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97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發布日期 ] | 2026-04-09 |
發布日期: 2026-04-09 11:39:29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罰〔2026〕12號
當事人姓名:蒲小平
身份證件號碼:512922************
住址:四川省南部縣*******************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對你所屬的四川詩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為濱江新城3號加油站項目的施工單位,正在工地現場露天開展施工,以一臺挖掘機挖掘土石方至轉運車內,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現場揚塵明顯。你公司未按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你作為該項目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現場施工、安全環保等工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9-10證明接受執法調查人員取得你公司授權的事實;
證據12-14證明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復查檢查時,濱江新城3號加油站項目工地未作業,現場已安裝了噴淋設施、配備了霧炮機,以及你公司在施工時已采取了噴淋設施灑水、霧炮機噴水的控塵降塵措施的事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六款“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9號),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14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你在接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未要求聽證。你及你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以及購買、使用噴淋設施的相關圖片證據,申請免于處罰,主要理由如下:2025年12月15日檢查當日,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提出停工整改,我方立即成立專項整改小組,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及具體整改措施,快速聯系具備相應資質的供應商采購噴淋設施。2025年12月18日噴淋設施順利到場后,我方立即組織專業施工人員開展安裝作業,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要求進行操作,安裝完成后第一時間進行調試試用,確保噴淋設施運行正常、達到相關標準,高效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整改后我公司才開始向外轉運出土,出土時間為2025年12月20日當天、2026年2月1日—2026年2月3日共計4天;其余時間由于重污染天氣預警處于停工狀態。懇請貴機關充分考慮我方的誠懇整改態度、快速整改行動及實際經營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整改情況已納入處罰裁量考慮,不再重復考量;實際經營情況不屬于處罰裁量考慮因素。我局對你不予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的規定,對你的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個性裁量因子:無;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及兩年內受到處罰情況為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配合調查情況為積極配合調查;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為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為整改措施已落實;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經濟承受能力為個人。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六條規定的裁量方法,根據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小寫:5000元)。
你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203辦公室(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2號)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繳款方式繳納罰款。繳款成功后可按《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獲取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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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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