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985059W/2023-00070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農業、林業、水利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預案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慈云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9 | [ 發布日期 ] | 2023-06-29 |
發布日期: 2023-06-29 14:30:39
各村(社區)、鎮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江津區慈云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
?
????????????????重慶市江津區慈云鎮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重慶市江津區慈云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江津區水旱災害風險,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2)堅持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實行防汛抗旱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3)堅持依法防控、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協同應對的原則。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慈云鎮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人為破壞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損毀、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5 災害分級
根據水旱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造成的影響等,分為洪澇、干旱兩大類。其中,洪澇災害劃分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干旱災害劃分為特重旱、重旱、中旱、輕旱四級(詳見7.1)。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鎮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1.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成立鎮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鎮防指),在鎮委、鎮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和指揮全鎮防汛抗旱工作。組成如下:
指 揮 長:鎮政府黨委書記
常務副指揮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黨委委員、政法委員、副鎮長
成員:各村(社區)、鎮應急辦、平安建設辦、武裝部、規劃建設管理環保辦、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農業服務中心、經濟辦、文化服務中心、民政和社會事務辦、財政辦、黨政辦、市政辦、黨群辦、規資所、司法所、市場監管所、派出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統一指揮全鎮的洪旱災害防治、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全鎮防汛抗旱工作的領導、協調,參與擬訂全鎮防汛抗旱制度,組織制定防汛抗旱規劃、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組織防汛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 、政策的宣傳等。
2.1.2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鎮防辦設在鎮應急辦,由鎮應急辦主任、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鎮防辦職責:承辦鎮防指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鎮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負責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指導、監督全鎮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指導全鎮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全鎮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力量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水旱災害的調查和評估;完成鎮防指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鎮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對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山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督促指導水利水毀工程修復。負責組織水旱災害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負責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抓好水庫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指導全鎮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提供農業農村墑情信息,組織農技人員深入災區,幫助指導群眾開展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并做好農業生產受災和損失分析統計工作,指導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規建辦:負責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其他施工項目現場的防洪安全。
市政辦:負責做好市政基礎設施的防洪安全和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鎮內澇防治。
應急辦:負責鎮防辦日常工作;組織編制全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水旱災害應急救援;組織指導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積極爭取市級支持,申請、分配、管理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協調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和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負責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水旱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發布預警信息;負責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
武裝部:組織指揮民兵完成戰備執勤、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任務,配合派出所維護社會治安。
宣傳辦:負責組織媒體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讀和成效宣傳;組織做好水旱災害及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組織開展防汛抗旱知識宣傳教育。
經濟辦:負責全鎮經濟信息系統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負責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協調防汛抗旱信息的應急發布。
派出所:負責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受災地區正常的社會秩序,協助做好被洪水圍困群眾的撤離工作。
