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0093206094/2021-00006 | [ 發文字號 ] | 杜市府發〔2020〕70號 |
| [ 主題分類 ]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杜市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2 | [ 發布日期 ] | 2020-11-17 |
發布日期: 2020-11-17 15:15:00
各村(居)民委員會、鎮屬有關單位:
為了有效防止畜禽養殖污染,切實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助推全鎮畜牧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2020年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府辦發〔2020〕153號)文件精神,為了保障我鎮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取締關閉工作有效開展,特制訂《重慶市江津區杜市鎮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取締關閉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與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江津區杜市鎮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
關于2020年取締關閉禁養區畜禽養殖場
和養殖專業戶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有效防止畜禽養殖污染,切實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助推全區畜牧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2020年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府辦發〔2020〕15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現就取締關閉禁養區規模養殖場制訂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取締關閉原則
(一)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徹底解決禁養區養殖污染治理問題。
(二)堅持“自愿關閉與依法關閉”相結合的原則,疏堵結合,采取多種方式實現取締關閉目標。
(三)堅持“屬地管理、部門協同、綜合執法”的原則,形成合力,強力推進取締關閉工作。
二、目標任務
到2020年11月底,完成清理上報的在新劃定禁養區以內,常年存欄生豬當量規模為200頭及其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常年存欄生豬當量規模為20頭及其以上、200頭以下的畜禽養殖專業戶的取締關閉工作。其中,畜禽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兔等,1頭存欄生豬當量相當于0.5頭種豬、10頭仔豬、0.15頭奶牛、0.3頭肉牛、2.5只山羊、25只家禽、30只兔,其它畜種參照相近畜種按采食量或氮(磷)排泄量進行折算。
三、相關政策
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自愿主動清空存欄,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氣池、化糞池等配套設施,就地復耕、就地轉產或遷建到適養區,給予以下相應政策支持(“禁養區”劃定后在禁養區區域內違規修建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不享受任何支持政策):
(一)自愿主動清空存欄,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氣池、化糞池等配套設施的支持政策。按實際拆除圈舍及配套房面積,視不同建筑結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其補償標準見附件1),同時享受存欄畜禽清空補助、配套設施拆除補償以及拆工費補助(畜禽存欄清空補助、配套設施拆除補償以及拆工費補助標準見附件2)。
(二)關閉后就地復耕開展農業生產的支持政策。對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主動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業主提出書面復耕申請(城鎮規劃建設區除外),經鎮政府批準同意后,按規范種植標準從事糧油、蔬菜、果樹、林木等種植業,且自申請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經鎮政府驗收合格,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再按原養殖場面積(圈舍面積+配套房面積)一次性補助30元/平方米。
(三)關閉后遷建到適養區繼續從事畜禽養殖的支持政策。對按要求主動關閉原畜禽養殖場,拆除養殖圈舍及配套房、配套設施,業主提出遷建書面申請,經鎮政府批準同意,業主按畜禽養殖標準化要求,自申請批準之日起一年內規范設計與修建圈舍,且達到下述養殖規模,最后經鎮政府驗收合格,除享受自愿主動清空存欄,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沼氣池、化糞池等配套設施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政策:
1.遷建戶可優先選擇適宜養殖區,鎮政府提供的畜禽規模養殖用地規劃所列及用于2015-2020年發展畜禽規模養殖用地的地塊。
2.建設存欄300頭以上(含300頭)或出欄500頭以上(含500頭)的標準化規模豬場(羊場、兔場、牛場、鴨場等的養殖規模按生豬當量折算),按原關閉養殖場面積(圈舍面積+配套用房)給予350元/平方米補助(新建場面積未達原關閉養殖場面積的,按新建場面積給予補助;超過原關閉養殖場面積的按原養殖場面積補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補助)。
3.建設存欄3000只以上的標準化規模商品蛋(肉雞)雞場(鵪鶉場按8只鵪鶉折合1只雞算),按原關閉養殖場面積(圈舍面積+配套用房面積)給予400元/平方米補助(新建場面積未達原關閉養殖場面積的,按新建場面積給予補助;超過原關閉養殖場面積的按原養殖場面積補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補助)。
以上遷建補助,每場(戶)合計最多不超過30萬元。
(四)取締關閉后就近轉產的政策。對地處城鎮周邊的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鼓勵業主轉產進入工業、商貿、服務等行業。但業主必須提交書面申請,且需經鎮政府、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江津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審批同意。
(五)其它政策要求。經反復宣傳動員,仍不愿關閉,導致超出期限影響工作進度,最終采取強制措施關閉的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除不享受畜禽存欄清空補助、拆工費補助外,還需同時承擔清空畜禽存欄、強制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配套設施所需的一切費用。
