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1-31 10:35: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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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首違不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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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期限內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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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期限內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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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期限內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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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或者主要負責人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期限內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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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區登記制度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批發企業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期限內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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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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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合格證。”2.《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在應急部門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的。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钡囊幎?,給予限期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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