民政辦:負責支持引導災害社工等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等工作;負責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民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負責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殯儀工作。
財政辦:負責防汛抗旱資金的申報,編制全鎮防汛抗旱和救災經費預算并及時撥付,負責防汛抗旱資金管理和監督。
衛健辦:負責災區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調配應急隊伍搶救負傷人員;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性流行;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工作,確保災區群眾飲水安全;及時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2.2現場組織指揮機構
(1)綜合協調組
成員:由應急辦牽頭,農業服務中心、派出所、衛健辦、有關專家、事發地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趕赴現場,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報告事故應急處理情況;協調有關搶險救援工作;負責信息的收集、匯總及上報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搶險救援組
成員:由應急辦牽頭,武裝部、派出所、農業服務中心、衛健辦、事發地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確定搶險救災方案,組織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組織人員和財產轉移;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生產自救;控制事態發展,確保施救人員安全;負責傷亡人員的現場急救和處置;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負責將現場所取物證等材料如實、及時移交調查組。
(3)秩序維護組
成員:由派出所牽頭,事發地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封鎖、警戒、控制、保護災害現場及周邊區域,加強災區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開展交通管制,開辟專用通道供應急救援車輛和人員通行。
(4)后勤保障組
成員:由事發地村(社區)牽頭,經濟辦、民政辦、財政辦、應急辦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現場指揮部開設運行保障;指揮部、搶救及事故調查人員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務;提供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必要的設備和交通、通信工作,協調組織運輸急需的搶險救援器材與物資。
(5)醫療防疫組
成員:由衛健辦牽頭,鎮級醫療衛生機構和事發地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組織開展災區傷病員醫療救治、心理援;統計轉入院的傷員傷亡情況;建立疫情報告制度,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疫情暴發;及時向災區調運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
(6)輿情導控組
成員:由宣傳辦牽頭,派出所、應急辦、農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事故新聞的采集、編寫、發布;協調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汛情動態;組織相關單位在區級報刊、電視、移動客戶端等媒體發布汛情通告;報道防汛搶險行動。
(7)災情調查組
成員:由應急辦牽頭,農業服務中心、民政辦和事發地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專家組參加。
職責:負責災情調查工作,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并提交災害調查報告。
(8)善后處置組
成員:由事發地村(社區)牽頭,民政辦、財政辦、應急辦和事發地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安置受災群眾,對受災群眾實施救助、安撫;負責救災物資使用管理;負責維護社會穩定修復市政、電力、道路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負責做好因災遇難人員殯儀、保險理賠有關工作。
3.1風險源識別
各部門、村社區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應加強水旱災害趨勢分析會商,建立和完善以預防為主的安全巡查、隱患排查和日常監督檢查機制,開展風險評估,有效防控風險。
3.2 ?信息監測及報送
3.2.1洪澇、干旱災害信息
鎮相關部門應加強水旱災害信息收集和研判,及時向區防辦報送信息。對重大災情,應將實時災情立即組織核實,核實后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
3.3預防準備
(1)思想準備。加大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險、救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災前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災情進行評估。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完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3)工程準備。進行水源工程建設、水毀工程修復、病險水利工程設施除險加固。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區級和鎮街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汛抗旱應急演練。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合理配置、儲備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資,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共網絡,建設防汛專用網絡系統,并應急平臺、預警信息發布平臺資源共享,互聯互通。
(7)防汛安全檢查。實行分級檢查制度,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3.4預警分級
預警劃分為洪澇災害預警、干旱災害預警兩類。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四個等級(詳見7.2)。
3.5預警發布與解除
根據《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Ⅱ級以上水旱災害預警信息,由市級發布,區防指接到預警信息后,按照規定執行。Ⅲ、Ⅳ級預警信息由區級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水旱災害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逐步解除已經采取的措施。
3.6預警預防行動
3.6.1洪澇災害
(1)鎮防指應加強洪水災害趨勢研判,做好搶險物資、應急救援隊伍等搶險救援各項準備,視情況提前調度物資、隊伍、做好人員轉移等工作。
(2)接到預警信息的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做好應急響應,做好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方面的準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緊急疏散轉移群眾,并對危險源、災害點迅速加以處置。
(3)農業服務中心做好河流洪水測報工作,及時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實測和預報水情。
(4)各部門要做好氣溫、降雨、江河來水、工程蓄水、水情、墑情等信息監測預報,及時向鎮防指報送相關信息。
(4)進入汛期,鎮防指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應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3.6.1旱情旱災
(1)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基礎的抗旱責任制,并落實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能職責。
(2)加強水資源的科學統一調度,做好水利工程的蓄水保水工作,加大應急抗旱水源工程的建設力度。
(3)加大非工程抗旱措施的應用,積極加大地膜覆蓋、抗旱劑等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4)做好抗旱提水、送水機具和泵站的建設、檢修,抗旱物資儲備,保證旱期能及時開展打井、提水、送水、應急避旱等救助活動。