(六)近期擬實施項目征地拆遷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搬遷可參照此取締關閉政策執行,但要與征地拆遷工作機構進行有效對接,避免發生重復補償補助。
四、工作步驟
江津區2020年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工作分前期準備、發動實施、集中整治和檢查驗收四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階段(7月20日-9月30日)。我鎮對所轄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初步摸排并統計上報圈舍及配套房面積、配套設施等基礎數據。
(二)發動實施階段(10月1日-10月30日)。以村(居)為實施單元,按照我區畜禽養殖新的“三區”劃定成果,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再次進行逐戶調查、核實確認,召開禁養區內村(居)社干部以及各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業主參加的有關禁養區取締關閉工作會,發放宣傳資料,講解有關取締關閉政策,鼓勵業主自行關閉、轉產或遷建。同時,組織人員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圈舍及配套房面積、配套設施等方面開展準確測量、統計上報等工作。
(三)集中整治階段(10月31日-11月15日)。區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各職能部門統一開展執法活動,依法對違法違規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增強對禁養區違規修建養殖場(戶)的震懾力。對主動自愿取締關閉,按要求就地復耕、轉產、遷建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按照上述支持政策執行;對規定時限內拒不取締關閉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按照《環保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強制取締關閉。
(四)檢查驗收階段(11月16日-11月30日)。鎮政府對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初步驗收,并對取締關閉工作進行全面自查總結。同時,由區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區生態環境局、區財政局、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組成的驗收組開展綜合檢查驗收,將取締關閉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區委區政府。
五、職責分工
(一)鎮農業服務中心:1.負責對養殖場取締及遷建工作提供技術指導,積極爭取政策支持養殖場遷建。在政府組織下,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取締的宣傳動員、搬遷規劃;2.編制全區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對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布局的指導和政策引導,指導開展適養區和限養區的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對限期整治后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依法報請區政府實施取締或關閉;3.積極協調開展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4、負責在畜禽養殖發展以及畜禽養殖場沼氣項目規劃、申報、監管等工作;5、配合區環保局查處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水污染行為。6、配合區林業局組織實施禁養區內馴養陸生野生動物養殖場的取締;搬遷場占用林地的審批等工作。
(二)鎮規劃建設辦:1.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場環保手續及排污進行執法檢查,嚴肅查處養殖場污染環境違法事件,對不進行整改、關閉的養殖場依法實施取證上報區環保局進行處罰;2.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協調開展適養區和限養區的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3、負責對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違法建筑進行依法查處。4、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畜禽養殖場的環境衛生執法檢查、處理。
(三)各村居責任:協助做好以下工作。1.協助對行政區域內的養殖場基本情況進行清查摸底和養殖場拆除補償評估,做好畜禽禁養區養殖場取締工作的宣傳動員; 2.按要求具體落實養殖場關閉取締、搬遷或轉產,完成養殖養殖基礎設施的拆除工作;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的日常監管,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違規的養殖場取證依法進行處罰;4.負責鞏固治理成果,加強巡查和防范工作,堅決防止已取締的養殖場(戶)在原址恢復養殖畜禽。
(四)鎮財政辦:負責協調資金籌措、保障取締關閉必須的辦公經費。
(五)杜市規資所:1、負責對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畜禽養殖場的違法建筑進行依法查處。2、對違反建筑法律、法規行為的養殖場建設,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杜市司法所:負責提供畜禽養殖場環境污染整治相關法律咨詢。
(七)杜市派出所:牽頭維護畜禽養殖場污染綜合治理期間正常社會秩序,依法打擊阻礙執法部門檢查、執法和煽動滋事的行為等。
(八)杜市市場監管所:配合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經營者進行執法檢查、處理。
(九)鎮黨政辦、應急辦:負責協助做好信訪穩定、安全工作。上報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并協調電力部門負責對重點整治對象,按有關程序實施停斷電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鎮成立專項工作小組,相關部門、村居負責人為取締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資料收集、圖片、表冊上報等工作);從相關部門抽派工作人員組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取締關閉工作小組(具體實施取締關閉的現場測量、政策宣傳、綜合執法、后勤保障、安全維穩等相關工作)。各自要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統籌推進取締關閉相關工作。
(二)強化資金保障。嚴格按照江津府辦〔2020〕153號文件精神,對禁養區應取締關閉的畜禽規模養殖場進行統計上報。同時為了保障該項工作順利開展,鎮財政要負責籌措資金,保障取締關閉必須的辦公經費。
