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3-00035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6 | [ 發布日期 ] | 2023-01-16 |
發布日期: 2023-01-16 09:51:16
舊年鐘聲入新年,爆竹陣陣歲經添!春節將近,大家歡度假期的同時可別忘了還有一項重要工作,此處@全區持證排污單位!
請拿起排污許可證副本(綠面金字蓋章件)查閱是否需要提交年度執行報告。如需提交執行報告,請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執行報告填報工作。
一、年報提交小貼士
1.提交對象
副本中載明需按期提交年報且2022年持證時間超過1個月的排污單位。
2.提交要求
2023年1月31日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2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工作。
3.填報內容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4.法律責任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二、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為有序做好延續工作,請各排污單位注意以下事項:
1.延續要求
請排污單位在許可證到期前,提前3個月向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提出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避免扎堆申請、延誤時間。
2.注意事項
(1)排污單位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1200—2021),更新并細化固廢模塊相關內容。
(2)請排污單位嚴格落實《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 848-202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 658-2016)重慶市地方標準第1號修改單、《錳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 996-2020)等地方標準要求。
請各持證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副本上載明的要求,嚴格落實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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