(5)推進抗旱服務組織建設,從政策上鼓勵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做好應急抗旱隊伍和人員的組織準備工作。
(6)推進農業結構調整,使單一種植業向農、林、牧、副業全面發展,適時開展農業生產自救。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水旱災害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4.2先期處置
水旱災害發生后,我鎮是先期處置的主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鎮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行業領域的先期處置工作。
4.3Ⅳ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市、區級防洪風險點城鎮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超警戒洪水,或一般集鎮發生超保證洪水。
(2)出現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潰壩等災害。
(3)一般鎮堤防發生大面積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庫、在建涉水工程出現嚴重險情。
(4)區中心城區6小時降雨量超過80毫米,或1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5)出現輕旱災情。
(6)發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3.2Ⅳ級響應啟動程序
由區防辦啟動,程序如下: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區防辦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并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4.3.3Ⅳ級響應措施
(1)會商與組織:由鎮防指副指揮長及時召集農業、應急、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開展會商,密切監視水旱災情發展變化,及時將情況上報鎮防指指揮長,并將情況通報鎮防指其他部門,視情況安排救援隊伍增援。
(2)應急調度:鎮農業服務中心實時調度防洪工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傳遞汛情、旱情信息。鎮應急辦加強搶險救援工作指導及協調,根據需要及時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加強對災害現場救援進展的適時掌控,視情況請求區級應急救援裝備和隊伍支援。
(3)應急值班:鎮防指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優化調度,落實至少2人24小時在崗值班和領導在崗帶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值班備勤,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在崗,隨時準備開展救援。
(4)鎮防指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災情處置準備工作。
(5)鎮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防汛工作,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負責開展具體搶險救援工作。疏散并妥善安置周邊受威脅群眾,組織力量開展先期救援,搜救被困人員,救治受傷群眾,控制事態發展,避免災害擴大升級。封閉災害現場,設立警戒區域,加強現場及周邊管控,嚴控現場出入人員和車輛,開辟應急救援通道,維護現場秩序。摸排掌握災害情況,收集受災區域周邊人口、地理、企業、物資、危險源等信息,輔助領導指揮決策。妥善應對先期到場的新聞媒體,審慎發表災情相關言論,堅決避免因言論不當造成負面輿情。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長江干流江津城區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超警戒洪水或中小河流城鎮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出現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
(3)城鎮堤防大面積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庫出現潰壩,或重點小型水庫、在建涉水工程出現嚴重險情。
(4)中心城區3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150毫米,或3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6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造成較大洪澇災害。
(5)出現中旱災情。
(6)可能發生其他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4.2Ⅲ級響應啟動程序
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報區防辦主任審核,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區應急總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4.4.3Ⅲ級響應措施
(1)會商與組織:由鎮防指指揮長主持研判,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加強搶險救援工作指導。鎮政府黨委書記擔任總指揮,并視情況委派現場指揮長,組織風險研判,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并協調鎮防指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鎮防指按照信息報送要求向區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2)應急調度:鎮政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防守;鎮防指派出專人赴一線組織防汛工作;應急辦牽頭搶險救援工作,組織協調調度鎮應急救援物資和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并視情向區防指報告增派救援力量。
(3)應急值班:鎮防指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優化調度,落實本單位至少一半以上人員24小時在崗值班和領導在崗帶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值班備勤,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在崗,隨時準備開展救援。
(4)鎮防指成立現場指揮部,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成立先期指揮機構,迅速有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在區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后,移交指揮權。
4.5Ⅱ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長江局部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出現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
(3)城區堤防大面積垮塌,或重點小型水庫出現潰壩或大中型水庫、重點在建涉水工程出現嚴重險情。
(4)中心城區3小時降雨量超過12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250毫米,或5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10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災害。
(5)出現重旱災情。
(6)可能發生其他嚴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5.2Ⅱ級響應啟動程序
Ⅱ級響應由市級啟動,區級要采取先期處置,需啟動區級響應。區級先期響應程序:區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向市級報告,由市級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4.5.3Ⅱ級響應措施
