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5-09 15:27:43 大 中 小
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黃薇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了生態環境法典,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3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首都義務植樹活動時明確指出,我國頒布生態環境法典,進一步筑牢了美麗中國建設的法治基石。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對于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在現行的有關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基礎上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不僅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法律制度,也推動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時俱進發展完善。這部護航美麗中國建設的綠色法典有許多亮點值得總結:
亮點一:首次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寫入法律
生態環境法典在總則編中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這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首次寫入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開展一系列開創性工作,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在波瀾壯闊的生態文明建設實踐中,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也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生態環境法典集中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十個堅持”的核心要義進行了法律化表達。
亮點二:世界上首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
世界上在生態環境領域編纂法典的國家并不多,主要有瑞典環境法典、哈薩克斯坦生態法典、意大利環境法律規范、愛沙尼亞環境法典(總則)、法國環境法典、哥倫比亞可再生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典、菲律賓環境保護法典等。其中,瑞典、哈薩克斯坦、意大利、愛沙尼亞的法典與我國一樣,屬于實質編纂,即對現有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進行系統整合,既修改不合適的規范、廢除過時的規范,也創制新的規范,從而編纂成內容和諧一致、體例完整合理的法典;而法國、哥倫比亞和菲律賓的法典只是形式編纂,即對有關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進行簡單匯編,不做實質修改,不屬于實質性的法典編纂。
我國的生態環境法典作為世界上首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其影響力是世界性的。一是其調整范圍廣泛,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三個領域,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體系化、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確認下來,使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更為完善,確保從深層次的治本之策上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二是體量和規模巨大。生態環境法典共有5編、59章、1242條,總字數16.6萬字,與其他國家實質性編纂的法典相比,在體量和規模上都是最大的,真正是一部鴻篇巨制的法典。三是我國本身就是世界上有巨大影響力的大國,國土面積廣大,氣候多樣、生態要素豐富、動植物種類繁多。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實現由重點整治到系統治理、被動應對到主動作為、全球環境治理參與者到引領者、實踐探索到科學理論指導的重大轉變,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成就舉世矚目,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在這樣的偉大成就基礎上編纂出臺的生態環境法典,本身就具有巨大的生命力、說服力,充分彰顯了我國為世界環境治理貢獻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亮點三:適應生態環境領域立法的特點,采用適度法典化的編纂模式
生態環境領域的現有法律比較多,有30多部,既有綜合性的法律,也有某一方面的單行法,如果生態環境法典采用全部法典化的編纂模式,會導致法典體例過于龐雜,也不利于給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方面的法律制度與時俱進,進一步發展完善預留法律空間。經認真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采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編纂工作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第一類情況,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法典編纂出臺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第二類情況,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第三類情況,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確定原則、奠定基礎、留有空間。需要說明的是,為明確上述第二類、第三類情況涉及的法典與有關單行法的法律適用關系問題,生態環境法典在第1239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有具體或者進一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亮點四:關注新領域的污染防治, 回答時代之問
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是新的污染防治問題。目前,國內外廣泛關注的新化學污染物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電磁輻射污染是指人類活動產生的超過國家電磁輻射設施排放標準的非電離輻射。為此,需要通過制定電磁輻射限值等國家標準,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對可能產生電磁輻射的產品進行監管,確保符合國家標準,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光污染主要是指過度、不恰當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當改變日光的照射條件,給人的視覺造成的干擾。為積極回應這些新領域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需求,生態環境法典本著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把成熟的、看得準的編入,對于還需要繼續探索的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原則,做好制度頂層設計,對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亮點五: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態環境法典編纂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對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一些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完善。
第一,科學精準加強秸稈焚燒的組織管理。針對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的秸稈禁燒一刀切、不精準、不科學的問題,生態環境法典積極回應,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同時在延續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其他區域,只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區域和規定的特定時段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針對老百姓家門口的油煙、惡臭等問題加強治理。油煙、惡臭等污染是老百姓家門口的煩心事。為此,生態環境法典在有關企業設置的選址、規劃、安置防治設施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管理。一是在油煙污染防治方面,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對餐飲服務業布局和設置的引導,在經營主體登記注冊環節提示選址禁止性要求。同時,要求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同時,明確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等。二是在惡臭污染防治方面,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少惡臭污染。同時,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要求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三,針對生態保護實踐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生態保護制度。實踐中,有的地方在城鄉綠化時選擇樹種草種不當,導致樹木成活率低、缺水地區耗水量過大、群眾過敏癥狀多發等問題。對此,生態環境法典明確規定,城鄉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科學選擇綠化樹種草種,加強監測評估,滿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又如,針對實踐中食草野生動物與家畜爭草場、大型食肉野生動物傷人等問題,生態環境法典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定草原載畜量時,應當考慮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科學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亮點六:推動綠色轉型,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是解決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綠色低碳發展在生態環境法典中獨立成編,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環節和重要領域,就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規定,體現了對生態環境問題的源頭治理思維,表明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將視野從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擴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更加全面、完整回應了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生態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專設“應對氣候變化”一章,明確國家堅持減緩與適應并重,通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減緩氣候變化,并對適應氣候變化,建設氣候適應型社會,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
亮點七:構建更加統一完備、嚴格規范的法律責任體系
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實踐中的情況和問題,生態環境法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采取平移、歸并、銜接、提升等方式,科學、合理設置法律責任,構建更加統一完備、嚴格規范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是對傳統污染防治領域有關違法行為新增或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例如,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和船舶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屬含量超標的降阻產品等,增加規定了法律責任。
二是針對新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和光污染增加規定法律責任。例如,對未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環境風險管控措施要求生產或者進口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的化學物質,不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的要求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等增加規定了法律責任。
三是回應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突出問題和實踐需求,填補法律責任空白。例如,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電器電子、機動車、鉛蓄電池、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的行為等,增加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統一平衡責任規定。針對現行法律有關相類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協調的問題,進行系統整合,確保同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基本平衡。例如,將放射性污染防治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責任保持平衡,將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等相關法律責任保持基本一致等。
亮點八:催生新的法律部門,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時俱進發展完善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時代在進步,實踐在發展,不斷對法律體系建設提出新需求,法律體系必須與時俱進加以完善?!毙纬捎?011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7個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多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生態環境法典的調整范圍涉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三個領域,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調整方法有自身特點,適應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新要求。隨著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生態環境法”應運而生。該部門法排在“社會法”之后,“刑法”之前,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將20多部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方面的法律一并納入,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的一個重大標志性成果,也為立足國情和實際,構建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律理論和話語體系提供了很好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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