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30 19:00:00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使用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目的,是為了讓大眾以比較低廉的價格用上質量更高的藥品。在當藥品通用名一致,品規一致、質量層次一致,只是生產企業不同,價格相差卻比較大時,為減輕百姓用藥費用負擔,減少醫保基金支出,將價廉質優的藥品納入目錄,限制醫療機構采購行為。
二、政策依據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134號)、《重慶市江津區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動態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藥監委辦發〔2021〕1號)等文件。
三、目錄調整原則
實施方案圍繞支持集采工作、采購價格適宜、能穩定保障供應等列出了七條調整原則。
(一)集采藥品和議價采購藥品無條件納入原則。渝府辦發〔2020〕134號文件規定,醫療機構對集采藥品、議價采購藥品不得再次議價,直接按掛網價格采購。同時,國務院、國家醫保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和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均對集采藥品的采購和使用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在滿足臨床需要前提下,優先采購、使用集采藥品、議價采購藥品。為此,集采藥品必須無條件納入目錄,新納入集采范圍的藥品自動納入本區目錄。
(二)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優先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滿足臨床需要前提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須優先配備使用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為此,本區目錄內藥品應在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選擇。
(三)統一平臺采購原則。渝府辦發〔2020〕134號文件明確要求,全區公立醫療機構采購藥品應通過重慶藥交所統一平臺采購。本區目錄內藥品應在平臺上掛網交易的藥品中進行選擇。
(四)價格合理原則。《國家醫保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委后勤部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的實施意見》(醫保發〔2019〕56號)文件規定,“約定采購量以外剩余用量,各相關醫療機構仍可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根據醫保發〔2019〕56號文件精神,在采取限價掛網采購方式采購藥品時,也應價格適宜。在實踐中,同一質量層次同通用名藥品、不同生產企業的價格相差比較大。按市醫保局掛網實施細則要求,藥品質量分為兩類,原研藥、參比制劑、過評藥品為一類,其他藥品為一類。為此,本區目錄內的藥品價格也應適宜。對于價格的判斷標準,以掛網價格、企業申報價格為準,從低到高選擇5個藥品進入目錄。
(五)保障供應原則。在實踐中,存在不響應合同、供應不及時等情況,有的被藥品監管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能正常供應,影響醫療機構用藥。為此,需要保障本區目錄內藥品的可及性。
(六)誠實信用原則。根據《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渝醫保發〔2020〕84號)的精神,審慎納入信用等級被省級藥品耗材招采機構評定為“中等”失信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特定藥品,不得納入其信用等級被省級藥品耗材招采機構評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生產的涉案藥品,不得納入其信用等級被省級藥品耗材招采機構評定為“特別嚴重”的企業生產的全部藥品。
(七)品規適宜。根據醫療專家意見,每一種藥品有5個品規足以滿足臨床需求。為此,我局擬定為5個品規。
四、目錄藥品調整流程
(一)醫療機構報送。各公立醫療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臨床實際需求藥品通過藥事管理委員會討論后統一向醫保局上報。
(二)企業報送。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規定時間內,自主將價格低于江津區集中采購目錄內藥品的相同藥品、不能正常供應藥品的其他相同藥品和可替代藥品進行申報。(具體藥品品規以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為準。)
(三)清理原有目錄。江津區醫藥招標采購事務中心對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監管部門對其藥品質量通報、抽檢不合格、不良反應事件等要求召回或違規處罰的進行調出目錄,對國家和省級(際)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重慶市級議價采購藥品。新納入國家和省級(際)集中帶量采購、重慶市級議價采購范圍的藥品自動納入江津區集中采購目錄。
(四)專家評審。按《江津區醫療保障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抽取藥學專家并形成醫藥專家組。屆時為醫藥專家組選擇合適的場地,實行封閉評審,避免外界干擾,并邀請江津區醫保局、江津區衛健委、江津區市場監管局、醫療機構代表和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五)評審結果公示。動態調整后的江津區集中采購目錄,在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具體公示時間以公示為準)。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江津區醫保局按程序正式印發完整目錄并執行。
(六)簽訂合同。公示期滿后,對符合條件的藥品在藥交網交易平臺發起電子三方合同。相關企業在合同發起之時起,15天內響應,若不響應則視為自動棄權,電子三方合同不成立。江津區醫保局有權根據藥交所平臺掛網價格由低到高順序遞補其他廠家藥品,另行發起合同。電子三方合同分三個月為一執行周期,有效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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