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95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發布日期 ] | 2026-04-09 |
發布日期: 2026-04-09 11:35:58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不罰〔2026〕6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琪富塑料廠
投資人:譚欽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5748325007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雙鳳路239號附3號(A棟廠房幢1躍2躍3-1)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對你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區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時起啟動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暨黃色預警,對你廠開展執法檢查時處于黃色預警期間,要求工業源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你廠作為我區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企業,檢查時注塑、吹塑涉氣工序正在生產,未執行黃色預警減排措施,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7-9證明我區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時起啟動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暨黃色預警,你廠自工作群接到了相關工作提醒,以及對你廠開展執法檢查時正處于黃色預警期間的事實;
證據11-12結合現場檢查資料進一步證明你廠生產排污基本情況以及已取得相關環保手續的事實;
證據13-15證明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廠復查檢查時我區已自2025年12月16日零時起啟動2025年第五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暨黃色預警,你廠全自動注塑、吹瓶生產線及吹塑生產線均處于停產狀態,已執行黃色預警應急響應措施;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減少燃煤使用、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應急措施,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應急措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5〕14號),責令你廠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3號)告知你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你廠于2026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6年2月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廠主要提出:申請免除此次處罰。1.系初次違法,此前未受過環境行政處罰。2.接到通知后已按要求落實了措施,執法人員檢查時我廠機器處于逐步關停狀態,根據工藝我廠無法強制停機。3.我廠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對環境影響輕微。4.我廠在接到園區黃色預警通知中說可以減產,所以停了一半機器設備,主觀上無故意。5.我廠立即整改且在后續預警中積極響應。6.我廠面臨按期交貨的壓力,因為環境問題不能生產無法按時完成訂單,將面臨賠償問題。7.我廠效益不好,資金壓力大,若受到處罰將對我們的貸款產生影響。你廠于2026年3月10日向我局提交《關于聽證會上表達錯誤的說明》,放棄了關于接到通知后已按要求落實了措施的陳述申辯意見,確認執法檢查時廠房一樓吹塑、吹瓶工序部分在生產,執法人員到廠檢查后立即停止加料,將注塑機內的塑料用完后進行了全面停產。
結合聽證主持人意見,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認為:1.你廠已收到江津區2025年12月9日零時啟動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暨黃色預警的通知,通知中明確了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你廠作為應急減排清單企業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進行了公示,知曉黃色預警應急響應措施卻未執行,對你廠無主觀故意的意見不予采納。2.生產經營及貸款情況不屬于處罰裁量考慮因素,不予采納。3.你廠初次違法,在檢查后及時停產整改并在后續預警期間落實了應急減排措施的情況屬實。鑒于你廠違規生產時間短且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對你廠違法行為造成環境危害后果輕微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
鑒于你廠初次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生產時間較短且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停產整改并在后續預警期間落實了應急減排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八條第十六項“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十六)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的規定,你廠的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廠不予行政處罰。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廠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是重污染天氣過程“削峰降速”的有效手段。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不按照規定落實應急措施,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造成負面影響。
2.依法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企業作為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必須承擔起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應急減排措施,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法律責任。
3.你廠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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