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2-27 09:27:24 大 中 小
(渝國土房管文〔2007〕30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文件精神,加強廉租住房保障的規范管理,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申辦過程的公平、公開、公正,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
(一)申請對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對象。
1、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2、家庭住房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準;
3、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5、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申報地點和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審核
(一)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二)復審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房情況、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復審,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三、公示
(一)初審公示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初審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二)復審公示
對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四、輪候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輪候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五、建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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