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2-22 16:01:50 大 中 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收入(含城鎮低保,下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下同)的住房困難問題,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公租房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川建保發〔2021〕261號)、 《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川渝兩地公租房保障對象退出程序指導手冊的通知》(川建住保發〔2022〕8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議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記錄管理的指導意見》(川建行規〔2022〕3號)、《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4個部門關于印發瀘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瀘住建發〔2022〕194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指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過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形式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三條全縣范圍內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適用于本實施方案。
第四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實施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的分配及管理工作??h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租房保障年度計劃、開展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社、敘永鎮等部門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五條公租房的保障對象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
(一)城鎮低收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取得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含低保證明)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證,且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積15m2以下的家庭。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取得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敘永鎮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的60%,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積15m2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畢業年限未滿60個月(從 畢業當月起計算),在轄區內穩定就業、無私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
(四)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城市規劃區內農業戶口或非城市規劃區戶口,在城市規劃區內穩定就業且居住滿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敘永鎮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一)1年內通過出售、贈與、離婚析產等方式轉讓過房產的(截至申請之日);
(二)1年內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且補償到位的(截至申請之日);
(三)兩代以內直系親屬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積達到15m2以上的;
(四)租住國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
(六)擁有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的;
(七)五年內被認定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第七條公租房保障采取以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 合的方式,實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租賃補貼是指向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章申請
第八條公租房保障申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應確定1名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應該存在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監護人提出申請,被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用人單位可以集中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提出申請,并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租賃補貼通過瀘州市惠民惠農公共服務網進行線上申請。
第十條申請人或在保對象應按制定的分配方案提供相應申請或年審資料,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 口簿原件(如申請人為個人,則只需身份證原件),婚姻狀況承諾書(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應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相關信息查詢授權書等。其中,租賃補貼申請對象還應提交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申請人應主動、誠信申報家庭情況,配合住房保障部門核查,對承諾事項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失信責任。對曾做出虛假承諾的申請人,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審核
第十一條公租房申請材料實行社區初審、敘永鎮人民政府復審、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終審的三級審核、三級公示制度??倢徍似谠瓌t上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總公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主動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退 役軍人、國有公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醫保、稅務、殘聯、 敘永鎮等相關部門,對公租房申請對象或在保對象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主要審核內容如下: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參與制定不同地段、不同類型公租房租金、物管費標準。
公安部門負責核實戶籍在敘的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戶籍屬性,提交的家庭成員戶籍死亡注銷情況;審核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是否擁有車輛,并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是否屬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婚姻登記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公租房建設、維修以及日常工作開展等資金保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 家庭成員中退休人員退休金金額、在職人員社保繳納時長和繳費基數。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查詢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相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是否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是否屬優撫對象、傷殘軍人等情況。
國有公房管理單位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是否租住國有公房情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個體工商登記、投資經商,以及就業單位工商登記等情況。
醫保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享受I類或Ⅱ類門診特殊疾病待遇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查詢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納稅等信息。
殘聯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殘疾類別及相關情況。
敘永鎮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是否屬于中低收入家庭。
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公租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等條件情況實行定期和動態相結合的復審制度,原則上每年應復審一次,并結合復審情況及時調整保障方式、保障標準等。
第五章分配
第十三條對審核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應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情形及違約責任等。租賃補貼協議簽訂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保障對象承租房屋租賃期限,補貼租金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金額。
第十四條對審核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排序。對未抽中房源的家庭,可采取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選房:
(一)優撫對象、退役軍人、傷殘軍人家庭以及現役軍人家屬。
(二)年滿65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獲得見義勇為證書的家庭;
(四)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家庭;
(五)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級以上殘疾喪失勞動力的家庭;
(六)國家、省、市文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五條完成選房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家庭,視作放棄,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十六條公租房租賃合同參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簽訂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房屋租金,同時可憑租賃合同及租金票據等相關材料,從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十八條在保家庭存在以下情況,可申請調整承租房屋或提高租賃補貼。
(一)在有符合條件的空置房源情況下,對有年滿70周歲、或身患二級以上殘疾、或患其他重大疾病成員的保障家庭,可申請調換至樓層較低或是出行較方便的公租房(已是電梯房源部分除外),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給予調整。
(二)因家庭人口變化,可申請調整至相應人口數對應面積的公租房或提高租賃補貼。
第六章租金收取標準和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分類別收取,原廉租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其他公共租賃住房每月每平方米7元,同時實行減免政策,租住在原廉租房的敘永鎮低保戶繳納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0.85元,租住在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的敘永鎮低保戶繳納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第二十條租賃補貼應保障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為1人15平方米、2人30平方米、3人45平方米,4人及以 上60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為敘永鎮轄區內十三個社區低保、分散供養特困住房困難家庭按6.4元/m2·月補貼,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4.8元/m2·月補貼;其余各建制鎮低保、分散供養特困住房困難家庭按3.2元/m2·月補貼。
租賃補貼額度=(保障面積標準-現住房面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規定統籌各項資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籌集、發放租賃補貼。政府投資公租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建設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圍繞消防安全、燃氣安全、室外迎水面防水、屋頂漏水、外墻瓷磚或欄桿墜落等方面,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保住房質量和居住安全。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維護、管理以及彌補租賃補貼支出等。
第二十三條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公租房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五條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六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房源信息和保障對象相關信息納入“兩清單”管理,同時錄入“蜀安居”平臺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并及時更新。
第八章退出
第二十七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公租房保障對象應實行定期年審和不定期審核,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對象可繼 續居住或領取租賃補貼,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對象,應按規定騰退房屋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對不配合年審工作的保障對象,視為不符合保障條件。
第二十八條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
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保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對超過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對象條件的,可按規定變更保障對象類別,繼續申請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期間,畢業年限超過5年但仍無房的,可繼續保障直至累計期限達到36個月。
第二十九條公租房租賃期滿需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租房:
(一)合同到期未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租賃期內,因承租人數減少不再符合配租戶型標準,應當換租至相應戶型,拒不換租的;
(五)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搬遷期滿仍不騰退的,如承租人他處確無住房,可繼續居住并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如承租人他處有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應按不高于市場租金2倍的價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處房屋為期房的,可繼續居住并按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裝修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年),裝修期滿后騰退房屋。第三十一條公租房的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退回公租房: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等不當手段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空置公租房的;
(六)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不按約定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引起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維修和損失賠償責任的;
(八)合同約定的其他違規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如經書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決定書,并明確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承租人收到行政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屬地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第九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對限期內未按規定及時騰退和有第三十
一條中任一行為的保障家庭,應按程序認定為公租房保障失信家庭,五年內不得再次享受公租房保障;對申請屬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退出的保障家庭,按程序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家庭,在“信用瀘州”網站上公示,并予以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保障家庭違規信息在縣政府信息公眾網上予以公示,同時報市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 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若有違反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本方案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本方案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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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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