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99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發布日期 ] | 2026-04-09 |
發布日期: 2026-04-09 11:42:14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罰〔2026〕14號
當事人姓名:刁太華
身份證件號碼:510225************
住址:重慶市江津區*******************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對你所屬的重慶泰華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監測人員熊**、胡*2025年8月5日在重慶****工業有限公司、2025年9月6日在重慶**能源有限公司采樣監測時,使用智能煙塵煙氣測試儀(EM-3088)配套的手機APP“采”修改了采樣時長、采樣體積數據,你公司基于上述篡改后的監測數據分別出具了泰環(檢)字〔2025〕第WT1864號、泰環(檢)字〔2025〕第WT2229號《監測報告》。你公司作為環境監測機構,在受托開展企業自行監測過程中弄虛作假,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你負責公司檢測等業務工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1-2證明根據幫扶線索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的具體情況,以及你公司涉案監測人員現場演示了使用智能煙塵煙氣測試儀(EM-3088)配套的手機APP“采”修改采樣數據的具體操作方法的情況;
證據15-16證明調取重慶****工業有限公司、重慶**能源有限公司監控視頻過程,以及通過查看采樣監測當日監控視頻,結合前述證據證實監測報告原始數據顯示的采樣時長與實際采樣時長不符的事實;
證據17-20證明調取監控視頻對象及代表其接受執法調查人員的身份;
證據21-22證明你公司及設備廠家未對手機APP“采”的數據修改功能的使用進行培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單位、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對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钡囊幎?。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6號),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11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你于2026年2月6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6年3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代理人代表你及你公司主要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理由如下:1.公司建立有嚴格的環境監測規章制度,從未安排任何人進行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在接受調查前并不知道涉案監測人員的修改數據行為,不存在故意違反,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申請人有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2.貴局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不足,且取證程序不合法,執法人員在對相關人員詢問過程中存在誘導等情形,相關筆錄不應采信,且重慶****工業有限公司、重慶**能源有限公司監控視頻顯示時間是否正確、準確沒有證據證明,證據存疑。安裝“采”APP的手機從何而來無證據證明與公司有關。即使修改數據屬實也為個人行為,應由個人承擔法律后果。3.貴局裁量認定的“多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錯誤,多次應指三次及三次以上。4.本案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免除處罰。5.根據工商登記資料,刁太華并不擔任公司總經理,不應該對公司事務承擔法律責任。6.刁太華未安排涉案監測人員弄虛作假,對是否有弄虛作假違法行為不清楚,即使違法行為成立,也與刁太華無關。你及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聽證會上提交了工商登記資料、現場采樣管理制度、會議記錄作為證據。
結合聽證主持人意見,我局認為:1.熊**、胡*作為重慶泰華環境監測有限公司的監測人員,基于委托監測單位與公司之間存在委托開展自行監測合同關系,受公司安排代表公司履行自行監測合同義務,在委托監測單位開展監測活動,其監測行為屬于公司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涉案監測人員用手機連接監測設備的熱點網絡后通過手機上的“采”APP修改監測設備的采樣時長、體積數據,完成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屬于故意行為,其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認定。公司未盡到管理及審核的責任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紤]到相關情節,已在處罰裁量中將公司及主要負責人的主觀過錯認定為過失。2.現勘筆錄及詢問筆錄中有執法人員告知現場負責人申請回避、陳述申辯權利和配合調查義務的記錄,被檢查人也簽署了無異議的審閱確認意見,可以證明調查取證合法。根據執法人員復核情況,視頻監控時間與實際時間基本一致,且視頻監控中反映的監測采樣時長明顯與原始數據記錄的采樣時長不一致,可以證明涉案監測人員對采樣數據進行了篡改。3.鑒于《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中對于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裁量因子的設定中未對“多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具體判定予以明確,綜合考慮本次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將裁量認定修改為“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虛假,導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重新計算處罰金額。4.涉案監測人員在監測過程中對原始數據進行了修改,致使開展監測時的實際情況不可考,未能起到證明委托監測單位實際排污情況的作用,違法行為后果不屬于輕微。5.刁太華取得了重慶泰華環境監測有限公司的授權委托,代表公司提交相關材料,并在調查詢問筆錄中自述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重慶泰華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未提交關于其他負責人的證明材料,其提交的《關于主要負責人的情況說明》對刁太華作為公司日常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身份予以了明確。刁太華作為重慶泰華環境監測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后果。
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的規定,對你的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個性裁量因子:行為類型為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虛假,導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的;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及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為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配合調查情況為積極配合調查;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為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為整改措施已落實;主觀過錯程度為過失;經濟承受能力為個人。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環境監測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理情況通報其資質管理機關?!钡囊幎?,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六條規定的裁量方法,根據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寫:25750元)。
你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203辦公室(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2號)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繳款方式繳納罰款。繳款成功后可按《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獲取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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