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江津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運營維護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住建發〔2026〕2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全區供排水體制機制改革工作精神,現將《江津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6年2月4日
江津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
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保障我區城鎮排水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內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營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城鎮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涵洞、出水口、進水口、窨井、窨井蓋、泵站、調節池、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市政)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公共收集設施:污水管道、污水井、污水井蓋、雨水管道、雨水井、雨水井蓋、調節池、泵站等;
其他設施:標識牌、圍欄、護欄、防墜網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是指由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管理的城鎮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社會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城鎮排水設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作為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運營維護情況的監督,制定完善的運營維護制度,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公共(市政)排水設施設備的巡查、維修維護及管理等工作按“廠網一體”的原則,由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管網運維單位組織專業人員組成巡查管護隊伍負責,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依法對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負責污水處理廠的日常運行管理,排水管網運維單位負責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組織專業人員開展本區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日常巡查、維修養護、應急搶修、清淤疏通等工作。
商業體、住宅小區等自建排水管網及其連接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的管網,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排水設施竣工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無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排水設施,由該設施所在地的鎮街、社區組織實施日常維護管理。
第六條 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城鎮建成區范圍內公共(市政)排水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努力實現設施完好、管理有序、運行正常的目標。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教育、衛生健康、經濟信息等行業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違法排污行為,堅決守住環保底線。
第七條 鎮街、工業園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排水設施運維單位協助做好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檢查、維護搶修等工作,工業園區、社區、物業企業要督促轄區內住宅小區、工業企業自覺管理排水收集設施,及時進行維修養護,督促新建房屋設施接入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系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行業指導工作。
第八條 鎮街、工業園區、社區應當積極對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物業等企事業單位,督促自建排水設施產權單位建立轄區內住宅小區、工業園區及企事業單位自建排水設施清淤年度方案,有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企業負責小區自建排水設施的清淤、維護及管理工作。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地的鎮街、社區組織實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九條 對于公共(市政)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污水水量和排水方式是否符合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接駁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鎮街參加,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排水設施按相關程序移交運營主體負責運行。
第十二條 對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的巡查管護,由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負責,組織專業人員組成專職管護隊伍,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建立維修養護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對城鎮公共(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修和養護,保證城鎮公共(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并登記臺賬。
(二)對城鎮公共(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檢測沼氣等有害氣體濃度,清淤疏通,消除安全隱患,并在每年春融后和入冬前進行全面維護檢修,汛期應當加強巡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三)編制本單位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明確事故分級、組織體系及職責、應急響應分級及措施、事故后處理、應急保障等內容,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備案。
(四)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單位必須配套相應的應急能力,組建專業的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響應能力。
(五)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城鎮污水主干管權屬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對應急處置過程進行監督,并同步報告市排水主管部門。
(六)定期組織人員對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進行清淤,確保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包括城鎮排水設施的日常檢查、清理、疏通、養護和維修等。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制訂運營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建立運營維護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物資使用等內容,定期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設備的日常巡查和維修養護:
運維單位日常巡查、維修養護根據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分布情況及覆蓋面積進行,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主干管網每周不少于1次),確保全面排查管網覆蓋區域,發現污水管道堵塞致污水外溢、雨(污)水井井蓋破損、(雨)污水管道上方覆土或路面塌陷等影響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問題要立即處置并上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出現突發情況時,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需立即組織人員搶修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相關負責人員立即趕到現場督促,直至妥善處理好突發情況。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原則上每季度按實際需要對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全面清掏一次,具體頻次結合巡排查情況適當增減;清掏時,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從巡查管護隊伍當中組織人員進行清掏,根據前期排查情況進行全區城鎮公共(市政)排水管道巡查巡檢,依巡查巡檢情況調配人員、設備對城鎮公共(市政)排水管網進行清掏。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應當設置并公開公示公共(市政)排水設施事故報告電話。應在適當位置懸掛公示牌,運維主管部門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維單位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的,應將停運原因、采取的相應處理措施等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障正常運行的,運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書面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核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水質。水質核定采用在線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的方式進行。
(一)在線監測數據以日均值核定,如果其日均值超標,則核定當日處理水質不符合財政撥款的要求(免責情況除外)。
(二)出水水質監督性監測由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承擔,當發現監督性監測有日均值指標超標的,應及時告知運維單位,認定當日污水處理水質不符合財政撥款的要求,并上報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備案(免責情況除外)。
(三)運維單位在接到告知之日起應立即整改,從次日起連續每日委托具有CMA資質的監測機構復測直至水質合格,并提交書面說明。若復測仍然超標,則認定為上次出水在線監測超標當日到復測日期間的處理水質不符合財政撥款要求,直至復測達標為止。復測費用由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承擔。
第四章 城鎮排水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城鎮區域內從事餐飲、醫療、建筑、教育、文化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城鎮公共(市政)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嚴禁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三條 需要新建、改建、遷移、接駁戶外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負責現場監督管理,對污水管材、管道接口質量、坡度、雨污水接駁位置進行檢查,對工程建設涉及與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接駁的住宅小區及企(事)業單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對住宅小區及企(事)業單位內部雨污水接駁情況核驗,發現不符合技術質量及雨污分流要求的,督促建設單位負責返工重建。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向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時,嚴格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序及要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開挖、破壞雨污水管道和設施以及實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禁止的行為,如違反規定造成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接設支管的,應當保持排水設施完好,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將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運營維護費用納入區級財政預算,逐步建立多元化運營維護資金投入機制。財政主管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公共(市政)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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