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0093203181/2021-00025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發布日期 ] | 2020-12-17 |
發布日期: 2020-12-17 17:00:00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重慶市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問題解答》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2020年12月1日
重慶市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問題解答
一、通用情形
1.沒有行政執法證能執法嗎?
2.一個人能不能執法?
3.臨聘人員能不能執法?
4.哪些情形下執法人員需要回避?
5.回避決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6.行政決定是否需要公示?
7.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必須全過程使用音像記錄嗎?
8.哪些情形需要進行法制審核?
9.送達文書時,當事人不在家怎么辦?
10.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怎么辦?
11.通過什么快遞公司郵寄送達?
12.能不能使用電子送達?
13.公告送達的時間是好久?
14.執法時遇到阻撓怎么辦?
二、行政檢查
15.行政檢查是否需要記錄?
三、行政強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鎮街能否實施?
17.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前是否要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18.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需要當事人到場?
19.是不是所有行政執法機關都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20.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能不能重復進行查封?
21.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是好久?
22.查封、扣押的期間是否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23.哪些東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24.哪些物品屬于生活必需品?
25.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由誰保管?
26.查封、扣押的是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怎么辦?
27.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能不能使用?
28.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遭受損失怎么辦?
29.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誰承擔?
30.查封、扣押期限屆滿怎么處理?
31.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32.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什么時候交給當事人?
33.有權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34.行政機關決定凍結存款、匯款的,是先通知金融機構還是先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35.解除凍結的情形有哪些?
四、行政處罰
36.哪些情形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7.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不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38.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
39.簡易程序可以一個人執法嗎?
40.簡易程序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
41.一般程序中,一個人可以調查取證嗎?
42.臨聘人員可以調查取證嗎?
43.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違法情況的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
44.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能不能作為證人?
45.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
46.能不能因為當事人進行申辯而對其加重處罰?
47.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是否有效?
48.行政機關在告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期限屆滿之前能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9.當事人在告知的陳述申辯期限屆滿之后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怎么辦?
50.哪些情形下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1.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能不能拒絕?
52.行政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后應在幾日內作出決定?
53.聽證費用由誰承擔?
54.聽證由誰組織?
55.受委托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誰組織聽證?
56.行政機關應該什么時候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57.聽證是否公開?
58.本案調查人員能不能擔任聽證人員?
59.聽證人員包括哪些?
60.聽證主持人一般由誰擔任?
61.聽證員怎么確定人選?
62.當事人認為聽證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能不能申請回避?
63.符合哪些條件的聽證人員應當回避?
64.聽證人員是否回避由誰決定?
65.什么時候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66.聽證應通知那些人參加?
67.當事人是不是必須參加聽證?
68.哪些情形應當中止聽證?
69.哪些情形應當終止聽證?
70.行政處罰決定書什么時候送達當事人?
71.罰款50元能不能當場進行收繳?
72.當場收繳的罰款怎么處理?
7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怎么辦?
五、行政強制執行
74.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75.行政機關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6.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77.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不予受理的,有什么救濟途徑?
78.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需要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嗎?
79.是不是所有的強制執行實施前都要進行催告?
80.催告能不能通過電話進行?
81.當事人對催告書能不能進行陳述和申辯?
82.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83.可以無限期中止執行嗎?
84.當事人經濟特別困難,除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外無力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需要強制執行嗎?
85.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86.被執行的公民死亡怎么辦?
87.執行錯誤了怎么辦?
88.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變更了,怎么辦?
89.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怎么辦?
90.可不可以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91.在哪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強制執行?
92.公民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停水、停電、停熱、停燃氣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嗎
93.行政機關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如何應對?
94.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標準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
95.可以無限制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嗎?
96.當事人不繳納罰款或者滯納金怎么辦?
97.劃撥的存款、匯款及拍賣、依法處理所得能不能劃入行政機關的基本專戶或者其他賬戶?
