問等共同參與,以“法律智囊團”的形式為該案的成功化解提供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重要支撐,也對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的實體化運行作出了較好的示范。
案例3
某汽車運輸公司不服縣交通運輸委
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處罰??源頭預防??合規經營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汽車運輸公司主要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其車輛已取得道路運輸證和班線經營許可。2024年5月4日,被申請人縣交通運輸委員會執法人員在G50滬渝高速白石收費站檢查發現申請人所屬客運班車存在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違法情形,當場對申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不服,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所屬客車為縣際客運班車,有時會在途經縣級鄉鎮街道上下乘客,該客運班車曾于2024年2月13日因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被交通執法部門查處,被申請人適用“首違不罰”原則決定免予處罰。2024年5月4日,申請人又因相同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該公司車輛停靠的載客點與行政許可的起訖站點不符,違法事實成立,行政處罰決定合法。辦案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發現申請人客車運行的起點站到高速路口,需經過四個鄉鎮,沿途群眾有乘車需求,如不允許該車停靠載客,到重慶的群眾只有到縣城內乘車,需繞行50公里以上,給群眾出行帶來極大不便,增加出行成本。同時,案涉鄉鎮客運路線系申請人主要業務路線,若不能爭取到沿途鄉鎮的主要客源,將嚴重影響企業經營。因此,僅作出“維持”或“駁回”的行政復議決定,難以從矛盾源頭實質性預防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向申請人釋法明理,申請人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為了運輸安全確實應該在規定的站點上客而不應該沿途攬客,表示接受處罰并引以為戒。同時,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尋找辦法,幫助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了解到申請人行政許可即將到期的情況,賡即協調縣交通運輸委指導該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合法合理地增設沿途站點,重新申領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避免今后再次違法。最終,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實現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和源頭預防。
【典型意義】
便民、為民是行政復議應當遵循的原則,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行政復議的制度功能。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的出行方式,讓人民群眾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是踐行“共享”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在個案審理中,行政復議機關不僅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還要進行“穿透式”監督,全面分析行政復議案件背后各方的訴求與需求,制定合法合理的可行方案,從源頭上化解和預防行政爭議。本案中,企業爭取的看似是一條“運輸線”,實則是其賴以生存的“生命線”。行政復議機關堅持復議便民惠企,既看到企業發展與群眾需求的結合點,也找到行政管理與企業經營的矛盾點,更站穩復議機關協調各方、化解行政爭議的立足點和出發點,采取以調促審、以案促改的方式,制定可行方案,從源頭上實質預防行政爭議。通過行政爭議的有效化解,既維護了行政機關執法的公正性,也讓企業感受到法治的“溫度”。該案帶給我們啟示:加強釋法明理,激勵企業及時自我糾錯,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意識。同時,深化執法部門對自身職能職責的認知,樹立“監管+服務”的理念,堅持監管違法與協助糾錯、預防指導相結合,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服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相統一,促進依法監管與優化營商環境相融合。
案例4
某活塞環公司不服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上門聽取意見?衛生健康?減輕行政處罰 助企發展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8日,被申請人某區衛生健康委收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轉交的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交辦單,按照投訴舉報內容對申請人某活塞環公司進行調查核實,發現申請人存在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2024年2月,被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罰款金額過重,向所在工業園區的“行政復議便民工作站”咨詢,便民工作站為申請人提供法律咨詢解答,建議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進行維權救濟。2024年3月18日,申請人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復議辦理】
該案件是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區行政復議機關迅速啟動涉企案件“綠色通道”機制進行快辦快審。為落實新行政復議法關于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新規定,區行政復議機關首選“上門聽取”的方式進行。2024年4月15日下午,區行政復議機關組織屬地街道辦事處、司法所等單位參加,前往申請人企業現場,通過實地查看,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現狀,當面聽取企業的意見與訴求。申請人系破產重整企業,現有一百多名員工,廠房設備破舊,重整期間又遇到疫情影響,處境十分艱難。申請人現在的經營者系原企業債權人,接手企業后,一方面積極逐步償還債款挽救企業,一方面努力改善經營現狀,維持企業的生存和職工的工資發放。申請人違法事實有部分情形系原經營者行為,現在的經營者并不知情,且在行政處罰前已經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申請人承認存在違法行為,希望執法部門考慮實際情況不予或者減輕處罰。
