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43189X/2025-00054 | [ 發文字號 ] | 津水利罰【2025】1號 |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2-26 |
發布日期: 2025-02-26 14:30:31
違法當事人:重慶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20XXXX894J;
聯系電話:139XXXX0110;
單位注冊地址:重慶市江津區XXXXXX;
我局收到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轉來的《關于實名舉報重慶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法分包轉包舉報件》的函,反映你公司在漏灘水庫等庫區公路硬化及路基防護工程中涉嫌轉包。我局水利執法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于2024年12月26日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漏灘水庫等庫區公路硬化及路基防護工程(以下簡稱“該工程”)位于重慶市江津區石蟆鎮,為響應(渝財農〔2016〕177號)精神,同時支持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而修建。該工程于2020年12月10日正式開工,2021年2月4日完工,工程包括漏灘水庫庫區支線硬化2.64公里,六項村公路硬化道路0.131公里,漏灘水庫庫區泥結石路維修1.950公里,全長4.685公里,路寬3.5米。
重慶XX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與張X簽訂《重慶XX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承包經營合同》,該合同稱“公司因承建工程項目的需要,經研究并決定成立漏灘水庫等庫區公路硬化及路基防護工程工程項目部,由作為重慶XX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承包人負責并承包經營完成其施工任務”。經調查證實,張X不是XX公司員工,該內部承包行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轉包。
2025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行政處罰理由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津水利告字〔2025〕01號)和《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津水政告字〔2025〕02號),告知其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和五日內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辯、陳述事實和理由、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作陳述申辯。
上述事實,有違法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調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和相關影像資料等有關證據在案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鑒于漏灘水庫等庫區公路硬化及路基防護工程合格且已通過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同時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并且不存在法定從重情節,可按一般處罰。結合《重慶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二項“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規則:(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重慶XX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圓捌角叁分;
2、罰款人民幣壹萬零貳佰捌拾圓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機關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預期不繳納罰款,本機關將被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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