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江津區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
特殊人群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辦發〔2026〕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江津區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特殊人群保險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
特殊人群保險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體制機制改革意見,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發揮保險在防災減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江津實際,就新一輪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及特殊人群保險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
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特殊人群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項目”)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商業保險運作的方式,建立商業保險補償機制。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優化財政投入,健全災害管理和民生救助體系,提高政府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二、基本原則
(一)保障民生,維護穩定。根據江津區自然災害風險特征,通過開展本保險項目,對災害造成的以人身傷亡為主的風險事故給予經濟補償,提升江津區居民人身的防災減災能力,著力化解集中度高、區域性強的巨災風險,保障特殊人群因病返貧致貧的風險,穩定人民基本生活,增加人民群眾幸福感,維護社會穩定。
(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堅持運用市場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方式,利用商業保險經濟杠桿,實現商業保險對現有政府救助領域的有效補充。政府做好組織推動、財政出資、防災減損及機制建設。保險機構按照企業微利、市場化承擔風險的經營原則,發揮機構網絡布局、風險管理及損失評估等專業優勢,提供專業化保險理賠和防災防損服務。
(三)分擔風險,經濟補償。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是用于分擔災害、事故發生后政府依法應承擔的救助責任的保險。災害、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對于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賠付能夠完全覆蓋依據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對居民人身傷亡、居民房屋損毀以及居民生活補助救助范圍的情形,江津區政府不再另行救助;不能完全覆蓋的情形,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對差額部分進行救助。
(四)分層保障,廣泛覆蓋。在風險分散機制方面,充分調動政府、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風險防范體系和反應及時、協調有效的風險化解機制。鼓勵發展商業巨災保險,形成覆蓋全面、保障適度、分層救助的巨災保險保障體系。
(五)堅持統籌兼顧、穩步推進。遵循保險發展規律,充分兼顧政府、保險機構、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積極穩妥推進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特殊人群保險工作,實現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特殊人群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三、保險方案
(一)巨災保險。
1.保障對象。
災害、事故發生時處于江津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臨時來江津出差、旅游、務工、就學、探親訪友的流動人口、搶險救災、救援人員(以下簡稱“居民”)及居民住宅。
2.保險責任。
居民在江津區行政區域內,因以下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及房屋及室內財產損毀的,以及在以下災害事故中因搶險救災和見義勇為造成傷亡的,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
(1)自然災害事件:大風(沙塵暴)、暴雨(雪)、雷電、龍卷風、冰雹、干旱等氣象災害事件,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事件,洪澇災害,森林火災等事件。
(2)火災、爆炸等突發事故:突發火災、爆炸、天然氣中毒、觸電、高空墜物、水庫潰壩等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事故。
(3)擁擠踩踏事故:居民參加群眾性活動中因發生擁擠、踩踏等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事故。
(4)傳染病傳播事故:居民感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及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新亞型流感、狂犬病造成人身傷亡的,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事故。
3.保費。
按居民每人最高2.2元及每個房屋最高2元的標準統籌安排預算資金,具體保費金額以實際簽訂協議為準。
4.保障金額。
(1)居民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2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為20萬元,按殘疾等級比例給付;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人員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6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為60萬元;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在重慶市醫保系統“一站式”結算后,自費費用最高補償3萬元。
(2)居民房屋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或砌體結構房屋和室內財產最高賠付為10萬元/戶;土質結構及其他結構房屋和室內財產最高賠付為4.5萬元/戶,按房屋受損情況在保險限額內協商賠付。居民房屋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在300元以下的不納入巨災保險范圍。
(3)臨時生活費用50元/人/天,最高賠付90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集中安置產生的生活費用,此項保險責任同政府補償時間同步實施,在保險限額內支付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二)公共安全事故保險。
1.保障對象。
事故發生時處于江津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臨時來江津出差、旅游、務工、就學、探親訪友的流動人口、搶險救災、救援人員(以下簡稱“居民”)。
2.保險責任。
居民在屬于政府管理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公眾聚集的商業場所突發意外事故以及因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重大惡性傷害事件、邪教人員和精神病人員暴力傷人事故導致人身傷亡的,以及在事故中因搶險救災和見義勇為造成傷亡的。
(1)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突發意外事故:居民在政府管理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發生突發事故,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城市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廣場、城市路面、公園、車站、體育場、政府或公益類廣告牌等,農村公共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水庫、塘壩、河道、池塘、澇壩等。
