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江津區標準廠房規劃建設
管理的指導意見
江津府辦發〔2023〕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做好新時期標準廠房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加快構建江津區標準廠房規劃建設管理新發展格局,不斷提升江津區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水平。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21〕29號)、《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推進工業園區特色發展的指導意見》(渝經信園區〔2021〕13號)、《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標準廠房項目行政確認下放有關工作的函》(渝經信函〔2020〕356號)、《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小企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的通知》(渝經信規范〔2021〕5號)等要求,經區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服務產業與集中集約相結合、科學規劃與有序推進相結合,聚焦簽約項目落地和產業發展需求,統籌存量廠房盤活改造和新增廠房建設,提升配套設施保障、招商入駐運營水平,著力引導標準廠房規模化建設和項目加速集中落地,促進產業集聚集群發展,為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建設要求
本意見所稱標準廠房,是指在江津工業園區(含江津綜保區)和中小企業集聚區規劃建設范圍內,以集約用地的形式,由符合要求的開發業主統一規劃建設、產業定位明晰、以分零租售為主要目的,達到一定建筑規模的通用工業廠房,具有通用、配套、集約的特征。
(一)工作目標。
嚴格控制總量,積極盤活存量。2023-2025年,全區新建標準廠房總量控制在50萬平方米以內,項目用地控制在1000畝以內,項目個數控制在5個以內。盤活和改造現有標準廠房50萬平方米以上。
(二)主要任務。
1.圍繞項目落地需求建設定制化標準廠房。聚焦謀劃項目、簽約項目等落地需求,推動廠房建設與項目、企業、生產線精準對接,有針對性地建設特色標準廠房。圍繞重大項目落地、龍頭企業入駐、產業延鏈補鏈等配套建設定制化標準廠房,支持鏈主企業利用閑置用地和廠房建設標準廠房,吸引產業鏈關聯企業集聚。
2.圍繞主導產業新建標準廠房。立足各地主導產業定位,合理確定標準廠房總體布局、規模和結構,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等相關行業標準規定和綠色工業建筑要求,提倡采用“低成本開發+高質量建設+準成本提供”模式建設符合產業需求的優質廠房。
3.盤活改造一批存量低效廠房。大力開展工業企業高質量發展分級評價結果運用,全面推進閑置、低效廠房改造,廣泛采用置換、租賃、依法收回等多種方式,穩妥有序、分類推進低效廠房盤活利用,糾正擅自改變工業用途的行為。在確保安全、環保和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閑置廠房在原有建設用地上按照標準廠房相關要求,進行廠房加層改造,提高集約化用地率。
(三)項目要求。
1.單個項目開發建設的建筑面積宜不少于5萬平方米(以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的計容面積為準)。除有特殊需求的專業廠房采用單層結構外,鼓勵建設三層以上,建筑高度不超過40米,容積率控制在1.2-2.0之間、建筑密度不低于40%。
2.標準廠房項目用地屬工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標準廠房建筑布局、形態及平面設計應體現工業建筑特征,建筑造型應經濟實用,外立面應簡潔、明快,不得過度裝飾。
3.標準廠房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標準廠房建設的各項規范和要求。不得將標準廠房配套用房新建或改建為成套住房、賓館、酒店等非為生產服務的配套設施、不得擅自擴大配套用地面積和配套建筑面積。新建標準廠房項目的生產性配套設施(工業項目配套設施指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辦公、會議、食堂和職工宿舍等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一般不宜超過總建筑面積的20%,確需突破的須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審核同意。
4.項目業主單位要積極完善標準廠房區域內道路、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功能配套,為入駐企業和項目提供必要的保障,積極做好項目建設運營服務。
5.鼓勵標準廠房投資建設主體提升建設運營水平,加快建設完善社會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配套完善文化、教育、衛生、休閑、娛樂等功能,打造一批生產集約、生活宜居的中小企業生態家園。支持有條件的園區立足主導產業發展,探索采取市場化方式,引進發展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成果中試、展銷推廣、物流配送等專業服務,完善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功能,為入駐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
(四)建設主體。
按照運營管理有主體、產業定位有特色、招商引資有資源、企業服務有平臺的要求,鼓勵采用國有、民營和混合所有制方式統籌推進標準廠房。鼓勵專業化的產業資本積極參與標準廠房建設。支持園區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標準廠房以及污水集中處理、集中表面處理、集中供氣供熱等園區配套設施項目。允許各工業園和中小企業集聚區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通過產業資本投資、創新機構孵化、龍頭企業領建的方式建設標準廠房,就近打造配套加工區。
三、認定程序
區經濟信息委為江津區標準廠房行政確認主管單位,會同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財政局等部門對項目建設方案執行情況、項目建設施工管理、人防設施、綜合成本等內容開展審查,共同開展標準廠房行政確認工作。標準廠房項目行政確認分為初步確認和正式確認。
(一)初步確認流程。在項目立項后、開工建設前,由項目開發業主向項目所在地園區、中小企業集聚區管理單位提出初步確認申請,報送一式兩套申報資料。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是否納入專項規劃、是否滿足園區產業定位和產業準入要求、基本條件滿足情況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開展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向區經濟信息委行文并附《江津區標準廠房初步確認審查意見表》,提出初步確認申請,報送申報資料一套。區經濟信息委收到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初步確認申請和申報資料后,采取查閱資料、實地查看或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復。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標準廠房項目初步確認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同意初步確認的意見。
(二)正式確認流程。建筑面積小于10萬平方米的一次性完成正式確認,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可分期分批進行正式確認,每批次確認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少于5萬平方米。
經初步確認的項目,項目業主需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間推進項目建設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由項目業主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提出正式確認申請,報送一式兩套申報資料。項目業主單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申請辦理正式確認的,應及時向區經濟信息委備案,否則將不予正式確認。
正式確認按以下步驟開展:
——初步審查。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對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的申請和申報資料中項目初步確認相關要求執行情況、基本條件滿足情況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要求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向區經濟信息委行文并附《江津區標準廠房項目正式確認初步審查意見表》提出正式確認申請,報送申報資料一套。
區經濟信息委對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報送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進行實地核實,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進行整改完善。
——聯合審查。對符合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由區經濟信息委組織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財政局等部門對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批復確認。對通過聯合審查且符合正式確認要求的項目,由區經濟信息委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復,并向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發放《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正式確認書》。
四、政策保障
(一)各工業園發展中心應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制定標準廠房建設規劃,優先利用工業用地“三清”工作和工業企業高質量發展分級評價工作清理出的企業閑置(低效)用地保障標準廠房項目建設。強化土地收儲,全面推行“標準地+承諾制”改革,鼓勵標準廠房項目用地采用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后讓、彈性出讓等方式。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租賃期滿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租賃企業優先受讓。在不改變用地主體的前提下,工業企業利用原有存量廠房和土地興辦生產性服務業或創新創業載體的,在5年內可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二)在經國家或市政府批準的工業園區、中小企業集聚區規劃建設范圍內的標準廠房項目,新出讓標準廠房用地的出讓底價可按市場評估價的70%確定。
(三)經正式確認的標準廠房項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用于建設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出讓金,在扣除國家和市級按規定計提的規費后,區級留成部分優先安排用于工業園區(中小企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
2.標準廠房項目相關稅收政策參照普通工業項目執行。項目建設業主銷售房產,土地增值稅按2%預征,預征時點延至房產竣工并辦理過戶手續環節,待項目整體達到可清算條件時清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標準廠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入駐標準廠房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生產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倉儲、檢驗檢測、自用車庫等),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符合城市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存量工業用地,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建設多層廠房、實施廠房改造加層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而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4.入駐經確認的標準廠房且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項目,應繳納的所得稅按15%優惠稅率執行。
5.本意見中未列明,國家、市、區為鼓勵集約化用地對標準廠房規劃建設和管理運營設置的其他獎勵扶持政策。
五、日常監管
(一)加強存量標準廠房規范化管理。
1.存量標準廠房項目參照本意見管理,本意見印發以前未經確認的存量標準廠房項目,符合確認條件的,應及時按照本意見明確的程序完成正式確認。
2.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和項目業主要合力加大閑置標準廠房招商引資力度,切實盤活閑置廠房。對空置率超過20%的項目業主,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要嚴格把關,引導項目業主優先盤活存量、暫停新增標準廠房項目建設和繼續擴大標準廠房建設規模。
3.標準廠房項目業主單位要履行好主體責任,負責做好標準廠房項目和入駐企業的安全、環保管理。項目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要履行好屬地責任,負責加強對標準廠房項目安全、環保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區經濟信息委要履行好行業指導責任,加強對已進行行政確認標準廠房項目的安全、環保工作指導。
標準廠房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監管責任按照在建項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建設管理。
1.各園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標準廠房項目建設和使用的日常監管,發現違反標準廠房規劃建設規范行為的,應按協議及時制止并責令開發業主或入駐企業予以糾正,對不及時糾正的,終止優惠政策,收回政策性補助;對違法違規的,移交有權單位嚴肅處理。
2.標準廠房項目建設用地未按協議約定開發建設,經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閑置用地的,由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處理。
(三)租售管理。
1.經正式確認后的標準廠房項目,生產用房可按單層最小分隔單元的使用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分割轉讓,定向租售給符合產業定位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但不能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對整體轉讓的,轉讓土地用途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用途確定。配套建設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用的建設用地不得單獨分割轉讓。
2.標準廠房的租售對象已為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合法經營、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且符合標準廠房產業定位的工業企業和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認證、工業互聯網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
3.標準廠房正式租售或二次轉讓前,各園區管理單位應對照招商引資協議進行審核。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國家、市新出臺標準廠房政策的,遵照執行。
