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72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6 | [ 發布日期 ] | 2026-03-26 |
發布日期: 2026-03-26 17:08:59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罰〔2026〕10號
當事人姓名:呂兆鍵
身份證件號碼:371122***************
住址:山東省********************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對你所屬重慶知新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主要從事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建有年產20000m3石墨勻質板項目,主要污染物為廢水、噪聲、廢氣等,現場檢查時未生產。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56項規定,該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查,你公司上述生產項目在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僅建有1套袋式除塵器,其余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于2025年8月投入生產,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作為重慶知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建設及環保等工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6-7證明你公司申請報批的年產20000m3石墨勻質板項目基本情況及主要建設內容,以及該項目在環境保護設施僅建有1套袋式除塵器,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即投入生產的事實;
證據9-10證明代表你公司接受執法調查人員取得你公司授權的事實;
證據14-15證明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復查檢查時該項目已停止生產的事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向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5〕8號),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8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你于2026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6年3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你主要提出:鑒于我司本次案件中違法事實較輕微,自8月投產至11月,擅自投入試生產僅3個月,且期間生產過程中斷斷續續,并未對周圍環境及社會造成明顯的不良影響。作為中小微型企業,我司在項目建設初期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經營壓力較大,此次違法事件后,我們已經深刻反思,立刻停產,并在本案中積極配合整改,全力推進環保驗收工作,考慮到上述原因,懇請貴局免除處罰。結合聽證主持人意見,我局認為:在執法調查過程中發現你公司涉及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兩種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已對你公司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于你公司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雖然投產時間短,但你公司污染治理設施僅部分建成,對你公司違法行為輕微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鑒于截至本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你公司仍未完成該建設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違法行為尚在整改中,對你申請免予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的規定,對你的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個性裁量因子:項目環評類型為報告表;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為部分建成;建設項目地點為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及兩年內受到處罰情況為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配合調查情況為積極配合調查;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為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為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經濟承受能力為個人。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六條規定的裁量方法,根據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小寫:67812元)。
你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203辦公室(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2號)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繳款方式繳納罰款。繳款成功后可按《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獲取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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