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23 10:31:33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在全面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大時代背景下,我區醫療保障局為建設適應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營商環境,為進一步完善全區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管理,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切實保障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求。在向區政府請示同意后,決定取消品配送企業集中遴選、藥品統一配送管理方式,對配送企業實行備案登記管理。
二、政策依據
主要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13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見》(渝府辦發〔2017〕142號)、《中共重慶市江津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江津區深入推廣福建省三明市經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醫改〔2022〕1號)等文件制定本管理通知。
三、工作要求
配送管理的通知共具體提出8個工作要求。
(1)具體藥品的配送企業由藥品生產企業自主選定。公立醫療機構要暢通進院渠道,不得設置不利于落實藥品生產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的配送權的限制性條款。
(2)公立醫療機構采購藥品時應選擇藥品生產企業指定的且選擇信譽好、服務能力強的配送企業配送具體藥品。
(3)公立醫療機構對自己的選擇行為和結果負責。
(4)成立醫共體的,醫共體內實行統一配送,其配送范圍應覆蓋所有成員單位。代為村衛生室采購的藥品原則上由配送公司配送到鎮(中心)衛生院或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再由村衛生室自行到鎮(中心)衛生院或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收取。
(5)公立醫療機構要審慎選擇其失信等級被評為“一般”、“中等”的配送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得采購其失信等級被評為“嚴重”的配送企業的特定藥品,不得選擇其失信等級被評為“特別嚴重”的配送企業提供的所有服務。
(6)對不能及時配送影響臨床用藥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及時匯總上報區醫保局。
(7)對配送服務能力和水平較差的企業,各醫療機構要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在采購藥品時慎重選擇該配送企業的服務。
(8)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醫藥企業進行線下交易、結算。
四、結果運用
(1)區醫保局將加強與區衛生健康委、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江津區稅務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
(2)針對達到《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規定的懲戒標準的,醫保局將上報市醫藥價格和醫保基金監測中心進行信用約束。
(3)對違反合同約定,配送不及時影響臨床用藥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企業,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及時匯總上報區醫保局,由區醫保局對相關配送企業進行提醒、約談,限期進行整改直至書面函告相應生產企業,建議相應生產企業調整配送企業;拒不整改的,本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醫共體)2年內不得采購其藥品。
(4)配送企業存在線下交易、結算情況的,我局將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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