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3-31 17:04:55 大 中 小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法定依據 |
|
1 |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以及保護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不受損毀、移動的行政檢查 |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以及保護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不受損毀、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2 |
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權 |
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開展行政檢查(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國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是否密閉,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
|
3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新增使用農藥的農業種植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新增使用農藥的經濟林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新增使用化肥的農業種植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新增使用化肥的經濟林的行為;檢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新增農業種植的行為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4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5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是否存在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6 |
對關閉尾礦設施的行政檢查 |
對關閉尾礦設施的行政檢查 |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
7 |
對自然保護地的行政檢查 |
濕地自然保護地(濕地自然保護地檢查情況);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森林公園檢查情況);自然保護地問題線索(自然保護地問題線索檢查情況);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管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管理情況,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情況);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檢查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
|
8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土壤污染預防功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
9 |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水污染防治管理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
|
10 |
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行政檢查 |
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11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 |
|
12 |
對排污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建設和運行情況(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建設情況,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開展監測情況);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情況(地下水風險管控和修復實施情況);地下水水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地下水水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開展,地下水風險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 |
|
13 |
對工業集聚區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項目建設及水污染防治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
|
14 |
對油氣回收設置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加油加氣站、儲油庫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企業油氣回收裝置現場抽測和抽查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
|
15 |
對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行政檢查 |
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抽測和抽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 |
|
16 |
對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
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
|
17 |
對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行政檢查 |
登記、備案執行情況檢查(辦理登記證,重新辦理登記證,辦理新用途登記證,辦理備案,辦理登記變更);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按要求生產、進口、加工,落實環境管理和風控措施,落實信息公開,落實信息傳遞,制度建設,資料保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
18 |
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
|
19 |
對涉揚塵、粉塵的行政檢查 |
施工場所防揚塵措施規范性;物料堆場防揚塵措施規范性;其他場所防揚塵措施規范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20 |
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企業現場抽測和抽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
|
21 |
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現場檢查;車輛非法改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
22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臺賬;危險廢物貯存管理;經營許可證制度執行;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規定;標識設置規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3 |
對固體廢物產廢單位的行政檢查 |
產廢單位自行利用處置;工業固廢(含危險廢物)環保手續執行;工業固廢(含危險廢物)貯存管理;標識設置規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4 |
對涉ODS企業的行政檢查 |
從事含ODS的制冷或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從事含ODS的制冷或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基本情況,從事含ODS的制冷或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合規性);銷售ODS企業(銷售ODS基本情況,銷售ODS企業合規性);從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從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基本情況,從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合規性);涉使用ODS企業(使用ODS基本情況,涉使用ODS企業合規性);ODS通用(ODS通用合規性);生產ODS企業(檢查內容:生產ODS基本情況,生產ODS企業合規性)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25 |
對重污染應急的行政檢查 |
施工停限產管理(項目基本信息,施工停限產管理);重污染預警級別;企業停限產管理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26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產廢單位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臺賬;危險廢物貯存管理;經營許可證制度執行;危險廢物環保手續執行;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規定;標識設置規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7 |
對排污許可制度執行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無證排污行為,未按許可證規定排污,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許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不正當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辦理排污許可證或者備案登記,排污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28 |
對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廢液處置情況;廢水采樣口情況;廢水自動監控點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放口基本情況,自動監控設備基本情況);判定數據真實性;運維人員資質及運維記錄情況;數據測試情況;質量控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制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29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監測;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輻射安全管理(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管理,輻射安全自查,場所設施);廢舊金屬熔煉放射性;放射源(退役,放射源轉移備案);輻射安全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 |
|
30 |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的行政檢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未批先建行為檢查情況,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檢查情況,建設項目建設期間檢查情況);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基本信息,環評批復信息,新增污染物削減替代轉出情況,建設階段);建設項目自主驗收(自主驗收監管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31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檢查);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環境應急管理制度執行(風險評估符合要求,應急預案符合要求,隱患排查符合要求,應急培訓符合要求,物資儲備符合要求,信息公開和演練符合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
|
32 |
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涉VOCs檢查(涉VOCs企業現場檢查);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情況);涉揚塵、粉塵檢查(涉揚塵、粉塵等企業現場檢查);大氣污染治理設施設備(治理設施建設基本情況,治理設施建設規范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33 |
