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02 16:28:09 大 中 小
一、政策措施的出臺背景、政策依據、目的意義
(一)出臺背景。為了規范江津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房屋征收補償客觀、公正、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和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區住房城鄉建委代區政府起草了《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事宜的通知》。
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額標準的調整,進一步規范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和組織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時,于法有據、有法可依。
(二)政策依據。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
(三)目的意義。根據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調整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費額標準,進一步規范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和組織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時,于法有據、有法可依。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適用對象、執行標準和時限
(一)主要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區級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單位、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鎮街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二是細化房屋征收項目中計劃管理、征收項目申請、征收項目確定、征收項目實施、檔案管理和經費保障等事宜;三是根據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結合江津區實際,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費額標準。
(二)適用對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簡稱“被征收人”)
(三)執行標準。根據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結合江津區實際,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通過建立數學模型的方式反復測算后,并經與相關部門和單位討論,最終確定江津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損失補償和獎勵補助科目及標準(規范性文件附件)。
(四)時限。該規范性文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至市政府或市級主管部門再次調整相關費額標準為止。
三、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該規范性文件主要關鍵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名詞解釋與《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相一致。
四、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本規范性文件,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簡稱《國家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人大常委會第162號公告,簡稱《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簡稱《細則》)一脈相承。與之前已廢止的《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江津府發〔2011〕85號)主要有以下三點差異:
一是依據《條例》《細則》,進一步規范啟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的相關具體要求,明確由區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同時必須提交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相關證明文件、材料、紅線圖等。
二是依據《條例》《細則》和機構改革職能劃轉的實際,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程序,由原來的“規建管”三家聯合認定,調整為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機構,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集體會審認定,并報區政府審定。
三是依據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制度的通知》,我區制定的相關費額標準科目必須與《細則》一致,相關標準必須執行市級主管部門制定的限額。其中,“貨幣補償補助費”調整為“補償方式選擇的引導獎勵”,既包括了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引導獎勵,也包括了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引導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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