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88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3 | [ 發布日期 ] | 2026-02-03 |
發布日期: 2026-02-03 16:00:45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8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紅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文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MA60L42817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珞璜鎮金源路16號(利貫摩托1號廠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主要從事照明設備(燈具)制造,屬于金屬制品加工制造業,檢查時下料、焊接工序正在生產,焊接點位正在作業,產生的焊接廢氣未收集、對應的焊接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5-6證明你公司為本案違法行為主體;
證據7-8結合現場檢查資料進一步證明你公司生產排污基本情況以及已取得相關環保手續的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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