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86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3 | [ 發布日期 ] | 2026-02-03 |
發布日期: 2026-02-03 15:50:37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罰〔2026〕5號
當事人姓名:李娟
身份證件號碼:500113************
地址:重慶市巴南區箭河路11號8幢21-5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對你所屬重慶龍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生產銷售,建有鋁合金鑄件生產線1條、鑄鐵件生產線1條。你公司于2018年購置消失模鑄鋁環形生產線1套、燃氣式鋁合金熔化爐1套、雙室連體鑄造爐1套,將原有鋁合金鑄件生產線由壓鑄工藝升級改造為澆鑄工藝,并將鑄鐵件生產線改為鋁合金鑄件生產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71項規定,該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查,你公司上述生產項目在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未建成,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于2019年11月起投入生產,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作為重慶龍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環保工作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6-8證明你作為重慶龍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環保工作的主管人員,負責環保手續辦理等環保工作及環保日常事務,系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據14-15證明你公司技改后所用水基涂料屬于低VOCs含量涂料;
證據19-20證明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復查檢查時你公司保溫爐在保溫,消失模鑄造生產線未生產,廢氣治理設備已進場;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5〕15號),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4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在接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認為:
你所屬重慶龍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珞璜工業園B區建有鋁合金消失模自動化生產線從事汽車零部件生產銷售,根據名錄規定該技改項目屬于汽車零部件及配件項目類別的制造其他類,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你公司技改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擅自建成生產線,并在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投入生產。上述生產項目于2019年11月建成,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距本案初次調查之日已超過兩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過追責期限,不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條件。你公司接受執法檢查時上述技改項目正在生產,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僅部分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你作為重慶龍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環保工作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的規定,對你的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個性裁量因子:項目環評類型為報告表;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為部分建成;建設項目地點為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及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為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配合調查情況為積極配合調查;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為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為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經濟承受能力為個人。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六條規定的裁量方法,根據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小寫:67812元)。
你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203辦公室(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2號)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繳款方式繳納罰款。繳款成功后可按《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獲取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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