98.哪些情形可以代履行?
99.哪些情形下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代履行而不需要進行催告?
100.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嗎?
101.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102.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怎么處理?
一、通用情形
1.沒有行政執法證能執法嗎?
答:不能,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重慶市行政執法證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發的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采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
2.一個人能不能執法?
答:不能,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2人以上執法規定。
3.臨聘人員能不能執法?
答:臨聘人員可以參與執法輔助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不能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實施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
4.哪些情形下執法人員需要回避?
答:(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5.回避決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答: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6.行政決定是否需要公示?
答:需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他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要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必須全過程使用音像記錄嗎?
答:不是,全過程記錄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只要有資料記錄能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即可,但是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8.哪些情形需要進行法制審核?
答: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要進行法制審核。
9.送達文書時,當事人不在家怎么辦?
答:可以交給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10.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怎么辦?
答: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送達到當事人住所,送達回證上記載拒收事由和日期,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11.通過什么快遞公司郵寄送達?
答:最好通過國家郵政機構采取掛號信或EMS的方式郵寄。
12.能不能使用電子送達?
答:電子送達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采用電子送達需經當事人同意,并且注意保存證據證明已送達。
13.公告送達的時間是好久?
答: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14.執法時遇到阻撓怎么辦?
答:保持理智和冷靜,切忌情緒急躁、用詞不當、舉止不端、采取過激行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引導對方保持理智和冷靜,必要時可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執法。可以使用以下用語:“請大家冷靜一下,我們是××執法人員,我們正在執行公務,我們的執法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請你們配合執法工作。妨礙公務是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謝謝!”
二、行政檢查
15.行政檢查是否需要記錄?
答:需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可以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
三、行政強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鎮街能否實施?
答:不能!
17.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前是否要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答: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18.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需要當事人到場?
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但是當事人不到場的,并不影響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9.是不是所有行政執法機關都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答:不是,實施查封、扣押必須有特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授權。
20.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能不能重復進行查封?
答:不能。
21.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是好久?
答:一般情況不能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2.查封、扣押的期間是否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答:不包括。
23.哪些東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24.哪些物品屬于生活必需品?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等。
25.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由誰保管?
答:由作出查封、扣押決定的行政機關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26.查封、扣押的是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怎么辦?
答:可以依法進行拍賣、變賣,解除查封、扣押時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但是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7.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能不能使用?
答:不能!
28.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遭受損失怎么辦?
答: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9.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誰承擔?
答:行政機關承擔。
30.查封、扣押期限屆滿怎么處理?
答: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31.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答:(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2.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什么時候交給當事人?
答:行政機關應當在實施查封、扣押的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3.有權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答:一般的行政機關無此項權力,只有特定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有權實施,例如:公安、稅務、海關等。
34.行政機關決定凍結存款、匯款的,是先通知金融機構還是先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答:先通知金融機構,在通知金融機構后且在作出決定的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35.解除凍結的情形有哪些?
答:(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四、行政處罰
36.哪些情形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答: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7.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不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答:要,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行政機關備案。
38.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
答:簡易程序。
39.簡易程序可以一個人執法嗎?
答: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和處罰決定書的交付、送達等程序可以簡化,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2人以上執法的規定。
40.簡易程序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
答:必須保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
41.一般程序中,一個人可以調查取證嗎?
答:不可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42.臨聘人員可以調查取證嗎?
答:不可以。
43.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違法情況的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
答:能,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違法情況的記錄是現場筆錄,屬于證據。
44.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能不能作為證人?
答:不能。
45.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
答: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6.能不能因為當事人進行申辯而對其加重處罰?
答:不能!
47.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是否有效?
答:有效,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如實記錄,由當事人核對后,簽署確認記錄內容屬實的意思表示,并逐頁簽署姓名和日期。
48.行政機關在告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期限屆滿之前能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答:不能。
49.當事人在告知的陳述申辯期限屆滿之后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怎么辦?