對于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重點單位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無證排污行為,未按許可證規定排污,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許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不正當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未批先建行為檢查情況,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檢查情況,建設項目建設期間檢查情況);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備案登記,排污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污染源自動監控(站房建設情況,在線設備基本情況,采樣口情況,質量控制,運維記錄情況,判定數據真實性,數據測試情況);環境監測(環境監測情況或采樣送檢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34 |
對于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一般單位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無證排污行為,未按許可證規定排污,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許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不正當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未批先建行為檢查情況,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檢查情況,建設項目建設期間檢查情況);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備案登記,排污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35 |
對建立排放工業噪聲污染工業企業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檢查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否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
|
36 |
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設備,淘汰工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
37 |
對油煙凈化設施、專用煙道的行政檢查 |
餐飲油煙(油煙凈化設施建設情況,油煙凈化設施運行合規性);檢查是否有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專用煙道(專用煙道建設合規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
|
38 |
對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廢水環境監測;水污染防治管理情況;水污染治理設施設備(治理設施建設基本情況,治理設施建設規范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制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39 |
對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政檢查 |
涉VOCs檢查(涉VOCs原輔材料使用,涉VOCs生產裝備運行合規性,涉VOCs治理設施運行合規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40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實行雨污分流;檢查是否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檢查是否建設相應的污水貯存設施;檢查是否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收集;檢查是否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貯存;檢查是否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處理;檢查是否及時對污水進行收集;檢查是否及時對污水進行貯存;檢查是否及時對污水進行處理;畜禽養殖場所(畜禽養殖水污染防治)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 |
|
41 |
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檢查 |
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
|
42 |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八條 |
|
43 |
對收容留檢場所的環保檢查 |
檢查收容留檢場所是否符合環保條件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44 |
對處理染疫犬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檢查 |
檢查處理染疫犬只時是否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 |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
45 |
對寵物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檢查 |
檢查寵物醫院是否存在未評先建、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法行為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四條、第五條、第123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
|
46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行政檢查 |
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性;車輛非法改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47 |
對寵物醫院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檢查 |
檢查寵物醫院是否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四十六條 |
|
48 |
對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廢氣采樣口情況;判定數據真實性;運維人員資質及運維記錄情況;標氣測試情況;廢氣自動監控點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放口基本情況,自動監控設備基本情況);質量控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49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防治工作或連續施工作業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檢查 |
檢查建設單位連續施工作業是否公告附近居民;檢查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是否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是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夜間建筑施工(項目基本信息,夜間建筑施工合規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
|
50 |
對營業性文化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的行政檢查 |
商業經營活動中,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以及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 |
《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條 |
|
51 |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行政檢查 |
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是否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夜間建筑施工(項目基本信息,夜間建筑施工合規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
|
52 |
對工業企業監測工業噪聲的行政檢查 |
檢查工業企業、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檢查工業企業是否保存工業噪聲原始監測記錄;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檢查工業企業是否向社會公開工業噪聲監測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
53 |
對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污染的行政檢查 |
檢查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是否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有排污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
54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 |
|
55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檢查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
56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
57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檢查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檢查;畜禽養殖場所(畜禽養殖水污染防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58 |
對“三磷”企業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三磷”企業總磷排放控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
|
59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有焚燒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檢查是否有焚燒塑料的行為;檢查是否有焚燒瀝青的行為,檢查是否有焚燒電子廢物的行為;檢查是否有焚燒油氈的行為,檢查是否有焚燒橡膠的行為;檢查是否有焚燒皮革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 |
|
6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旅游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游泳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垂釣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6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網箱養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62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設施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設置水上經營性娛樂設施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采砂活動的行為;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檢查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放養畜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
|
63 |
對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的行為;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的行為;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的行為;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的行為;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礦的行為;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礦渣的行為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
|
64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檢查 |
檢查露天堆場是否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檢查倉庫是否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檢查消納場是否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檢查填埋場是否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