附件:1.江津區標準廠房初步確認審查意見表
2.江津區標準廠房正式確認初步審查表
3.江津區標準廠房正式確認聯合審查表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江津區標準廠房初步確認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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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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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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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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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清單 |
審查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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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是否按要求提供 |
是否查驗原件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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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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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開發業主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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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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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出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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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項目備案證或立項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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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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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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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查情況 |
審查情況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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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納入專項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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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滿足園區產業定位和產業準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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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項目是否滿足基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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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經我單位初步審查,該標準廠房項目(符合/不符合)初步確認條件,同意提交初步確認。
審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屬地管理單位、主管單位各存檔一份。
附件2
江津區標準廠房正式確認初步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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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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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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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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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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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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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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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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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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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備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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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清單 |
審查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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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是否提供 |
是否查驗原件 |
是否通過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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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報材料真實性及遵守銷售限價和不改變用地性質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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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步確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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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發業主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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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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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出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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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項目備案證或立項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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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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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規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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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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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設項目環保、消防、人防、竣工備案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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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乙級及以上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出具的綜合成本審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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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審查情況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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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步確認相關要求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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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條件滿足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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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結論: 經我單位初步審查,該標準廠房項目(符合/不符合)正式確認條件,同意提交聯合審查。 審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屬地管理單位、主管單位各存檔一份。
附件3
江津區標準廠房正式確認聯合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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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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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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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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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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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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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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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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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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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備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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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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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財政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區經濟信息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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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
經聯合審查,本項目(符合/不符合)江津區標準廠房正式確認有關條件,(同意/不同意)對該標準廠房項目正式確認。 重慶市江津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年 月 日 | |
備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屬地管理單位、主管單位各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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