聽取意見后,區行政復議機關當場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行政復議調解。調解過程中,區行政復議機關向申請人釋明職業病防護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申請人承諾今后會進一步加強合法經營。鑒于申請人積極配合開展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為及時改正并消除影響,區行政復議機關指導提出化解方案,建議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中“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的規定精神,綜合考量申請人的違法情形、危害后果等因素,對申請人減輕行政處罰。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同意根據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綜合考量違法事實、危害后果及整改情況等因素,對申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單處警告,減少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在區行政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當天晚上8點雙方簽訂行政復議調解書,申請人當場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至此該行政爭議在受理后30日內得到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2024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開始實施。修法之前,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申請人參與度不高,認為行政復議審理程序不透明,影響了對行政復議決定的認同度。修法之后,新增了關于聽取行政復議當事人意見的規定。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推動營商環境向優發展,行政復議機關將“上門聽取”作為涉企復議案件聽取意見的“首選”方式。根據個案情況,通過采取“實地查看”“現場座談”等便捷靈活的方式,進一步查明案件情況,全面了解申請人的爭議由來和實質訴求,找準矛盾癥結和化解關鍵。同時,積極探索創新“上門聽取+調解”的模式開展行政爭議化解。在聽取意見結束后,行政復議機關迅速組織召開現場調解會,開展訴求溝通、法律辨析、情緒疏導,提出調解和解方案,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為企業節省時間成本、訴訟成本,讓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提速增效。
“上門聽取”意見,有利于提升申請人的參與感,增強行政復議互動性,緩和申請人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為行政爭議化解打下基礎。更重要的是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通過“面對面”交流,做到開門納諫、問需于企,了解企業的急難愁盼,依法為企業紓困解難,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穩定、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同時通過釋法明理,引入法律知識宣講,為企業進行“法治體檢”,提高企業依法經營意識和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增強企業法治“獲得感”,提升行政復議“滿意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夯實法治保障基礎。?
案例5
某幼兒園不服區教育委員會
未足額發放普惠專項補助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幼兒教育??行政給付??案前調解??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某區某幼兒園向市信訪辦反映:該園系經區教育委員會批準的非營利性質的二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其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區發展改革委、區教育委員會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根據規定,區教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該園發放普惠專項補助。但從2021年起,區教育委員會未向該園發放普惠專項補助,現要求區教育委員會立即支付普惠專項補助金91萬余元。區教育委員會答復稱該園租賃區教委產權場地辦園,租賃合同已到期,區教育委員會將根據《重慶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第十條處理該園的普惠專項補助。該園不服區教育委員會作出的答復,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后,發現該園已按要求完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確有資格享受普惠專項補助。該案涉及的補助問題關乎民營企業經營能否行穩致遠,也關乎政府的公信力,如果處理不當會損害申請人對政府的信賴。因涉及財政資金的發放,既要考慮民營企業的訴求,也要考慮財政資金的安全,行政復議機關第一時間啟動調解機制。利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和立案受理的時間差,積極與雙方保持溝通,快速了解事情發生原因。經了解,被申請人稱該園租賃了國資場地,拖欠租金,要以普惠專項補助抵扣租金。同時,行政復議機關發現因涉及疫情減免,雙方對租金的實際金額也存在認知差異。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調取相關材料確認租金減免時間,幫助雙方精準計算應付租金。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向被申請人釋明普惠專項補助和租金支付是兩類不同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應按規定發放普惠專項補助。被申請人聽取了行政復議機關的建議,按流程發放了普惠專項補助,該園遂在行政復議機關立案受理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案通過案前調解,僅用5天時間即為企業挽回91萬余元損失,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利企高效的特點。
【典型意義】
財政補助是助力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式,行政復議機關在解決相關行政爭議過程中,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破解企業在獲得政府資金補助等方面的難點、堵點、痛點。一方面,聚焦企業核心利益訴求,在厘清事實基礎上依法開展行政復議調解,通過有效溝通和精準釋法推動行政爭議的源頭治理,助力涉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另一方面,積極釋法明理,調動被申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促使雙方溝通交流,協助行政機關精準計算補助金額,督促行政機關快速走完資金發放流程,助力爭議高效化解。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沒有拘泥于案件是否已受理,而是針對企業恢復經營的燃眉之急,組織“案前調解”,采取因勢利導、便捷靈活的工作方法,幫助企業補齊申請材料,通過全程跟蹤、要求被申請人限時辦結、及時反饋,最終在短時間內解決了案涉爭議,是實質性化解爭議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辦理對于把更多涉企行政爭議吸納到行政復議程序、實質性化解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案例6
