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2-22 15:55:32 大 中 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保障城鎮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租金減免、有序騰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一戶家庭只能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庭,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照顧。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的保障方式。實物配租是由政府及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標準收取租金,以有償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形式進行;租賃補貼是由政府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條 ?區住建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房源籌集、分配等工作;四川納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入住簽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清退等工作;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區公安分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區政府統一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二)區內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三) 社會經濟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閑置并可以轉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限價商品房(安置房)。
(五) 閑置的直管公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七條 ?保障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是納溪區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難家庭。
第八條申請條件
(一)具有本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滿1 年以上。
(二) 具有民政部門發放的低收入證或低保證。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積17 平方米以下, 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應當扣除私有住房面積后再享受貨幣補貼。
(四)申請人原則上為申請家庭的戶主(以戶為單位),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五)其他情況要件。鎮(街道)提供申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到市、區不動產交易中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車管所、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社保局等部門查檔, 相關部門反饋查檔情況。
第九條 ?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按市政府確定的1人25平方米、 2—3 人50 平方米、 4 人以上70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按安富街道、永寧街道、東升街道城區每平方米補貼5元,各鎮每平方米補貼4元執行。
第十條 ?租賃補貼額度按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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