答: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0.哪些情形下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答: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一般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法律、法規或規章對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1.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能不能拒絕?
答: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的,不能拒絕,超過三日提出的,可以拒絕。
52.行政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后應在幾日內作出決定?
答:自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
53.聽證費用由誰承擔?
答:行政機關承擔,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4.聽證由誰組織?
答: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組織聽證。
55.受委托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誰組織聽證?
答:由委托機關組織聽證。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聽證。
56.行政機關應該什么時候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答: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57.聽證是否公開?
答: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58.本案調查人員能不能擔任聽證人員?
答:不能。
59.聽證人員包括哪些?
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60.聽證主持人一般由誰擔任?
答:聽證主持人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的負責人指定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一般由本機關法律機構人員或者專職法律人員擔任。
61.聽證員怎么確定人選?
答: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62.當事人認為聽證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能不能申請回避?
答:有權申請回避。
63.符合哪些條件的聽證人員應當回避?
答:(1)本案調查人員;(2)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3)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4)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人員。
64.聽證人員是否回避由誰決定?
答: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書記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65.什么時候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答:聽證主持人應當在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決定聽證之日起3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66.聽證應通知那些人參加?
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67.當事人是不是必須參加聽證?
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8.哪些情形應當中止聽證?
答:(1)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3)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鑒定的;(4)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69.哪些情形應當終止聽證?
答:(1)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個月后,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擅自退出聽證會的;(3)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70.行政處罰決定書什么時候送達當事人?
答:當事人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1.罰款50元能不能當場進行收繳?
答:不能,只有當場作出20元以下的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72.當場收繳的罰款怎么處理?
答: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7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怎么辦?
答: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經負責人批準可以決定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行政強制執行
74.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答:從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例如,某人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六個月期限是從5月1日至10月31日。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則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應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75.行政機關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答:向行政機關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76.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1)強制執行申請書;(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77.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不予受理的,有什么救濟途徑?
答: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如果是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而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及時提出申請。
78.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需要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嗎?
答:需要。
79.是不是所有的強制執行實施前都要進行催告?
答:不是,除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以外,其他強制執行實施前均要進行催告。
80.催告能不能通過電話進行?
答:不能,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81.當事人對催告書能不能進行陳述和申辯?
答: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82.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83.可以無限期中止執行嗎?
答:不能,中止執法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不再執行。
84.當事人經濟特別困難,除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外無力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需要強制執行嗎?
答:不需要,行政機關應當中止執行,待經濟情況改善后恢復執行。
85.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3)執行標的滅失的;(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86.被執行的公民死亡怎么辦?
答:可以先中止執行,等待繼承人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行政機關可以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履行義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死亡公民的遺產;如果死亡公民既無遺產,又無義務承受人的,終結執行。
87.執行錯誤了怎么辦?
答: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88.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變更了,怎么辦?
答: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89.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怎么辦?
答: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90.可不可以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答:不可以,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91.在哪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強制執行?
答:如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92.公民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停水、停電、停熱、停燃氣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嗎?
答:不能,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電、停熱、停燃氣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93.行政機關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如何應對?
答: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是否加處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
94.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標準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
答:需要,告知對行政機關來說是一項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一義務將被認定為程序違法。
95.可以無限制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嗎?
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96.當事人不繳納罰款或者滯納金怎么辦?
答: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7.劃撥的存款、匯款及拍賣、依法處理所得能不能劃入行政機關的基本專戶或者其他賬戶?
答:不能,劃撥存款、匯款及拍賣、依法處理所得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用專戶,不得劃入行政機關的基本專戶或者其他賬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98.哪些情形可以代履行?
答: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
99.哪些情形下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代履行而不需要進行催告?
答: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100.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嗎?
答: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01.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由當事人承擔,但是費用應當按照成本合理確定。
102.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怎么處理?
答:行政機關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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