某房地產公司不服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不動產登記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不動產登記??教育用地 ?行政復議意見書 ?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因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修建的幼兒園土地用途為教育,在申請人合并辦理車庫、幼兒園初始登記不動產權證時,被申請人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求第三人某區教育委員會意見,第三人根據《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復函該房地產項目配套幼兒園屬于無償移交范疇,故被申請人作出初始登記時,在不動產權證附注欄注明“項目配套幼兒園無償移交區教育委員會,權屬未辦理轉移前,不能辦理其他轉移、抵押等登記”。申請人對該附注內容不服,提起1件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附注內容。申請人在取得初始登記不動產權證后即辦理分戶登記,因被申請人在分戶后的幼兒園產權證遺漏附注欄內容,作出更正登記通知,要求申請人辦理更正登記,逾期不辦理,被申請人將依法更正。申請人對更正通知不服,再次提起1件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辦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發現,申請人的初始登記不動產權證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因分戶而被注銷并作為檔案資料存檔;而更正登記通知作為過程性行為,并不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故兩件行政復議申請均不符合受理條件。
但行政復議機關查明,申請人系民營企業,于2018年通過劃撥方式取得該土地,于2022年將包括幼兒園在內的相關土地由劃撥轉為出讓,并取得出讓合同及支付出讓費用,且出讓合同中未約定建成后無償移交,幼兒園建筑面積計入該住宅項目容積率進行核算。根據《辦法》規定,對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住宅項目配套建設幼兒園,其建筑面積不納入擬供應地塊的容積率核算;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為非營利性質的義務教育學校或幼兒園,可由建設業主持相關文件申請辦理劃撥供地手續;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在供地方案中將住宅項目配套建設幼兒園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積以及移交義務、產權歸屬等內容予以明確,并載入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中;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發生的建造費用可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同時《辦法》規定新建幼兒園也可結合實際以“零租金”面向社會公開招標舉辦公辦民營普惠性幼兒園。申請人所建設的幼兒園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情況,不應當納入無償移交的范圍,該附注內容實質上侵害了申請人的財產權,因此,行政復議機關在研判后認為,從踐行“復議為民”宗旨、化解行政爭議、降低申請人維權成本以及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角度出發,該案不能一駁了之,而應當通過調解實質性化解,實現行政復議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經釋法說理并征求申請人、被申請人意見,均有調解化解意愿。經對案件研判發現,由于第三人復函對不動產權作出限制,因此行政復議機關將作出復函的該區教育委員會追加為第三人,加入調解化解過程中。
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不動產登記部門,一般對登記材料作形式審查,其無權否定復函的形式要件效力;第三人雖然明確知道該土地屬于出讓性質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無償移交會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但該土地規劃用途為教育用地,若不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可能會承擔相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先后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土地出讓方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第三人上級主管部門市教育委員會溝通研究該行政爭議的化解路徑,但被申請人要求由第三人撤銷復函,而第三人則不愿輕易撤銷復函,調解化解一時陷入僵局。
行政復議機關再次認真研究《辦法》規定發現,區政府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主體責任,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制定及落實、經費投入、建設及后期辦學監管等工作,因此通過區政府來協調化解該矛盾糾紛具有現實可能性。因該區政府并非行政復議當事人,相關行政行為也并非區政府作出,因此并不宜直接向該區政府發出行政復議意見書。對此,行政復議機關向被申請人發出《行政復議意見書》,在分析相關法律關系后指出申請人建設的幼兒園雖然屬于規劃教育用地,但并不符合無償移交的規定,若將幼兒園直接無償劃歸教育行政部門將影響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且僅因區教育委員會出具的復函就作出無償移交以及限制轉移、抵押的登記行為,不符合《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行政復議意見書》要求被申請人加強與教育部門溝通,依法妥善處理不動產登記與教育資產無償移交關系,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案件相關情況并請求區政府依法妥善處理。同時將《行政復議意見書》抄送被申請人上級機關即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的指導下,被申請人及時請示匯報,該區政府高度重視,組織多部門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見后,被申請人主動撤銷對該項目配套幼兒園不動產登記限制條款。
最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握手言和,申請人親自到行政復議機關撤回兩件行政復議申請,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行政復議案件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該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不僅僅要依法審理案件,也要有“復議為民”的理念和“如我在復議”的辦案情懷,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本案從法律角度來說,申請人提起的申請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規定,但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案對幼兒園產權進行限制的確存在問題,相關行政機關對此也予以認同,但基于各自考慮都不愿撤銷相關行政行為,最終可能導致申請企業合法權益受損,對此行政復議機關主動作為,積極推動爭議實質性化解。在化解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積極踐行能動復議理念,運用穿透式審查,避免程序空轉,不僅多次對接案涉行政機關及其上級行政機關,并就化解該行政爭議發出《行政復議意見書》,依法有理有據指出問題并提出解決路徑,最終在區政府的重視下,被申請人撤銷登記限制條款,實現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不僅是行政復議機關服務民營企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也充分發揮了行政復議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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