(1)會商與組織:鎮防指主持會商,鎮防指全體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參加,作出相應的工作部署,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由鎮黨委書記擔任總指揮迅速趕赴現場,成立先期指揮機構,迅速有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鎮政府立即向區政府報告,應急辦向區應急局報告,待上級應急指揮部成立后移交指揮權,服從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2)應急值班:鎮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優化調度,落實本單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24小時在崗值班和領導在崗帶班;應急救援隊伍全員在崗,隨時準備開展救援。
(3)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參照Ⅲ級響應行動分組職責基礎上,宣傳辦加強災情宣傳力度,全方位、多渠道報道,提醒市民做好防災工作;派出所加大警力投入,做好災區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衛健辦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防治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黨政辦做好物資保障相關工作;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道路交通及基礎設施相關部門負責做好對應保障工作。
4.6Ⅰ級應急響應
4.6.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長江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流域性超保證洪水。
(2)出現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災害。
(3)中型水庫潰壩,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4)中心城區3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300毫米,或5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250毫米以上,或10個以上鎮街24小時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別重大山洪災害。
(5)出現特重旱災情。
(6)可能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相應響應的事件。
4.6.2Ⅰ級響應啟動程序和響應措施
Ⅰ級響應行動與Ⅱ級響應行動相同,牽涉的范圍更廣,應急力量更多。
4.7緊急處置措施
4.7.1在緊急防汛期,鎮防指及成員單位可以依照職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受洪水威脅的群眾,立即組織群眾轉移,妥善安排被轉移群眾的基本生活,在轉移指令解除前轉移群眾不得擅自返回。
(2)因搶險需要,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3)統一調度、指揮水庫、閘壩、河堤排水工程設施的使用。
(4)統一管理利用水工程設施和與防汛抗旱有關的水體從事旅游、航運、體育、餐飲、娛樂等的活動。
(5)可以采取停止戶外集體活動、學校停課、工廠停工、市場停市等措施。
(6)加強對市場價格的監控,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4.7.2在抗旱期,鎮防指應當按照“先生活、后生產,先節水、后調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庫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則,優先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并采取下列抗旱措施:
(1)啟用應急水源,統一對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進行調配。
(2)核減用水計劃和供水指標,實行定時、定點、限量供應。
(3)臨時設置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4)應急性跨流域調水。
(5)對人畜飲水嚴重困難地區實行人工送水。
(6)必要時封堵有關排水、排污口門,保護水源水質。
(7)其他應急措施。
4.7.3為減少或避免干旱期間給農作物或農田帶來的影響,鎮防指及成員單位可采取以下技術措施:
(1)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
(2)組織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和節水改造。
(3)農業服務中心應當做好相關設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4)因地制宜修建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5)使用抗旱節水機械和裝備,推廣農田節水技術,發展旱作節水農業。
(6)農業服務中心應當指導干旱區域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培育和推廣應用耐旱品種。
4.8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8.1安全防護
(1)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現場指揮部視情況做出決定,其進入和撤出現場應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則。
(3)出現洪澇災害后,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當地政府應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及時并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8.2醫療救護
加強當地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分隊,緊急救護受傷人員。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調動當地醫療機構成立現場緊急救護所。
4.9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后,防汛抗旱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次生、衍生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和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投入防汛搶險。
4.10新聞發布
本鎮行政區域內汛情旱情信息實行統一管理,由鎮防指審核、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災情信息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災情信息。
5后期處置
5.1恢復重建
(1)水旱災害發生后,對轉移安置的受災人員,由事發地鎮街應組織落實轉移安置人員臨時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資供給,保證災區社會穩定。應急部門要及時統計受災情況,根據需要救助受災嚴重的困難群眾,開展撫慰。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災區外環境消殺防疫工作,防止洪澇災害過后傳染病疫情暴發。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盡快組織修復遭到毀壞的城鄉供水工程和交通、電力、通信、水文等基礎設施。
(2)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鎮街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幫助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社會救助
做好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水旱災害發生后,轄區內慈善組織可依法有序組織開展慈善捐贈活動;鎮政府可直接接受社會捐贈,并加強對非定向捐贈款物的統籌使用,確保捐贈資金和物資及時安排發放給受水旱災害影響的群眾;鎮民政辦負責慈善捐贈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5.3 ?征用補償
防汛抗旱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并依法給予補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當地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5.4 ?保險理賠
災害發生后,當地政府應及時協調有關保險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參保理賠工作。
