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2-00952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5 | [ 發布日期 ] | 2022-12-15 |
發布日期: 2022-12-15 10:56:00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和信息的準確可靠,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為環境管理提供數據信息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
第三條??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是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貫穿于監測工作的全過程。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重慶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負責組織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及環境監測質量督查等工作。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所需人員、經費、設備和實驗室等條件,并建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審核和檢查制度。六個區域性中心城市環境保護局協助市環保局開
? 展本片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承擔全市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和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的事務性工作;指導區縣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質量保證工作;負責全市范圍內環境監測人員技術培訓、區縣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監督檢查、質控考核、比對、方法驗證等工作的實施。
六個區域性中心城市環境監測站協助市環境監測中心開展本片區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業務指導和檢查。
區縣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其他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 第六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質量負責。應主動接受上級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的業務指導。?
?? 第七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設置質量保證部門或配備質量保證人員,明確其職責,并配備必要的專用實驗條件。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六個區域性中心城市環境監測機構應配備專門的質量保證部門,其它區縣環境監測機構至少應配備質量保證人員。
?? 質量保證部門(或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 (一)負責監督管理本機構或轄區內環境監測機構各類監測活動的質量保證工作以及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切實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
??? (二)組織本機構或轄區內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質控考核、比對、方法驗證、質量監督、量值溯源及量值傳遞等質量保證工作。
? (三)負責本機構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的申報與日常管理。
??? (四)建立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規定、質量保證工作的動態信息庫。
????(五)組織和實施本機構或轄區內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技術培訓和交流。
????(六)組織開展本機構或轄區內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本機構或轄區內環境監測機構質量保證的信息匯總和工作總結。
????(八)參與本機構或轄區內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污染事件、環境污染仲裁、用戶投訴、環境糾紛案件、司法機構委托監測等涉及爭議的監測活動。
第三章??質量管理內容
第八條??環境監測機構實行能力認定制度。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通過能力認定,并在允許范圍內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合法有效。市環境監測中心參加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組織的能力認定,區縣環境監測站和行業(或企業)監測機構的能力認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按《重慶市環境監測能力認定準則》執行。
第九條??環境監測人員實行持證上崗考核制度。???
凡在重慶市從事環境監測及與環境監測活動相關的人員必須取得上崗合格證。市環境監測中心監測人員參加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組織的上崗考核,其他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參加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上崗考核,按《重慶市環境監測人員上崗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使質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日常質量保證工作應按照國家相關的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監測分析方法等有關內容執行,對影響監測質量的因素進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環境監測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評價、綜合報告、數據傳輸、儀器設備檢定、數據記錄與存檔等均應實施質量保證措施。
????(一)監測點位設置應按照《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IT?912002)、《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r338200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進行。
監測點位實行分級確定原則。其中,國控、市控監測點位應嚴格按國家和重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監測點位(斷面)設置方案執行;區縣控監測點位按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監測點位(斷面)設置方案執行。
(二)采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執行,保證監測信息能準確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況、波動范圍及變化規律。
????(三)在樣品采集、運輸、保存、交接、制備和分析測試等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樣品質量。
????(四)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優先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方法;需要采用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的標準時,應進行等效性或適用性檢驗,分析結果應在本環境監測機構存檔保存。
????(五)監測數據和信息的評價及綜合報告,應依照不同監測對象,采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和分析。
(六)數據傳輸應保證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復現性。
(七)環境監測儀器檢定,凡是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應由國家計量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有關要求程序進行檢定或按規定程序進行校準;非強檢儀器可參照《重慶市環境監測儀器設備自檢規程》進行自檢;在線監測儀器應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相關規范(HJ/T353-2007~HJ/7356-2007)和煙氣在線監測系統的相關規范(HJ/T75-2007和HJ/T76-2007)進行比對檢定。過期未檢定、自校、比對或檢定、自校和比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定所使用的標準物質應是有證標準物質或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的物質。
(八)全市環境監測系統采用統一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格式和檔案編號方式,按重慶市環境監測系統原始記錄、重慶市環境監測系統監測報告和重慶市環境監測系統原始記錄編號和檔案編號通用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實行質量管理報告制度。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年初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計劃,并根據計劃定期對監測質量進行檢查,年終形成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總結,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結合監測工作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監測質量保證年度計劃,年終應對本單位質量保證工作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對用戶關于環境監測數據提出異議的核查、環境監測質量投訴事件的仲裁和環境監測質量事故的處理等工作,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處理,并在其領導下進行調查取證。
第四章??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各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經費(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和設備購置費等)應給予保證,并確保專項使用。
第五章??罰責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導致監測數據、報告產生質量問題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所出具的監測數據按無效數據處理,對相關單位、責任人將視其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吊銷個人上崗合格證、吊銷機構能力認定合格證或給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規定的有關處分。
????(一)向外報出的監測數據是由未取得上崗合格證人員完成的;
????(二)編造或篡改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三)授意編造或篡改監測數據的;
(四)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致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秩序混亂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重慶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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