(2)公眾聚集的商業場所突發意外事故:居民在市場類經營場所發生突發事故,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
(3)建筑工程事故:居民在建筑施工場地發生建筑工程事故,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
(4)交通事故:居民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
(5)邪教人員、精神病人暴力傷人事故:在冊邪教人員在實施自傷、自殺、自殘等過程中,導致他人人身傷亡,以及被診斷鑒定為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惡性傷害導致他人人身傷亡,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
(6)重大惡性案件傷害事故:自然人在江津行政區域內因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導致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3.保費。
按居民每人最高0.8元的標準統籌安排預算資金,具體保費金額以實際簽訂協議為準。
4.保障金額。
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1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10萬元,按殘疾等級比例給付;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人員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6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為60萬元。
(三)特殊人群保險。
1.保障對象。
江津區民政局核定的低保、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下簡稱“被保險人”)。
2.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承保年度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中一種及以上的,以及意外事故身故、傷殘,疾病身故的,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付。重大疾病的認定以金融監管部門或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明確的重度疾病為準。
3.保費。
按每人最高80元的標準統籌安排預算資金,具體保費金額以實際簽訂協議為準。
4.保障金額。
(1)被保險人在承保年度初次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中的一類及以上的,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每人20000元,非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的給付每人1500元。
(2)意外事故身故保障金額為5萬元;意外事故傷殘最高保障為5萬元,按殘疾等級比例給付;因意外事故住院醫療最高保障金額3萬元(其中門診最高賠償限額3000元)。
(3)疾病身故保障金額3000元。
四、承保方式
(一)承保機構。
本保險項目采取共保方式。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中標承保機構,其中第一中標機構為首席承保人,其他中標機構與首席承保人組建共保體。
(二)時限。
本保險項目一年一保,分年辦理投保,次年自動續簽,招投標明確期限內不變更承保機構。
(三)保費。
本保險項目每年保費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以實際簽訂金額為準),所有經費由區財政安排。
(四)保障機制。
承保機構的保險費率應當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則科學厘定,建立保險服務價格的浮動機制,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和范圍。
五、實施步驟
(一)簽訂保險協議。區政府委托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與首席承保人簽訂《江津區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及特殊人群保險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保險對象、保費標準、保險責任、保險時限等內容。
(二)辦理投保手續。首席承保人根據區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參保信息核發保險單。
(三)常態化理賠。各鎮(街)及相關行政部門指定專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立即向首席承保人報案;首席承保人指定專人第一時間負責現場查勘,了解事故原因、經過,以及受傷、受災情況;各鎮(街)及相關行政部門將所需理賠材料報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按約定金額理賠,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不定期對首席承保人的理賠資料進行現場查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區領導為組長,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運輸委、區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林業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江津金融監管分局、江津氣象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隊作為成員的保險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保險工作開展。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二)強化部門、鎮(街)職責。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巨災保險工作的推動落實。區財政局負責保險資金的籌措及撥付工作。區民政局向保險機構提供特殊人群人員清單,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承保、理賠等工作。江津金融監管分局負責督導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做好保險服務和理賠工作。區公安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運輸委、區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林業局、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江津氣象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提供災害、事故信息及數據,協助做好損失核定、防災防損工作,對事故進行認定,支持共保體開展保險理賠服務。承保機構應按照本方案及合同約定認真做好宣傳、承保、理賠工作,建立保險理賠響應管理機制,執行每天24小時全天候接報案制度,保證災害、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赴現場查勘,及時支付理賠款項,并處理理賠中產生的爭議。各鎮(街)應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及具體業務經辦部門,制定詳細工作方案,統籌做好本鎮(街)巨災保險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傳。進一步發揮各鎮(街)及承保機構眾多的優勢,由共保體負責提供宣傳資料和專業人員,聯合鎮(街)進行廣泛宣傳,確保江津區居民能夠知曉、掌握并運用本保險,引導社會新聞媒體對本保險項目進行廣泛宣傳,形成示范效應,接受社會監督。
(四)抓好服務落實。共保體要憑借自身機構網絡、專業技術優勢,做好各項承保理賠服務工作,確保本保險項目各項服務舉措的落實。
(五)及時總結經驗。保險合同期滿前,由保險工作組辦公室完成對本保險項目運行情況的評估和總結。
七、此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深化巨災保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特殊人群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辦發〔2021〕64號)同時廢止。施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本工作方案同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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