5.5 ?調查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鎮防指組織成立工作組,開展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并及時將調查評估報告報送區政府和市防指。
6保障措施
6.1制度保障
根據有關法規,建立和完善水旱災害會商、搶險技術方案會商、重大決策會商和咨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檢查、值班、災害報告、災害事故調查評估及追責問責等工作制度。
6.2 ?通信保障
提供通信保障。增加:政府充分利用公共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
6.3 ?應急隊伍與物資保障
6.3.1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分為群眾救援隊伍、非專業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逐步完善本鎮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培訓、演練等制度,全面提升防汛抗旱救援水平,為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置水旱災害提供保障。
6.3.2應急物資保障
應急辦按照“配備合理、儲備充足、管理有序、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鎮防汛抗旱搶險裝備庫;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澇災害影響的其他單位要按照“自救為主、準備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抗旱物資裝備庫,逐步形成全鎮防汛抗旱物資裝備綜合保障體系。探索建立健全鎮級防汛抗旱物資裝備補充、更新、輪換、調運等管理制度,完善鎮級防汛抗旱物資裝備緊急生產、采購、調劑與調運機制。
按照專業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整合全鎮防汛抗旱物資裝備儲備資源,實現區域間、部門間協作聯動的綜合保障。
應急辦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6.4?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辦按照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保障要求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6.5?治安保障
事發地村(社區)負責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派出所負責治安保障,全力維護事發地的社會穩定。
6.6?經費保障
財政辦要及時撥付應急資金,保證搶險救災需要。
6.7?社會動員保障
由鎮防指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社會動員,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加防汛救災,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順利開展。
6.8??培訓與演練
6.8.1培訓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鎮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培訓。培訓工作應做到分類指導、考核嚴格,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6.8.2演練
演練由應急辦統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綜合性演練;救援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的各類險情,每年針對性地進行演習。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演練,一般1至2年舉行1次。
7 ?附則
7.1水旱災害分級標準
7.1.1洪澇災害分級
特別重大洪澇災害:造成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億元以上;
重大洪澇災害:造成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
較大洪澇災害:造成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億元以上;
一般洪澇災害:造成死亡或失蹤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7.1.2干旱分級。
特大干旱:糧食因旱損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5%以上);
嚴重干旱:糧食因旱損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30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糧食因旱損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10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5%以上);
輕度干旱:糧食因旱損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3%以上)。
7.2 ?預警分級
7.2.1特別重大(Ⅰ級、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特別重大(Ⅰ級、紅色)預警:
(1)預報江津城區將發生超保證洪水,或者10個以上城鎮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過去48小時大部地區持續出現24小時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過300毫米的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
(4)出現特大旱災情。
(5)可能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
3.5.2重大(Ⅱ級、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重大(Ⅱ級、橙色)預警:
(1)預報除長江外沿江河5個以上城鎮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過去48小時大部地區持續出現24小時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過250毫米的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大部地區將出現2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
(4)出現嚴重干旱災情。
(5)可能發生其他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
3.5.3較大(Ⅲ級、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較大(Ⅲ級、黃色)預警:
(1)預報本鎮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2)過去24小時大部地區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大部地區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
(4)出現中度干旱災情。
(5)可能發生其他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
3.5.4一般(Ⅳ級、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出一般(Ⅳ級、藍色)預警:
(1)預報一般沿河城鎮將發生超警戒洪水。
(2)過去24小時大部地區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大部地區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區域有可能出現超過100毫米的降雨。
(3)出現或將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險情。
(4)出現輕度干旱災情。
(5)可能發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會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1應急辦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相關程序頒布實施,并報區應急局備案。
7.3.2本預案通過各部門評審通過后頒布實施,并報區應急局備案。
7.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