(三)強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信息報送制度,要按時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工作進展情況。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對取締、關閉工作的檢查督辦和考核力度,將考核工作納入對相關部門和村居的全年目標管理綜合考核范疇。三是建立監管制度,各村(居)加強巡查,鼓勵群眾舉報畜禽養殖污染違法行為,以利于區環保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四是建立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機制。各村居要加強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按照村、社、戶三級聯動,強化對養殖廢棄物集中收儲與處理;農業服務中心要聯合加強對糞污綜合利用的培訓、指導與服務,鼓勵通過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引進企業興建有機肥廠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強化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達到有效控制畜禽養殖污染的目的。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江津區杜市鎮人民政府關于成立江津區杜市鎮取締關閉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杜市府發〔2016〕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補償標準
2.畜禽存欄清空和拆工費補助、配套設施拆除補償標準
3. 禁養區內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補償補助資金撥付流程及資料清單
附件1
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補償標準
|
結構類型 |
墻體 |
房蓋 |
補償單價 (元/m2) |
|
磚混結構 |
磚墻(條石)為主 |
混凝土或預制蓋 |
270 |
|
磚木結構 |
磚墻,木架結構 |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鋼棚 |
230 |
|
墻瓦結構 |
柱間竹編墻為主或單磚墻, 簡易支架結構 |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鋼棚 |
165 |
|
簡易 |
單磚或土墻,簡易支架結構 |
氈蓋(含棚蓋) |
100 |
附件2
畜禽存欄清空和拆工費補助、配套設施拆除
補償標準
|
存欄畜禽種類 |
存欄畜禽清空補助 |
拆工費補助 |
配套設施拆除補償 |
|
豬 |
60元/頭 |
20元/平方米 (達到標準:養殖場圈舍及配套用房墻體、支架結構、房蓋、圈舍隔斷以及配套設施全部拆除。) |
養殖場配套設施包括:化糞池(參照人使用的糞池)、沼氣池、動力電、畜禽養殖所用水井、專用道路等,其補償標準參照江津府發〔2013〕70號文件執行。 |
|
奶牛 |
800元/頭 | ||
|
肉牛 |
600元/頭 | ||
|
羊 |
20元/頭 | ||
|
兔 |
4元/只 | ||
|
鵝 |
4元/只 | ||
|
蛋雞 |
4元/只 | ||
|
肉雞 |
4元/只 | ||
|
肉鴨 |
4元/只 | ||
|
鵪鶉 |
0.5元/只 |
注:1.取締關閉實施后再引進的畜禽不得享受存欄清空補助。
2.15日齡以下的肉雞、鴨、鵪鶉不給補助。
3.野生類畜禽視同人工飼養。
4.鹿場視同山羊場對待。
附件3
禁養區內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
取締關閉補償補助資金撥付流程
1.鎮政府與重慶市江津區江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禁養區取締關閉項目工作協議。
2.鎮政府到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核實畜禽存欄、建(構)筑物設施設備數據。采集拆除前照片,并做好養殖場丈量示意圖測繪工作。
3.鎮政府根據取締關閉工作方案和補償補助標準計算補償補助資金,補償補助資金計算到元,不保留小數,鎮政府與業主簽訂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搬遷補償協議。
4.業主取締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鎮政府采集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拆除中、拆除后照片。
5.鎮政府對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初步驗收,并填寫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驗收表。
6.鎮政府向區取締關閉辦申請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復驗。
7.提交相關資料,由區取締關閉辦完善驗收手續并提出撥款申請交重慶市江津區江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8.重慶市江津區江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審核后通過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分行將補償資金撥到鎮政府國家開發銀行指定的監管賬號(重慶銀行)。
9.鎮政府在收到補償資金后,按照補償協議和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協議,自行向取締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業主支付。
取締關閉資料清單
1.《重慶市江津區**鎮禁養區取締關閉項目工作協議》(一式四份)需鎮政府蓋章和法人簽字。
2.《江津區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搬遷補償協議》,該協議含《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補償補助計算明細表》《江津區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驗收表》和《承諾書》。
說明:《江津區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驗收表》需驗收人員及相關領導簽字蓋公章;《江津區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取締關閉搬遷補償協議》需鎮政府及取締關閉業主雙方認可并簽字蓋章、按手印;《承諾書》需取締關閉業主簽字按手印。
3.取締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丈量示意圖,需大致畫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布局圖,并標明相關測量數據。
4.取締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業主身份證正反面和銀行卡復印件(復印到同一張A4紙上,需清晰能識別),并用文字標明銀行卡開戶銀行名稱(具體到支行名稱)、卡號、業主姓名、身份證號,業主簽字確認并按手印。
5.鎮政府取締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撥款信息匯總表,鎮政府需確認并蓋公章。
6.取締關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的照片。
7.取締關閉通知文件。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