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5-19 11:40:23 大 中 小
區衛生健康委:
關于熊毅及張鵑委員提出的《關于推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醫療的提案》(第338號)協辦意見函已收悉,我單位高度重視,結合醫療保障職能職責,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策,現就相關協辦意見回復如下:
一、關于將嚴重精神障礙納入門診慢特病并提高住院報銷待遇的建議
按照重慶市統一的特殊疾病門診保障政策,目前我市已將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焦慮癥、強迫癥、抑郁癥等9類精神類疾病納入門診特殊疾病病種范圍,其中包含了6類重癥精神癥。關于您提出的“全面取消住院起付線、下調乙類藥品自付比例、提高住院報銷比例”等建議,屬于全市醫保待遇管理范疇,需遵循市級統一政策框架,各區(縣)暫無法對醫保待遇保障政策進行調整。
二、關于對醫保報銷后剩余合規費用按不低于80%比例實施醫療救助的建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第四條規定,醫療救助保障范圍限于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符合規定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統籌地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您提出的“剩余合規費用”需嚴格限定在政策范圍內,超出部分不納入醫療救助費用范圍,暫時無法實現對所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保報銷后剩余費用按不低于80%的救助。
三、關于專項設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基金、實現“零自付”的建議
根據現行醫療保障及救助制度,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不宜重復設立專項基金;對低保對象及特困人員中狂躁性精神病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患者,可按規定申請臨時救助、慈善幫扶等措施予以減輕就醫負擔,但“全額承擔合規醫療費用”并實現“零自付”缺乏國家政策依據,暫不具備實施條件。
針對您提出的《關于推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醫療的提案》的建議,我局將繼續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合理訴求,爭取在待遇保障方面進一步優化,推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水平穩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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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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